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非法垄断问题日渐突出,主要表现为:行业垄断根深蒂固、行政垄断屡禁不止、经济垄断劣形初现。长期以来对此遏制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非法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存在漏洞。据此,反垄断法律制度能否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国家能否有力地保护竞争和抑制垄断,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责任制度,否则,反垄断法律制度将成为一纸空文。到目前为止,在世界范围内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统一的反垄断法,并且都针对性地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其内容涵盖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构成了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内容,主要原因如下。从历史来看,反垄断法渊源于民事侵权法。最初反垄断法规定有责主体应承担民事责任,以此实现对合法经营者权益的保护。然而大量出现的垄断和各种限制竞争行为事实上已超出了传统的民法调整范围,并且单靠民事责任的规定也不足以有效地制止其发生。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市场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客观上要求国家通过政府行政手段对其进行直接干预,从而使行政责任成为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威慑竞争者谨慎从事,制止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的行为,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但未涉及刑事责任。《反垄断法》草案在一审稿的第49条曾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二审稿删除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文字。本书认为《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的缺失是一个重大的立法缺陷。
一、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1)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2)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者的权利救济程序
《反垄断法》第53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28条、第29条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本章小结
本章对垄断及反垄断法的内容及特征进行了界定,回顾了反垄断法的历史,阐述了反垄断法的任务、作用、主要内容和工作机制,并对反垄断法的责任机制进行了总结。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掌握反垄断法的基本范畴,了解反垄断法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并能灵活运用反垄断法的相关原理去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垄断问题。
中英文对照专业名词
反垄断法 anti-monopoly law
市场支配地位 market dominant position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jointly restrict competition behavior
企业合并 combination of corporation
复习思考题
1.简述垄断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我国《反垄断法》的除外规定。
3.如何完善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4.我国反垄断机构的法律地位如何?与国外的做法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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