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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联关系规定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字样的公司法典或单行公司法律法规。从法律性质的视角来界定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应属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法。对于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的行为或者公司法没有规定的行为,行政和司法部门一般都视为无效。

第二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对公司的宏观调控而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变更、终止以及其他对内对外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种类、法律地位、性质、设立、内部组织结构和管理、财务制度、变更、解散与结算、公司责任等。由此可见,公司法是公司活动的行为准则,是国家管理公司的重要工具,是确立公司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

对公司法的理解有两种。一种是广义的,即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除《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组织和公司行为的立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关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商业银行组织方面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的特别规定等。另一种是狭义的,即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字样的公司法典或单行公司法律法规。如我国当前的公司法就其狭义而言,是指2005年10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此外,在有的国家,除成文法以外,有关公司方面的司法解释、判例、习惯、法理也被视为公司法法源,属于广义公司法之列。

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依据上述公司法的定义,可以归纳出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为一定范围内的特定的内外部关系,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的内部关系

公司的内部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发起人之间的关系;

(2)股东之间的关系;

(3)发起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4)公司内部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

(5)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关系。

其中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为最基本的内部关系。

(二)公司的外部关系

公司的外部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2)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3)公司与有关专业性机构之间的关系;

(4)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关系;

(5)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

三、公司法的性质

关于公司法的性质是什么,选择的视角不同,得出的结论也不一样。目前,学界有关公司法性质的主要观点有:团体法说,即公司法具有团体法的性质,因为公司是一种团体;人格法说,即公司法具有人格法的性质,因为颁布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公司的人格;交易法说,即公司法具有交易法的性质,因为制定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司交易的安全;私法公法化说,即公司法具有私法公法化的性质,因为它是一种私法但又带有公法的性质;成文法说,即从法的渊源来看,公司法具有成文法性质。我们认为公司法的性质是指公司法的主要属性,即公司法在法律分类体系中的基本类别属性。从法律性质的视角来界定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应属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法。

公司法作为市场主体法,首先,它确认了公司的法律地位,赋予其法人资格;其次,公司法对公司从设立到解散整个过程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活动都作了具体、详尽的规定。

四、公司法的特征

(一)公司法是国家对公司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依据

国家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对公司进行调控:首先,国家通过政策对公司进行间接调控;其次,运用经济杠杆对公司进行引导调控;再次,制定相应的政策进行调控;最后,制定管理规章进行调控。所有的这些宏观调控手段都以公司法为依据,都在公司法规范许可的范围内展开。

(二)公司法是组织法

所谓组织法是指规定某种社会组织的设立、解散、组织机构和活动范围的法律规范。组织法的突出特点是对所调整的社会组织的内部及外部关系作全面规范。由于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因此公司法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具有组织法的特性,主要表现为:公司法首先确认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赋予其法人资格;同时对公司从设立到解散的全过程中发生的内部和外部关系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其中包括公司财产关系、公司内部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等。

(三)公司法是公司自身活动的行为准则

公司不仅具有组织调整功能,而且还具备行为规范职能,也就是说公司法不仅是组织法,同时,它还是公司自身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行为法。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说公司法是行为法,并不是说公司法对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和各种具体的商事行为都要进行规范。公司的活动范围很广,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与公司组织特点直接相关的商事活动,如股票的发行、交易,债券的发行和转让等;二是与公司组织特点无关的,但又是普遍的、具体的商事活动,如买卖合同等。公司法作为行为法并不规定各种具体的商事行为,而只是规定进行营利活动的形式和手段。也就是说,公司法只调整前一类活动,而不调整后一类活动,后一类活动由相关的法律予以调整,如合同法等。

(四)公司法是集实体法和程序法于一身的法律部门

作为实体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关系;作为程序法,公司法详尽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公司设立、变更、终止以及相关事务的程序和步骤等。

(五)公司法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特点

法律规范包括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所谓规范的强制性是指必须严格依照规范的规定执行,不能以个人的意志予以变更。公司法规范的强制性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一方面,公司的设立和运作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对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国家对依法设立的公司给予认可并通过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中充斥着大量强制性规范,但是,过多的强制性规范在理论和实践上淡化了公司法的私法本质,强化了其公法特点。对于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的行为或者公司法没有规定的行为,行政和司法部门一般都视为无效。这无疑加大了公司的运作成本,降低了公司的经营效率,同时也不一定利于交易安全。我国2005年在对《公司法》进行修订的时候,弱化了其强制性,增加了很多任意性规范,如“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等任意性规范。因此,从整个单行公司法典来看,公司法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特点。

(六)公司法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法

公司法是国内法,但是它不同于一般的国内法,而是含有涉外因素的国内法,其涉外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从立法的过程上来看,由于世界各国公司组织形态的相同或相似,各国的公司立法在某些内容上互相借鉴而使公司法具有国际性。②从我国公司法的具体内容来看,首先,我国公司法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次,外国的法人、自然人在我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作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最后,我国公司法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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