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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披露错误

时间:2022-11-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应当披露相关比较数据。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不具有重要性的,类型相似的非重大交易可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因此,披露关联方交易中的未结算项目便显得十分重要。

接上例,除了上例中在界定关联方时易出现的错误外,由于与旧准则下的关联方披露相比,现行准则要求披露的内容有所增加。这就导致了另一种常见错误: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

关联方披露准则要求,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包括:

(1)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

关联方关系存在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应当披露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以及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在披露母公司名称时,如果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企业集团内对该企业享有最终控制权的企业(或主体)的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2)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关联方关系的性质,是指关联方与该企业的关系,即关联方是该企业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等;交易类型通常包括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担保、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租赁、代理、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等;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关联方交易的金额应当披露相关比较数据。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不具有重要性的,类型相似的非重大交易可合并披露,但以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为前提。判断关联方交易是否重要,不应以交易金额的大小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以交易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3)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合并财务报表是将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来反映与其有关的财务信息,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看待,企业集团内的交易已不属于交易,并且已经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予以抵销。因此,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除了应按上述(1)、(2)的要求进行披露外,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并已抵销的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

根据以上准则要求,我们将在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信息时易犯的错误归纳如下:

(1)与合并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不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内容。

母公司的关联方范围和整个集团的关联方范围是不一致的。作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其关联方交易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已经抵销,不用再作披露。作为随同合并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报表,其关联方交易信息对理解母公司的经营状况有重要意义,因此通过披露母公司的关联方交易,可以提高财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有用性。

如果上市公司通过与其在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之内的子公司进行不公平交易,从而通过内部交易向子公司转移利益,与母公司股东相比,子公司的其他股东获得了更加丰厚的投资回报;而这些少数股东往往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有着微妙关系。

以某一上市公司为例。其近年来业绩不错,然而,其少数股东的净资产收益率远远高于母公司的股东们,且趋势不断扩大;同时,尽管公司的净利润有起有伏,少数股东损益却几乎没有波动。据市场人士分析,该公司间存在大量的内部交易,而这些交易母公司可能是高价买、低价卖,从而使得子公司的少数股东们在低风险下坐享高收益。

原准则不要求在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而新准则要求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即与合并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将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内容;也就是说,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从2007年开始也要进行披露;这时,通过内部交易向少数股东输送利益的行为将呈现于阳光之下,从而将难以推行。

(2)未披露未结算应收项目的比较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比较信息以及定价政策是揭示关联方交易公允性的重要辅助信息。企业在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的时候,必须通过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条件以及关联方应收项目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或取得担保的信息等。这些信息对于揭示企业销售的关联方依存度具有很大帮助。有的企业存在大量的非合并关联方销售,导致企业的销售能力高估,而这些收入又很难通过收取现金实现,最后变成纸上富贵。

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中曾一度规定披露上市公司前5名应收账款的客户名称,与关联方的信息比较分析就可对企业销售的关联方依存度进行判断。不幸的是,这一规定后来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企业自主披露关联方销售比例。因此,披露关联方交易中的未结算项目便显得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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