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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法的责任理论的认识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上述法律责任的认知基础上,有学者对促进型法律的责任问题进行了有启发性的探索。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主要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抽象行政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可促进型法律中规定的政府职责和促进措施大部分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她进一步强调,“如果硬搬传统立法的模式,在促进型立法中规定政府的法律责任,促进型立法就会丧失自身的政策性特点,从而回归于传统立法的模式。”

(二)关于促进法的责任理论的认识

关于法律责任的研究,学术界争议较大。具有代表性的有:一是后果说,“法律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13)二是义务说,“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引起的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14)三是责任说,“法律责任是由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所引起的,应该由违法者依法承担的责任。”(15)四是手段说,“法律责任是对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或侵犯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依法强制违法者承担法定的不利后果,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手段。”(16)五是状态说,“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及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定权利,法律迫使行为人或其关系人所处的受制裁、强制和给他人以补救的必为状态。”(17)这些理论从不同角度揭示法律责任的内涵,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观,法律责任概念的产生和发展取决于社会基础和社会实践。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或民族、不同的法律部门以及不同的法律制度和语言环境中,其含义会发生变化。作为法学范畴的核心要素,法律责任必然有自身特有的概念要素,或者说,要追究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前提要件。我们可以概括为两点:一是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18);二是责任主体。在上述法律责任的认知基础上,有学者对促进型法律的责任问题进行了有启发性的探索。

李艳芳教授较早地注意到了促进型法律责任相对弱化的特征,即它改变了传统立法单纯强调或者突出法律义务与责任的传统,代之以责任的综合化与法律责任相对弱化。对于这种现象,李教授解释为:一是可诉性机制的缺乏。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主要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抽象行政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可促进型法律中规定的政府职责和促进措施大部分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二是可以追究其他责任形式。例如“如果中国官员问责制能够形成规范的体系和制度并稳定运行的话,在促进型立法中是否规定政府的责任就没有太多的意义”。她进一步强调,“如果硬搬传统立法的模式,在促进型立法中规定政府的法律责任,促进型立法就会丧失自身的政策性特点,从而回归于传统立法的模式。”同时,“受促进型立法强调政府的服务功能和促进型立法的阶段性、补充性或者政策性特征制约,促进型立法中政府的责任通常是一种综合责任机制,包括法律责任、道义责任、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法律责任是政府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宗旨、职责乃至公认的道德操守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19)

以北京大学张守文教授为主持人的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重点课题研究组将促进型法律的研究推向了高潮。焦海涛博士认为,“促进型”经济法的内部权义配置是一种与传统公法相反的非均衡的结构。“促进型”经济法的制度设计,更多的是“偏向政府责任”;市场主体或第三部门的促进责任或促进功能,在法律上也有规定,但大多是鼓励性、提倡性的,也是具备可选择性的,甚至还可享受相应的制度优惠或获得奖励。正是“内部权义配置的非均衡性恰恰带来了促进型经济法外部权义配置的均衡性”。公权机关和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再像传统公法那样具有绝对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属性,而是更多地偏向实质平等性的一面”(20)。这种理论在借鉴行政法学平衡论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的“权义结构”概念,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促进型法律责任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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