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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侵权责任法是调整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该说认为,侵权法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对受害人的赔偿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侵权法通过规定侵权人应该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效地教育、惩罚不法行为人,引导人们正确行为,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法归责原则指应将损害归由加害人承担,使其负赔偿责任的事由。乙的父母将该小学诉至人民法院。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针对特殊侵权行为,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节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

一、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对象

侵权责任法是调整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侵权行为通常产生损害赔偿之债,侵权责任法属于债法的组成部分。

二、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长期以来,学界对侵权法的功能有不同的观点:其一,单一功能说。该说认为,侵权法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对受害人的赔偿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其二,双重功能说。该说认为,侵权法除了具有损害赔偿的功能之外,还具有预防损害发生或者惩罚侵权行为的功能。其三,多重功能说。该说认为,侵权法具有补偿功能、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1]《侵权法》第2条规定,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根据本条的规定,侵权法的功能主要有:(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功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侵权法的主要功能,也是侵权法的主要立法目的,侵权法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损害赔偿来实现的。(2)明确侵权责任。侵权法能够明确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责任承担主体、责任承担方式、免责事由等,为法院裁判侵权案件提供规范,同时也为人们的社会交往活动提供行为规范。(3)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侵权法通过规定侵权人应该承担责任的方式有效地教育、惩罚不法行为人,引导人们正确行为,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传统侵权法理论认为,侵权法的核心是解决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承担问题,一般而言,承担损失必须要以厘清归责原则为前提。归责原则明确了侵权法依据何种原因和理由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的问题,反映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和立法政策倾向,决定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等方面。[2]因此,对侵权责任制度而言,具有根本性意义的是归责原则问题。侵权法归责原则指应将损害归由加害人承担,使其负赔偿责任的事由。[3]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自由是近现代民法的灵魂,人的自由行为造成损害的,通常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造成他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则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可责难性。这时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不存在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因此,《侵权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如果严格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要承担其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责任,在高科技为背景的近现代社会,有些情形下无疑会剥夺受害人得到赔偿的权利。《侵权法》第6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法律又针对特殊的侵权行为,规定了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即过错推定。所谓过错推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加重了行为人的责任,其适用范围以法律的规定为限。《侵权法》关于过错推定的规定主要有:(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38条);(2)患者有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58条);(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5条);(4)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88条);(5)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90条);(6)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91条第1款);(7)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91条第2款)。

过错推定不等于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律为了保护一方的利益,在特定情形下规定由另一方承担起对相关问题的举证责任。例如《侵权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就是关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过错推定仅就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所以,过错推定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一种形态。

【案例解说】某小学甲(8周岁)与乙(7周岁)两名学生在课堂上打起架来,其中甲将乙打得口吐白沫,不幸死亡。乙的父母将该小学诉至人民法院。学校辩称:授课教师杨某在甲乙二人打架时,其已经尽力要将其二人劝开,但二人不听继续扭打,教师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损害的发生不承担责任。

分析:按照《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甲是8周岁,乙7周岁,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都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课堂上甲与乙打架,乙在学校期间受到人身侵害而死亡,此时适用过错推定,即该学校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乙之父母不需要证明学校有过错即可要求其赔偿。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现代社会,粉尘污染严重、机动车事故频发、产品致害也不鲜见。如果严格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至为不利。法律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针对特殊侵权行为,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范围为限,我国侵权法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包括:(1)监护人责任(第32条第1款);(2)工作人员侵权时,用人单位的责任(第34条);(3)产品致害责任(第41条);(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道路交通法第76条,侵权法第6章);(5)环境污染责任(第65条);(6)高度危险责任(第9章);(7)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78条)。

(三)公平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该法条被学界解读为公平责任在我国法律上的体现,我国部分学者更依据此条认为公平责任是我国侵权法归责体系中除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外的另一项重要的归责原则。《侵权法》第24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该条用“分担损失”替代了原来的“分担民事责任”,由此公平责任规定可以看出,公平责任是损失分担的原则性规定,而不是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按照《侵权法》第24条的规定,公平分担责任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双方当事人都无过错。行为人有过错的,构成过错侵权,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受害人与行为人都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所以,公平责任要求行为人与受害人都无过错。

其二,行为人的行为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行为人的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就不存在分担损失的情况。

其三,分担责任并不是“各打五十大板”,平均分担损失,而是在充分考虑行为的手段、情节、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基于公平原则让当事人分担责任。

其四,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

【案例解说】张某带着孩子到某医院接种百白破疫苗,医院在没有做任何检查的情况下就给孩子注射疫苗;之后孩子出现意识丧失、全身抽搐;家长将孩子送到该医院抢救,最终导致原告脑瘫,不能自己吃饭、不能说话、不能行走,没有任何自主意识的行为和动作。原告认为,由于医院过错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失,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不属于医疗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原告应首先提供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与原告现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相应证据,故原告起诉被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当。根据现有证据、鉴定结论和相关法律,原告很有可能败诉,拿不到一分钱。考虑到几年来张某为了给孩子求医,四处奔波,花费甚巨,而且孩子现在为一级伤残,将来还需护理,法院判决由医院一次性给予原告经济补偿三万元。

分析:本案中,孩子因注射白日破疫苗而脑瘫,医院与孩子的监护人都没有过错,也不适用医疗纠纷特殊侵权的规定,此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让医院分担部分损失。因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3万元有法律依据,是正确的。

【司考真题】2006-卷三-11.

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

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

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本题考查的是公平责任的适用。本题中,乙、丙、丁对甲的损失都没有过错,其中,丙、丁属于帮工人,甲是被帮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丙丁不承担责任。而乙对损害的发生虽然没有过错,但根据侵权法第24条的规定看,公平责任虽然不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但它是损失分担的一项原则。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损失。A正确。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都可以被认定为公平责任适用的一般性规定。但在实践中,适用公平责任的主要情形主要有:

1.见义勇为者要求受益人补偿

《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侵权法》第23条对此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上述规定,见义勇为者原则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但符合下列条件的,见义勇为者要求受益人适当补偿:

(1)为了防止、制止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不法侵害,使自己受到损害。受到损害的人不是为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而是为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而实施防止、制止行为,且因该防止行为、制止行为而受到侵害。

(2)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是因为自然原因引起的,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受益人予以适当补偿。如果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是因第三人引起的,且侵权人能够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只能要求侵权人赔偿,不存在受益人适当补偿的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受害人才可以要求受益人补偿。

(3)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侵权人逃逸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为了公平起见,法律规定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补偿不是赔偿,赔偿一般是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其中的一部分。“适当的补偿”就要根据被侵权人的受损情况、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决定补偿的数额。

(4)受益人的适当补偿以被侵权人的请求为前提,如果被侵权人没有请求受益人补偿,受益人不承担给予适当补偿的责任。

【案例解说】某市园丁一区甲正对乙实施调戏行为。与乙住对门的谢某被呼救声惊醒。他起来后发现邻居乙正在受到侵害,就立即冲了过去欲将甲擒住。歹徒甲见状持刀将谢某刺伤后逃逸,至今尚未抓获。谢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该市主要媒体《某市日报》《某市晚报》记者闻讯均进行了采访报道,对谢某见义勇为的事迹给予了高度评价。谢某生前一直在学校工作,收入不高。其妻林某在一家企业工作,每月只有500元左右的工资,生活极为困难。林某既要承受丧夫之痛,又要承受生活的重压。林某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乙支付经济补偿3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分析:本案中,谢某为了制止甲对乙的侵害而受到甲的侵害,谢某的损失应该由甲承担,但甲逃逸至今没有抓获,谢某之近亲属林某要求补偿的,受益人乙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以,谢某之妻林某要求乙补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自然原因引起险情的紧急避险

在紧急避险中,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3.完全行为能力人在暂时失去意识或失去控制的情况下致人损害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此外,侵权法的其他部分还对公平责任(适当补偿)进行了规定,在此不一一列举。

小结

侵权责任法是调整基于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侵权责任法具有独特的法律功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与举证责任倒置不能等同。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以法律的规定为限。公平责任不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损失分担的原则。

模拟练习

一、名词解释

1.过错推定

2.过错责任原则

3.无故错责任原则

4.公平责任

二、简答题

1.简述过错推定与举证责任倒置的区别。

2.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哪些侵权行为?

3.见义勇为者要求受益人补偿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4.过错推定原则适用的对象有哪些?

5.简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三、思考题

为什么说公平责任不是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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