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促进法的价值体系和内容结构

促进法的价值体系和内容结构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在价值坐标系中,还应该有更高层次的追求,即通过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最终达到自由、和谐的状态。特别是对那些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弱势产业、地区和群体,通过法律保障加快发展是促进法的最基本的目的。促进法的发展价值。由此,我们认为,促进法的价值目标是促进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人的发展标准也就成为促进法的价值的基本元素。法的发展价值体现为社会现实需要和法律自身适应社会的统一。

(二)促进法的价值体系和内容结构

基于上述理论基础和促进法的实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本书认为促进法的价值体系如图4.1所示。

img6

图4.1 促进法的价值体系

①效率概念最先起源于经济学用来分析投入产出的比率,后经经济分析法学派引入法学研究领域。法的效率,也称之为“法律效益”“法的效用”等,严格说来,效率和效益是有区别的,但这不是本书的关注重点,故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两词。

图4.1表明,具有“和谐行政法”性质的促进法,发挥促进法规范的作用(包含各种促进手段),提高行政促进效率,通过政府法治尤其是对行政机关的权力授予和控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平等“交往”尤其是相对人的主体地位性的参与、利益调整尤其是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平衡,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至此,这就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促进发展机制。但在价值坐标系中,还应该有更高层次的追求,即通过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最终达到自由、和谐的状态。从价值关系上,我们可以看出,“发展”处在促进法价值链条最核心的位置,具有承接、传输的作用。为了促进发展,必须先满足促进法在效率、法治、平等、利益等方面的价值诉求,因此,这些价值可以理解为初级价值、手段价值和功能价值。而只有通过全面的发展(人与社会的发展),才能实现正义、自由、和谐等更高的目的性价值和目标价值。在这个链条上,效率、发展、和谐具有节点意义。其中,效率是促进法最基本的初级价值,和谐是促进法的理想价值和最终价值,而发展则是一种中级价值,是一个分界点,它既是手段价值,也是目的价值;既是功能价值,也是目标价值。由于上述价值元素与法哲学和行政法学上对应的价值虽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内涵是一致的且后者可以涵盖前者,况且学界研究成果颇丰,故笔者无意再逐一介绍。在此,我们结合促进法的具体实际,仅对效率、发展、和谐做简要分析。

促进法的效率价值。所谓法的效率(益),是指法律调整的实际效果与法律的制定目标之间的重合程度。法的效率体现了法的实证基础和价值基础的相成性和统一性。(41)效率对促进法的影响极其广泛,体现在促进法的调整领域、调整方法和法律规范的选择等方面,同时,促进法也利用制度保障和行为模式,确保效率提高。促进法旨在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弊端,兼采市场和政府手段的优越性,具有高效率的属性。一者,提高行政效率。相比强制性的行政手段而言,促进法通过直接优化、简便的措施,使行政机关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行政效能,自动、快速地实现行政目的。二者,促进社会效率。促进法具有温和、协商和理性的特点,易于相对人接受、配合共同完成行政任务,诉讼风险和社会成本大幅降低。三者,提高经济效率。促进法采用激励、引导的方式开展行政活动,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激发市场的经济活力。四者,加快发展效率。特别是对那些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的弱势产业、地区和群体,通过法律保障加快发展是促进法的最基本的目的。

促进法的发展(42)价值。按照马克思主义价值论,促进法价值的产生于人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需要,而促进法价值的实现又为人的发展提供保障。由此,我们认为,促进法的价值目标是促进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人的发展标准也就成为促进法的价值的基本元素。从这个意义上说,促进法是具有发展价值的,并且这种发展是基于人的意义上的,是综合的价值、动态的价值。法的发展价值体现为社会现实需要和法律自身适应社会的统一。“企图通过法律进行社会变革是现代世界的一个基本特点。”(43)实现促进法的发展价值在于强调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互动和辩证关系。由于发展价值对于主体的强烈依附性,这种“有用性”便衍生出权利的属性,并转化为一项基本人权——发展权。发展权的主体具有双重性,即可以分为个人主体和集体主体。(44)通过法律促进弱势群体和欠发达地区发展(45),正是促进法发展价值(保障发展权)的直接体现。

促进法的和谐价值。和谐一直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美好理想。古今中外的人们对和谐理解虽多而不同,但实质可循。和谐是指“不同事物之间协调有序富有活力和顺共存与运转的方式或状态”(46),蕴含着人们追求美好事物的价值观和方法论。人类对美的追求要求法律具有和谐的价值。法学界对法的和谐价值和位阶形成较为一致的看法。如法的和谐价值在法价值体系中处在第一层次的地位(和谐价值高于自由价值)(47);从法的价值主体的需求和利益的多样性和多层次性看,和谐应该是“最高层次的法的价值”(48);和谐在多元性的价值中居于核心地位,是调整价值冲突的准则(49)等。可见,和谐作为法的价值系统中的最高价值,具有统领、协调、补充其他价值的作用,和谐之下才是秩序、效率、公正和自由等基本价值。从立法宗旨看,促进法的目的与和谐社会目标是完全契合的。和谐应该是也必须是促进法的最终价值,促进法的立法和运行都贯穿和谐的法理念,同时,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也需要包括促进在内的各类制度与措施来实现。如我国《就业促进法》的宗旨最终在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50)。促进法调整的领域是一种国家和社会的公法关系,具体表现为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它不仅通过对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和控制来实现行政目的,更重要的是对私权利赋予一系列的发展性权利和保护机制,实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充分配合、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有效分配以及弱势主体和强势主体的合理协调,达到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国家的关系和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