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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早在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和WIPO联合起草并颁布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示范法条》。1998年,制定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并于2001年5月首次公布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单。根据该公约第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了相当部分的传统知识。

(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早在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就和WIPO联合起草并颁布了《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示范法条》。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保护包括传统知识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一系列的努力:1989年,第25届大会通过了“关于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的建议案”,正式要求缔约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传统和民间文化免遭人为和自然破坏,提出了保护的指导原则。1998年,制定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并于2001年5月首次公布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单。2003年10月17日,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截至2004年10月已经有26个缔约国。根据该公约第2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了相当部分的传统知识。2005年10月20日,第33届大会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该公约的通过无疑对日益势微的非主流文化及其中包含的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各个国际组织对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调的关切和努力,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分析起来,主要有:(1)这些国际组织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均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支撑。但是,对于主导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调的WIPO和WTO来说,它们所关注的只是自身职能范围内的问题,它们没有精力也不宜处理其他国际组织的价值诉求,这就在客观上为上述其他国际组织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既留下了适当的空间,又提供了内在的动力。(2)在现有的主导知识产权保护协调的国际机构中,特别是在WTO体制中,由于发达国家在科技和经济实力方面的明显优势,发展中国家的关切因为它们并没有取得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立法权而很难得到应有的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不得不转移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调的场所,希望借助于其他国际组织,以实现它们维护自己利益的目标。推动WIPO和WTO之外的其他国际组织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正是发展中国家在后TRIPS时代的知识产权国际立法方面争取平等话语权的一种策略选择。

应当肯定,众多国际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调方面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包括具有“软法”性质的宣言、决议、报告、指南和具有“硬法”性质的条约、协定,都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WIPO和WTO所确立的现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挑战和冲击,对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立法具有重要影响。但是,我们也应当承认,由于发达国家在当今世界政治经济领域的优势地位,为发达国家所控制的两大国际组织——WIPO和WTO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将继续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挥着主导作用,WTO和WIPO之间的分工与合作、优势的互补与协调,仍将是后TRIPS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调的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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