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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律师协会报告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93年,在众多律师和专家的建议下,国际律师协会商法小组的银行法委员成立了一个附属委员会,委员会的领导人是Guynn教授。特别委员会的主席也是Guynn教授,成员都是金融法领域的专家,绝大部分都是银行、经纪公司或国际证券托管机构的法律顾问。针对各国的法律改革,报告指出,在涉及被中间人持有的证券方面,各国国内法应该允许投资者和担保债权人能够提前预测支配其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四)国际律师协会报告

1993年,在众多律师和专家的建议下,国际律师协会(The 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简称IBA)商法小组的银行法委员成立了一个附属委员会,委员会的领导人是Guynn教授。该附属委员会先后于1993年、1994年在新奥尔良和墨尔本召开年会,并于1995年的巴黎年会上,正式成立了一个关于现代证券所有权、转让、抵押的特别委员会。特别委员会的主席也是Guynn教授,成员都是金融法领域的专家,绝大部分都是银行、经纪公司或国际证券托管机构的法律顾问。经过努力,1995年委员会提出了名为《现代证券所有、抵押、转让的法律》的报告。报告首先指出,应该对各国支配证券所有权、抵押、转让的法律进行重新评估,同时应该修改各国的相关立法,以适应证券间接持有体制发展的需要。针对各国的法律改革,报告指出,在涉及被中间人持有的证券方面,各国国内法应该允许投资者和担保债权人能够提前预测支配其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这种立法应该使投资者确信,只要采取特定的、合理的行为,他们将能够获得或持有这种证券权益。此外,特别重要的是,一国国内法应该便利而不是阻碍证券中央托管制度的发展。报告还对各国立法的改革提出了以下四个基本原则:(1)被金融中间机构托管的证券应该被立法解释为对整个证券的按比例的权益,而不是一种可追索的权利或只是一种合同请求权;(2)被中间人持有的证券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并可对抗中间人的一般债权人。要么将这种权益定义为一种财产权利或共同财产权,要么修改各国已有的破产法,对中间人破产的效力作出明确限定,即中间人的破产财产不应该包括其托管的证券;(3)冲突规则应该被解释或现代化,以适应证券间接持有体制发展。通过金融中间人的账户上作记载来完成的证券权利的转让、抵押适用的法律,应首先由相关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支配。如果当事人未选择法律,则适用的法律应为中间人办公机构所在地法;(4)创造或实施抵押证券利益的程序应该简化。(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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