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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转换说与自由心证说之比较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对待证明妨碍制裁之态度上,究竟应采举证责任转换抑或自由心证,众说纷纭,各执一词。因为在举证责任转换情形下,败诉的风险虽应由妨碍人来承担,但此时妨碍人仍有提供相反证据进行反击之机会。易言之,举证责任转换的效果与法官心证的最终形成之间仍存在一个再次举证的过程,若采举证责任转换说,即不能对妨碍人产生直接的制裁效果,因为败诉之风险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败诉之结果本身。

(一)举证责任转换说与自由心证说之比较

在对待证明妨碍制裁之态度上,究竟应采举证责任转换抑或自由心证,众说纷纭,各执一词。(32)依笔者拙见,似以采后者即自由心证说为妥。如前所述,采证明责任转换说的学者看到了举证责任转换直接、简便及可操作性较强等特点,但同时却忽视了转换之后的后果。而这正是比较而言采自由心证之优势所在。因为在举证责任转换情形下,败诉的风险虽应由妨碍人来承担,但此时妨碍人仍有提供相反证据(此时为本证)进行反击之机会。一般来讲,被妨碍人在举证活动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之地位,而一旦给予妨碍人反驳之机会,其就极有可能利用自身所处的提供证据之相对优势地位使被妨碍人再次陷于举证不能之境地,进而影响法官心证之形成。易言之,举证责任转换的效果与法官心证的最终形成之间仍存在一个再次举证的过程,若采举证责任转换说,即不能对妨碍人产生直接的制裁效果,因为败诉之风险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败诉之结果本身。而采完全的自由心证说则可避免举证责任转换在制裁上的相对乏力,法官一旦依自由心证对证明妨碍行为予以认定,即能确定举证人关于证据本身的主张或其所能证明的事实为真实,而基于此即可直接导致妨碍人败诉,此时妨碍人则无任何反驳之机会,(33)因为法官之心证已告形成,妨碍人为二次妨碍之可能性即被完全杜绝。此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在举证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举证人,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从而使无谓的循环举证得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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