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便于读者理解,在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般按如下规则分配举证责任:1.损害结果的举证。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继承人有权利诉讼。故原告有责任证明其与死者的身份关系。驾驶员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对抗辩事由的举证责任,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不可抗力。

为便于读者理解,在绝大多数交通事故案件中,一般按如下规则分配举证责任

1.损害结果的举证。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侵权行为成立的前提,只有侵权行为成立才能引发机动车一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能够证明损害结果的证据具体包括:医疗费的相关材料、诊断证明书、医嘱、伤残鉴定材料、各类医疗票据丧葬费单据、死亡证明书、交通费发票护理费发票、后续治疗费鉴定结论、鉴定费发票等。

2.因果关系的举证。因果关系是对损害赔偿的客观依据,也是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仅仅有损害结果,但与机动车一方无因果关系,是无法让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因此应举证证明机动车一方的侵权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肇事机动车检验报告、民事诉讼主体告知书、现场的照片、痕迹、录像、交警档案资料等。

3.身份关系的举证。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继承人有权利诉讼。故原告有责任证明其与死者的身份关系。同时,如需要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亦应举证被扶养人与原告的亲属关系情况。

驾驶员的举证责任,主要是对抗辩事由的举证责任,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事件主要包括两种:一是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驾驶员如果能证明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而且是唯一原因,则依法免责。

2.受害人的过错。即在交通事故过程中受害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害,而希望或放任此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该情形适用的条件是:(1)只有损害是全部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侵害人方可完全免责。若损害只有部分由受害人故意造成,则侵害人只能就该部分主张免责。(2)若部分受害人故意还引起其他受害人的损害,则侵害人不能向其他受害人主张免责,但可向出于故意的受害人追偿。常见的受害人过错包括:醉酒(酒后)驾驶、违反交通规则行驶、恶意碰瓷儿等。

3.第三者的过错。如果事故完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机动车一方对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受害人完全可以要求第三者予以赔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有第三人承担责任,机动车一方当然免责。

4.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避免危险发生的行为,称为紧急避险。《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一般的交通事故中,出现紧急避险的情形常见于机动车驾驶人避让前方道路突然跌落的砂石、障碍物或突然出现的路面坑道等。紧急避险人一般需要举证证明险情出现的照片、行车记录仪视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说明的险情事件等,以证明其紧急避险的合理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