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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流程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上市前的辅导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3月16日发布《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该办法被2001年10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废止。2008年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废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

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律师应协助拟发行人审查公司自身的法律状况以知晓拟发行人是否已经达到法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性条件,根据《证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必须是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但是,有限公司按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持续经营的时间从有限公司成立时起算,经国务院批准,其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经过自审后,若公司认为其法律状况已经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性条件后,便可以开始召开股东会及董事会议,聘请中介机构,草拟相关申报文件,并在前述进程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文件以及其他后续工作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从准备工作到申报、核准、发行股票、公司登记,其整个基本流程如下:

1.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就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事宜通过相应的决议和授权;

2.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保荐机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签订中介服务协议,保荐机构组织召开第一次中介会议,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3.公司与保荐机构签订《辅导协议》,辅导完成后应经拟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

4.公司与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应于协议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拟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5.各中介机构制作正式的申报材料;

6.保荐机构将申报材料报保荐机构内核部门进行审核;

7.公司及各中介机构根据保荐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意见对各自制作的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形成定稿的申报文件;

8.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并将上述正式申报文件上报中国证监会;

9.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对申报文件进行预审并反馈意见;

10.公司及各中介机构针对中国证监会反馈的意见补充提供有关材料或出具补充说明、意见,中国证监会对该等文件再次进行审核(如有反馈意见的,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再补充文件或出具补充说明、意见);

11.中国证监会预审通过后,将确定日期,将申报材料提交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

12.审核委员会形成审核意见:(1)通过审核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封卷;(2)审核未通过,一个月内申请复审;(3)审核后暂缓表决,另行安排再审;

13.审核或复审或再审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对申报文件进行封卷,出具核准文件并安排刊登招股说明书;

14.刊登招股说明书,公司并进行路演推介活动;

15.刊登公开发行公告,投资者进行申购;

16.投资者在缴款日缴纳认股款,认购新股

17.主承销商将认购款划至发行人账户,由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

18.将全部股份统一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集中统一托管,并在工商登记部门进行公司工商变更登记;

19.经公司申请,证券交易所核准后,本次发行的流通股在交易所确定的上市日进行挂牌交易。

在上述过程中,律师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上市辅导。辅导的对象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辅导的内容包括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通过辅导,使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关于上市前的辅导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3月16日发布《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该办法被2001年10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废止。2008年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废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根据上述现行规定,经办律师应注意,原《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规定的辅导期一年的规定以及辅导备案的规定已被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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