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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合法权利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都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肩负人民的重托,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给原选区选民。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代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都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人大代表肩负人民的重托,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做好代表工作。对于个别不称职的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他的代表职务。

但是,为了保证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防止被任意罢免,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对罢免代表的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选举法规定,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原选区选民在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同时,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给原选区选民。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在表决罢免的会议上,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并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表决罢免案,须经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人大代表应该正确对待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和意见。但为了保障代表权利,法律也赋予了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申辩的权利。

第一,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在得到准备罢免自己代表职务的通知时,冷静地检讨自己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认真执行了代表职务,自己工作中是否存在问题。

第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要实事求是地对提出罢免代表职务的理由进行分析,哪些是事实,哪些是误会,有没有不实之词。

第三,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向代表团负责同志或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说明情况,交换意见,并提出要求参加有关会议和准备提出申辩的意见。

第四,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准备申辩意见或起草申辩意见书,讲清实际情况,申明自己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根据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发表自己的申辩意见,或将书面申辩意见交给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由主席团、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原选区选民、参加会议的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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