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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权的内容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罢免权的内容各国规定的罢免制度,涉及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1.行使罢免权的主体,罢免权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但公民在什么条件下行使,各国的规定并不相同。承认公民享有罢免权,实是将公民作宪法上能动之国家机关看待,需体现多数人的意志。最后是罢免案的通过,应达到法定人数的赞成。

二、罢免权的内容

各国规定的罢免制度,涉及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

1.行使罢免权的主体,罢免权为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但公民在什么条件下行使,各国的规定并不相同。总的来讲,罢免权因选举权而产生,公民行使罢免权必须具有选民的资格,实际行使罢免权的公民范围则依被罢免人员选举产生时的范围而定。全国范围内选举的,由全体选民罢免,按选区选举的,则由该选区的选民罢免,直接选举的由选民罢免;间接选举的由选举其的代表机关罢免,选民不能行使罢免权。

2.罢免权行使的对象,罢免权既因选举权而生,罢免的对象也就仅限于民意代表,行政官吏由选举产生的不多,法官的任用和罢免,涉及“司法独立”的实现,故罢免的对象以民意代表为最普遍。其中对民意代表的罢免,又有对个人的罢免和对全体的罢免之不同。前者表现为原选区选民通过投票,依法罢免本选区所选民意代表的职务,并另选他人以补充因罢免而产生的缺额,实行此制的有美、日等国。后者是全体选民对某一代表机关的全体组成人员进行投票,如获法定多数的通过,全体民意代表即被罢免而致代表机关遭解散,然后选出新的代议机关,以瑞士的伯恩(Burn)、阿格菲(Arhovit)等邦为采用此制的典型。

3.罢免案提出,须达到法定公民数的认可或连署。承认公民享有罢免权,实是将公民作宪法上能动之国家机关看待,需体现多数人的意志。若罢免案之提出,没有或形成一定数量公民的认可或连署,说明该罢免非多数人之意愿,既不能交付表决,更难以获得通过,否则,便与民主所要求的多数决原则相背离,如瑞士的伯恩邦,罢免议员的提案,要求有选举人1万2千人提出;日本解散地方议会的投票,需有全体选民1/3以上的连署;美国的许多州规定,提出罢免案的选民总数应达到上届选举时选民总数的25%至30%以上。

公民在依法享有罢免权时,应遵守法律规定的有关条件,方可使罢免权的行使发挥最大的积极作用,将其消极的影响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首先,为保持当选人的稳定,且能有一定的时间对当选人进行全面的考验,代表或公职人员选举产生后,非经一定的时间,公民不能对其提出罢免的动议或申请。这个一定的时间,依日本法律规定,为当选人就职后1年之内,美国则是当选人就职后6个月内。

其次,公民的罢免权,不能对任期内的当选人频繁行使,也就是提出罢免案的次数应受到限制。美国法律规定,议员或官员就任期内,对其只能提出一次罢免案;日本法律规定,对地方议员及行政官员提出罢免未获通过的,如欲再次提出罢免,须自投票之日起满1年之后。

最后是罢免案的通过,应达到法定人数的赞成。多数国家要求达到法定公民的过半数的赞成,罢免案即可通过。少数的国家或地区规定,罢免案的成立须有一定选民的2/3或3/4以上赞成方为有效,要求显然更高,增加了罢免案被通过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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