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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代表知情知政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知情知政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基础。有关机关有义务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保障。因此,代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近年来,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不断探索、总结保障代表知情知政的经验和方法,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

我国宪法和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代表主要通过审议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方式,依法集体行使监督权。但绝大多数人大代表都是兼职的,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对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情况不可能全面掌握,因此需要为代表及时了解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创造条件,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可以说,知情知政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基础。代表法第三条第(六)项明确规定,代表有权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有关机关有义务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保障。因此,代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职责。代表要履行好这项职责,必须知情知政。为此,要向代表提供多方面的信息。根据代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义务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保障的机关包括: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这些机关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要及时,以便代表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为执行代表职务,如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提供便利条件;二是要将通报工作情况和提供信息资料结合起来,使代表既可以通过面对面的沟通,也可以通过阅读有关资料,获取所需要的信息,从而充分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近年来,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不断探索、总结保障代表知情知政的经验和方法,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2005年《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向全国人大代表提供多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邀请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代表通报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稳定的基本情况,审判、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将有关材料印发代表,并为在京代表、港澳代表举办报告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寄送常委会公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资料以及国际、国内形势的有关报告等;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向代表寄送经济形势分析的有关资料,国务院和“两高”办事机构应向代表寄送公报;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印发省级人大代表的资料,应同时印发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这些做法,值得地方有关国家机关学习和借鉴。地方有关国家机关可以在此基础上与时俱进、不断创新,采取更多的方式保障代表知情知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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