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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价值原则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西方大多数的分配正义理论的价值原则是先验的,是立足于抽象的人性或契约而形成的,并且分配正义的价值原则构成了其分配正义理论的逻辑前提。这是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与西方其他分配正义理论在研究方法上的最本质的区别。在初次分配中保障所有人尤其是劳动者的权利,实现权利平等和权责一致,贯彻按贡献分配。在再分配中,实现包容性增长和共享式发展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价值原则。

正如第一章所揭示:立足于实践这个范畴上,马克思实现了正义理论研究范式的转换——从“思辨唯心主义”正义论转为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论。正义理论是对事实进行价值判断的理论,其中,最基本的判断就是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在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上,有两种路径:其一,从价值的先验判断再推理到事实的建构上,这是西方大多正义理论的路径;其二,从事实分析到价值判断的路径,这就是马克思的正义论。由此可见,西方大多数的分配正义理论的价值原则是先验的,是立足于抽象的人性或契约而形成的,并且分配正义的价值原则构成了其分配正义理论的逻辑前提。而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正义论是从事实分析到价值判断的路径,因此,其价值原则的形成并不是先验的,而是立足于分配事实基础之上的。这是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与西方其他分配正义理论在研究方法上的最本质的区别。

故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价值原则来源于中国的分配正义事实,其出发点在于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和实践中的固有问题,其目的在于缓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的内在张力,即以价值原则去调节实然与应然价值目标的内在张力,调节个体正义与共同体正义,阶级性与人类性,价值性与事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以适应社会历史发展和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然分配正义价值目标的实现。

从上面章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和实践的分析来看:在理论上,按劳分配中存在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力价格合理化和如何分享利润的问题,在按要素分配中,存在着在市场供求不一致的情况下怎样衡量要素贡献大小的问题,总体上存在着怎样处理个体、集体与国家利益关系的问题,怎样在公有制经济体制内保证人民作为所有制的主体地位,而不是被国企或者政府权力机关虚化的重大问题;在实践探索上,在初次分配中,非公有制经济中劳动所占比重太小,资本对劳动有着十分明显的侵蚀,存在着明显的对劳动者不公平。同时国企利润分配上也没有体现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下的利润分享型的按劳分配,反而形成了垄断利润和权贵资本。在农村的土地流转中,农民作为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地位虚化,从而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收益分配上的巨大不公。在再分配中,既有的税收体系、转移支付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中缩减初次分配差距的再分配作用十分有限,甚至形成了扩大初次分配差距的不正常现象。

总体上来看,实践中存在的分配不公问题,本身就是理论上和制度上的空缺造成的,在初次分配上都存在着怎样保障劳动者的分配主体地位,怎样落实按贡献分配,在再分配上都存在着怎样补偿弱势群体和促进其包容性增长和提高社会收入流动性的问题,存在着怎样为全民提供公平的社会保障和公平分担税负的问题。故此,从分配实践的事实出发,要实现作为公平的分配正义的价值目标,尤其是对劳动者公平的价值目标。在初次分配中保障所有人尤其是劳动者的权利,实现权利平等和权责一致,贯彻按贡献分配。在再分配中,实现包容性增长和共享式发展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价值原则。这一价值原则的产生和证成是可以深入到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和分配实践事实的基础上去的。基于市场经济体制“等量交换”下的自由、平等、所有权、应得等基本范畴的互相限定和发展也能进一步证成这些价值原则存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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