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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的独立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此次《决定》不仅对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人为因素进行了明确排除,而且也对审判权的主体提供了可靠保护。审判权的独立是保证公正司法的必要条件,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定罪与否的决定、以情节为参考于法定刑之内进行的自由裁量。

独立的审判权是公正司法的灵魂,也是高效法治实施体系构建的核心所在。惟有保证审判权能为法官所独立行使,才能够为合理、公正的实体判决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此次《决定》不仅对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人为因素进行了明确排除,而且也对审判权的主体提供了可靠保护。

【《孟子》战国·孟轲】生于忧患而死于安乐也。

【译文】忧患使人生存成长,安逸快乐使人败亡。

第一,《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其旨在遏制住实践中行政干预司法、以权压法、个别领导干部“请托”一类的不良风气。《决定》所提出的要建立相关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就是为保证法官能够在法律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裁判案件时,不受来自内部与外部的各种人为因素干扰,对案件秉公裁判。

第二,《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就是一种从审判权的主体处着手来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的有效措施。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司法人员在忠诚履行法定职责时,尤其是法官在最后的审判裁决环节中都会面临着来自方方面面的大小风险和明暗压力。这种风险与压力的存在会使得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承受很重的精神负担,从而影响到裁判结果的公平公正。故健全其履责时的保护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审判权的独立是保证公正司法的必要条件,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定罪与否的决定、以情节为参考于法定刑之内进行的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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