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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与法治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国家就具有不同的实质性法治。过去几十年的中国法治建设之所以引发争议,就在于这种程序意义上的法治与实质意义上的法治的背离或紧张。由于中国共产党是社会基本价值规范的承担者,因此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必须由中国共产党来承担。中国共产党必然是中国法治建设中积极的有机组成部分。

法治”包含了两方面的含义:其一乃是程序意义上的法治,即法律规则对权力构成了刚性约束,权力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运作,这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标志。由此,三权分立、有限政府、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等都属于程序意义上的法治范畴。其二乃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即法律的程序运作必须符合相应的价值规范,国家必须捍卫一系列共同信奉的最基本价值规范。由此,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国家就具有不同的实质性法治。比如美国法治最基本的价值规范就是“公平”,而德国法治最基本的价值乃是“人的尊严”;而在伊斯兰世界,法治最基本的价值规范无疑与伊斯兰教的信仰有关。

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待中国的法治建设,一方面,无疑要关注程序意义上的法治建设,这其实也是中国近年来法治建设努力的基本方向,尤其是众所周知的司法改革运动更是将程序改革置于整个改革的核心内容。但另一方面,中国的法治发展无疑也要关注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建设,即中国的法治发展如何体现中国的基本价值规范,国家如何保障这些基本的价值规范能够体现在法治之下权力的运作过程中。过去几十年的中国法治建设之所以引发争议,就在于这种程序意义上的法治与实质意义上的法治的背离或紧张。

由于中国共产党社会基本价值规范的承担者,因此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必须由中国共产党来承担。中国共产党必然是中国法治建设中积极的有机组成部分。这就意味着党必须调整法治建设方向,使得程序法治的建设符合实质法治的内在要求。所以,要理解中国的法治,必须理解党在法治中的作用,由此形成党与法治相结合的“混合的法治概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这个概念一方面将社会各项事业纳入法律规则的治理之下,从而用法律的意志来取代个人意志,用法治来取代人治,这无疑符合西方法治模式的基本要求,但这个概念同时融合了党的领导,使得法治要在党的领导下进行。这无疑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概念,但这个概念本身包含了法治内部程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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