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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法治建设是中国特殊历史逻辑的必然要求

时间:2022-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因此,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应被看作是中国特殊历史逻辑的必然要求和结果。甚至可以说,党领导法治建设是中国社会增强法治自觉性的一个必要条件。长期以来,党与法的关系问题在中国社会不断引发争论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相关理论缺乏应有的解释力。而当代中国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内容则体现为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党的领导_国家治理现代化丛论

党政推进型法治所蕴含的首要政治逻辑是:依法治国必须贯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构成法治建设的政治保障。“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8]

(一)中国的法治建设为什么必须贯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的法治建设为什么必须贯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逻辑呢?概而言之,这是由近代以来中国政治发展所呈现的政党建设国家的历史逻辑决定的。或者说,上述法治建设的政治逻辑本身就是政党建设国家历史逻辑的一部分。许多研究都已表明,中国与西方国家政治发展的历史差异,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它们各自的政党及政党制度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不同地位和功能上,在西方国家,先市民社会后政治整合的发展逻辑使他们的政党及政党制度仅扮演着新政治秩序的体现者和完善者的角色;而在中国,民族危机所决定的必须先政治整合的历史要求使中国共产党不仅承担着应对社会政治危机的重任,而且还扮演着国家现代化的领导者和推动者的角色。[9]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政治发展的一大特色就是政党在发展进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种历史逻辑的差异在中国近、现代的政制转型中表现为新型政制的建立是政党努力奋斗的结果,政党由此建立了它对国家事务的全面领导关系,法治建设也不例外。中国近代以来的革命和建设是一场囊括了民族独立、国家统一、经济发展、文化革新、政制转型等多种目的的社会运动,这就注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于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应被看作是中国特殊历史逻辑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与此相关,在中国业已形成的政治系统中,执政党一直处于核心地位。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系统与政府系统的结构关系经历了某些变迁——从最初的党政合一到今天实践中的党政职能分开,但中国共产党的核心地位仍然是中国政治系统的根本特性。所谓核心地位意味着现实的政治运作包括法治建设所需的组织、政策、意识形态等资源供给主要是由执政党来提供的。在这样一种系统中,来自执政党的根本性的资源支持构成了法治建设发挥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

因此,从政治发展的逻辑抑或政治系统的结构关系来看,可以说,“党领导法治建设”在中国构成了一个规范命题。并且,由于中国历史传统中缺乏现代法治精神和现实社会缺少法治生成的自觉条件,这个命题的规范性内涵就更加鲜明。甚至可以说,党领导法治建设是中国社会增强法治自觉性的一个必要条件。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法治发展的一条大致轨迹:党对法治的科学认识和重视程度决定着中国法治的兴与衰。党重视法治则法治兴;党轻视法治则法治衰。这条轨迹至少给我们提供了三个认识:有关法治的价值和制度在中国社会缺乏历史的沉淀;党对法治建设的正确领导必然增强中国社会法治发展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可以避免由于党的某些组织和领导人轻视法治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前两个认识说明了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后一个认识说明处理好党与法治建设关系的必要性。就法治在根本上是指理性法律的高度社会化状态而言,我们很难指望这种状态会自发的出现,因而以一种与法治相容的组织力来促成此状态是我们应有的选择,而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正代表了这样一种选择。

(二)正确认识党与法的关系

法治建设要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与法的关系。在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执政党与法的关系一直是一个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理论问题。“它是中国最真实、最相关也最核心的问题之一。”[10]“党大还是法大”、“权大还是法大”、“党的领导与法治究竟是何种关系”等都是这一问题进一步的诘问。习近平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11]要处理好这一根本问题,理论必须先行。长期以来,党与法的关系问题在中国社会不断引发争论的根本原因之一,就是相关理论缺乏应有的解释力。

一般而论,党与法的关系包括:领导关系,主要是领导立法;支持和保证关系,主要是通过思想资源和组织资源的供给保证执法和支持司法;遵守关系,即带头守法。二者关系较完整的表达即:“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就是党的领导力量的体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12]

理论上,对这样一种高度统一的关系应怎样解释呢?习近平讲:“我们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就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和法律,就不能以党自居,就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13]这段话中,包含着正确解释党与法关系的基本逻辑和全部信息。

正确认识党与法的关系,需要从两个角度着手。一是党作为一个整体的角度,这一意义上党与法构成了有机统一关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的“整体”不是从党的组织系统上讲的。“整体”除了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之外,还应指党的整体意志,在现实形态上亦即通过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的党的决议。在本体论上,党作为一个整体的现实载体只能是整体意志。学理上,法律的本质通常被概括为国家意志。当代中国的法律当然也不例外。而当代中国法律作为国家意志的内容则体现为党的意志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依据党的决议所形成的立法动议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成为法律,就是这一逻辑最典型的表现。因此,在这一意义上,党与法是有机统一关系,当然无所谓大和小。二是党的组织系统角度,这一意义上党的各级组织、全体党员和领导干部均处于法律之下。他们不仅要一般的遵守法律,还要带头守法。他们遵守法律,也就是遵守党的整体意志。

之所以我们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是因为这个命题无论如何回答,其结果都会导致否定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但是,这一命题在中国社会之所以会形成一定的影响力,则存在着明显的现实原因和一定的认识论根源。所谓现实原因,显然是指中国社会常常发生的权与法的矛盾。长期以来,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中国社会一直存在着顽固的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等特权现象。这种现象很容易被直观的归结到执政党的身上。所以,习近平强调说:“如果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那么对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来说,权大还是法大则是一个真命题。”[14]而认识论上的原因,则是指缺乏对现代政治中政党与法关系所具有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客观认识。这表现为一些人还未触碰法治中国的真实经验和运转机理前,就前提性地直接断定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相悖。[15]如果说现代政治的基本特点是政党政治的话,那么,这一基本特点中必然包含着政党与法关系的两种情况。一是政党与法关系的普遍性,即立法通常是政党之间博弈和妥协(多党竞争条件下)的结果,执法队伍(法官)遴选也通常是执政党的权利。二是政党与法关系的特殊性,即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比,政党与法的关系更为直接和重要。中国社会中党与法的具体关系,其表现也大体如此。只是由于中国共产党是长期的执政党,法律反映着党的整体意志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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