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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投资主体的出现及其影响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政府投资中,这种权利的代行让政府具备了投资主体的地位。因此,寻找企业法人身份的投资主体就是必然的趋势。企业法人投资主体的出现有利于政府投资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实现投资的专业化,提高投资的效率与效益。从人民到政府再到企业法人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发生转换。而出资人对其出资享有股权权益。对于政府投资而言,企业法人投资主体的设立也同样会导致类似的利益偏离。而企业法人则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活动和经营活动的。

如前述,由于人民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民事行为主体,其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和其他权利)需要由政府代为行使。在政府投资中,这种权利的代行让政府具备了投资主体的地位。但是从民事关系的角度看,政府(具体来说就是相关的国家机关)只能是机关法人身份而不是企业法人身份。无论是经营的权利、经营的能力还是专业能力,政府都不是最理想的投资主体。因此,寻找企业法人身份的投资主体就是必然的趋势。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这种需要更显得迫切。

随着政府投资规模与投资范围越来越大,投资类型和投资方式也越来越专业化。特别是在高度专业性的金融投资领域以及对管理和融资要求很高的大型工程项目领域,政府往往需要通过设立专业性的公司或项目法人,由这些专业的公司或者项目法人来完成投资活动。典型的例子如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投公司”)通过外汇资金投资管理业务实现国家外汇储备的保值和增值。又如长江三峡工程由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2009年9月27日更名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以下称“三峡集团公司”)全面负责建设与运营。

无论是以中投公司为代表的专业性公司还是以三峡集团公司为代表的项目法人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它们都是完整意义上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我们可以将这类专业性公司和项目法人公司统称为企业法人投资主体。企业法人投资主体的出现有利于政府投资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实现投资的专业化,提高投资的效率与效益。

从人民到政府再到企业法人投资主体,投资主体发生转换。与之相伴随的是财产权利的转移。按照现代公司制度,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一旦成立,出资人对其出资的财产权必须完成向企业法人的转移,从而成为企业法人的财产权。而出资人对其出资享有股权权益。这种财产权利的转移,一方面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经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必然带来法人与出资人利益的分歧。现代公司制度通过引入法人治理结构,对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实现对出资人合理利益的维护。

对于政府投资而言,企业法人投资主体的设立也同样会导致类似的利益偏离。特别是在很多情况下,政府投资在经济效益的目标之外还带有社会效益的期望。而企业法人则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活动和经营活动的。这两种利益的分歧是天壤之别。因此,为了维护出资人——人民的利益诉求,政府投资在企业法人的设立过程中需要更多的制度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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