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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对财产权利的规定与保护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国的法律系统中,民法为各部门法关于财产权利的规定奠定了基础。对各种具体的财产之上所含有的财产权利、权利的行使与保护,在有关的部门法中也分别有详细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其中,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在我国的法律系统中,民法为各部门法关于财产权利的规定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之上,物权法对以物权为核心的财产权利的内容、权能及其行使进行了详细而完备的规定。对各种具体的财产之上所含有的财产权利、权利的行使与保护,在有关的部门法中也分别有详细的规定。

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三大部分。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其中,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利。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

债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必有债务,二者都不能单独存在。所谓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这里我们只能将相关的概念作一些罗列。深入的探讨不是本研究的目的,笔者仅就个人对诸种财产权利的粗略理解整理成图(见图4-1),以便需要作辨别、区分甚至更深入的思考时可以有直观易用的参考。

从上面的权利谱系,我们可以发现以民法为基础的部门法在财产权利的规定上呈现出不同于宪法的特点。

(1)宪法中的财产权利是以所有权为核心;而部门法则涉及各种财产权利形态。

(2)相较于宪法以权利的主体为重心而不计较权利的客体及其行使,部门法对各种类型的财产权利的划分完全依赖于对客体要素的判断,并对每种权利下具体的权能及其行使做详细的规定。

(3)部门法所要处理的是具体的权利主体之间的关系,而非由所有权利主体共同作用形成的利益格局。

图4-1 财产权利谱系

注:这里侧重谈一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权利,一般是依据相应的合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成立使权利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便于理解权利人在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的权利身份的转变,笔者分别作如下说明。
*用益物权设定的过程中,将同时生成两对债权债务关系。其一,所有权人为债务人,用益物权人为债权人的用益物权及其相关权利的转让。其二,所有人为债权人,用益物权人为债务人的,在合同存续期间以及合同终结时由合同所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上合同一旦开始履行,第一种关系即可消灭。之后的合同履行期间,只有第二种关系存在。图中所示为第二种关系。
**担保物权的设定完全基于对债权实现的保证,其债权关系较容易理解。在担保物权中,担保物权人为债权人,物权所有人为债务人或担保人
***“占有”不是投资中常规的财产权利现象,笔者在此不作阐述。
表示:权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联系通过权能的行使得以体现;表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所有权的派生关系。

(4)部门法对权利主体之间关系的规范是通过对各种具体权利主体与其客体的关系以及相关权能的详细描述而实现的。

因此,部门法将关于财产权利的法律精神落实为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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