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
第三条 居留和出入境
第四条 落户
第五条 医疗
第六条 社保
第七条 住房
第八条 税收
第九条 通关
第十条 配偶安置
第十一条 子女入学
第十二条 薪酬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还可以享受下列生活待遇:
第十四条 国家、省、市对引进人才的其他待遇规定,从其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缴存对象,按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政策享受待遇。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以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正式发文为依据;突出贡献人才由各地人才办和市各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姑苏英才服务卡,引进人才凭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苏州市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姑苏人才计划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服务卡办理和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的申请受理、协调服务和跟踪落实。
第十七条 持有《苏州市海外人才居住证》,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可签注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
第十八条 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高层次人才数据库,供相关单位对照核查。服务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并向所在地人才办或市有关部门提出补办申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销其姑苏英才服务卡,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
第二十条 本办法明确的高层次人才生活待遇,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区职能部门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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