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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来穗创业和工作办法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来本市工作或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申请《广东省居住证》。第十九条 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发布。

(穗字〔2008〕18号)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有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人事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认定;市科技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科技创业项目的认定;市财政局负责有关扶持资金的审核及核拨。

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外经贸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侨办、市金融办、市信息办、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办公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外高层次人才为在海外获得博士学位,引进后每年在本市工作一般不少于9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

海外高层次人才由市人事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对经认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颁发《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

《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有效期5年,是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的凭证。

第四条 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依法采取以下方式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高层次人才专项扶持资金2亿元。该资金按以下规定使用:

第六条 市政府组织或引导、引进社会力量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新材料和现代服务业等各类产业基金以及各类创业投资机构。

市政府引导、鼓励组建涵盖股权投资、信用担保、产权交易等机构参与的投资战略联盟,引进资本和实力雄厚的中介机构,建立有效的投融资机制。

第七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以持有的科技成果投资入股的,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验资机构的评估和验资,凭市人事局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享受工商登记绿色通道待遇。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创办的独资、合资企业,可登记注册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八条 来本市工作或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入户所需相关证明,公安部门凭市人事局证明及《入户指标卡》办理有关入户手续。

来本市工作或创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人事局申请《广东省居住证》。

第九条 对持有有效期3年以上的《广东省居住证》和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证明,按规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入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并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在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居住地段的学校就读。

对持有市人事局印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与本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报读高中阶段学校时加10分投档录取。

第十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本市创业和工作期间的住房,由聘用单位或本人自行解决。如不能解决,且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可向房管部门申请以成本价租住临时周转房,租住期限不超过两年;到期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按当时的市场价与房管部门约定租住时限后续租。

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优先购买限价商品房。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积极为海外高层次人才随同来本市工作的配偶(含外国籍、港澳台籍)安排就业;对就业确有困难的,由政府人事、劳动部门协助推荐安排;配偶暂无工作单位的,其人事关系按有关规定免费挂靠当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本市设立的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取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合法人民币收入,或需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可按有关规定到指定银行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本市工作因科研、教学急需,需从境外进口科教用品,或申请进口工作、生活的自用物品,由海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十四条 受聘到本市科研、教学、卫生等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限制。

第十五条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可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

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定职称,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定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职称时的业绩成果提交。

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申报评定职称,可由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为其提供归口代办服务。

第十六条 接受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企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也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第十七条 回国服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购买自用的小汽车以及来华定居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进口的自用小汽车,可凭有关证明文件,享受相关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市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应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十九条 对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发布。

第二十条 各区、县级市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制定发布相应具体贯彻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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