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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于是在1834年英国通过了《新济贫法》,这个法案的诞生,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进入萌芽阶段的标志。德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推出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这三项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德国政府在世界上率先推出和实施社会保险制度有其自身的历史背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在德国的建立,一些西方国家也纷纷效仿和借鉴。

1) 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时期——社会救助型社会保障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产生于工业革命最先兴起的英国,其标志是19世纪上半叶颁布的《新济贫法》,它使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低层次的措施——社会救助,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公之于世。

16世纪前后,以英国为首的欧洲各国先后进入了工业化的先期阶段——原始工业化时期,与之相伴随的圈地运动瓦解了传统的自然经济,改造了传统农业经济的主体,使大批的自耕农丧失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生活来源,其中一部分人进入城市,出卖劳动力而充当雇佣劳动者,成为城市中的第一批熟练的产业工人。还有一部分人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幸沦为城市乞丐和流浪者。1536年,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部《济贫法》。1572年和1576年曾两次对该法进行补充。1601年,英国政府再次修正并颁布了《济贫法》。该法规定济贫事业属于教区的义务,同时向地方征收济贫税,并建议成立全国济贫机构,对贫民进行扶助。每一个教区设若干监察员,处理济贫行政,对于无依无靠的儿童负有教养和代谋职业的责任,成人有工作能力者,必须给予相当的工作,确系无工作能力的贫民则设救济院收容,所有济贫经费从济贫税中支付。同时,社会上开始建立起教养院、贫民习艺所等社会保险设施和机构。

进入18世纪以后,欧洲出现的产业革命进一步推动了工业化进程,使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产业革命以从未有过的强大动力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创造了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另一方面,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产业工人面临的风险与不确定性迅速增加,风险结构也日趋复杂,伤残、疾病、失业时刻威胁着产业工人的生活。随着工业革命的迅速扩张,一个大规模的城市贫民阶层逐渐形成,统治阶级感到了日趋尖锐的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对其统治地位的严重威胁。

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基于以农业经济为主体的社会,将劳动者束缚于所属的教区,其与当时经过圈地运动并已进入工业化时代的英国社会已不再适应。于是在1834年英国通过了《新济贫法》,这个法案的诞生,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进入萌芽阶段的标志。与《济贫法》相比,《新济贫法》的进步之处在于,它初步确立了要求社会救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和社会对公民实施社会救助是其应尽的义务,从事社会救助需要专门的方法以及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新理念。由于后来英国遇到了经济危机等原因,《新济贫法》的实施遇到了无法克服的困难而逐渐衰落,于1929年被迫宣告废止。

这一时期社会保障的主要特征是社会救助型,它的保障项目极其有限,保障水平也极其低下,因而保障的实施效果是不理想的。

2) 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时期——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在19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20年代这个时期内逐渐形成的,其形成标志是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推出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早在19世纪80年代,俾斯麦领导的德国政府为了统治阶级自身的利益,先后颁布了以法律形式强制实施的三项法案:1883年的《疾病社会保险法》、1884年的《工伤事故保险法》和1889年的《老年和残障社会保险法》。这三项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德国政府在世界上率先推出和实施社会保险制度有其自身的历史背景。1871年,德国统一后建立德意志帝国,其统治阶级雄心勃勃,企图对内加快经济发展,对外扩大殖民势力。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政府必须对内安抚好工人群众,调和劳资关系,解除劳动者对各种风险的担忧。而在现实社会中,19世纪的下半期,由于马克思主义在工人中的传播,德国工人运动迅速发展起来。一方面工人阶级强烈要求政府实施保护劳工权益的社会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工人自发地组织起各种互济的基金会,作为风险的补救措施。这种自愿的互助组织到1885年已经吸收了70多万名会员。统治阶级为了缓解劳资矛盾,瓦解工人自发的各种群众组织,被迫推出了带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

此外,德国新历史学派关于社会保障的理论主张也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台从理论上奠定了基础。新历史学派在政治上是反对马克思主义的,他们从理论上提出劳资合作和实行社会改良政策,以此来维护德意志帝国的统治。

德国的社会保险法案为后来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即劳动者因风险失去的收入必须获得一定程度的补偿;雇主负担工伤和社会保险的全部资金来源,社会保险实行强制推行的投保原则;国家、工人、雇主三方对绝大多数社会保险项目分摊保险资金;投保费比例实行等比例制或级差制;退休金按退休前工资计发;医疗服务一律免费;社会保险制度只覆盖从事经济活动的劳动者;劳动者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限,享受保险待遇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在德国的建立,一些西方国家也纷纷效仿和借鉴。如丹麦、挪威、芬兰、意大利、英国、法国、奥地利、荷兰、瑞士、瑞典、比利时等国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都先后建立了带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体系,内容覆盖工伤、伤残、疾病、养老和失业、家庭津贴等保障项目。

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制度完成了从社会救助型向社会保险型的过渡,成为一种性质上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保障过程是强制化、规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的出现及普及,标志着近代社会保障进入了现代社会保障阶段。它是保障水平适度并朝着制度化方向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发展历史过程中最为重要的阶段。

☆资料卡片:社会救助型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的区别:

社会救助型社会保障只是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进程中的初级阶段,它虽然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渊源所系,但其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不能相提并论,它只是一种结构单一、水平极其低下、未能制度化的社会保障措施,其性质是居高临下的施舍,接受救助者不得不对给予救助者感恩戴德,而提供救助者则可以驱使被救助者,两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这一时期社会救助型社会保障的根本目的是防止被统治者反抗,其实质是统治者的灭火器。在这一阶段,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障几乎是范围相近甚至可以等同的概念,而在现代社会,实行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只是社会保障体系中起基础作用的一个子系统而已。保险型社会保障性质上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根本目的是解除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保障过程具有强制性、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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