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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的核心与解决途径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的“三农”问题已经和过去的“三农”问题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在现阶段,归结起来“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与城市居民的差距越来越大。将来,我们解决“三农”问题的目标是要把城市和农村、政治和社会纳入一体化的进程。

1) “三农”问题的核心与症结

当前,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了一系列需要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农民收入问题、劳动力转移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有许多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出现了,只是那时问题还没有累积到现在这种程度。另外,在农业、农村和农民中的诸多问题并不是并列关系,也不是在同一时期发生的,其中有许多问题是相互关联的,存在着衍生关系。因此,在陈述“三农”问题时,不能简单地罗列问题,应该找出事关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核心问题来,分析其形成原因,并对症下药。

当前“三农”问题主要集中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农民收入问题,二是农村市场消费问题,三是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其他问题要么是由这三个问题引发出来,要么与其紧密相连。

目前的“三农”问题已经和过去的“三农”问题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假如说过去有“三农”问题,在80年代中期以前,表现在宏观层面上仅仅是一个产量问题,或者说是食品安全问题;现在“三农”问题已经从食品安全问题演变成一个以收入、消费和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在现阶段,归结起来“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与城市居民的差距越来越大。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的繁荣主要集中表现在城市方面,农村经济发展要相对落后。同城市相比,农村发展落后首先体现在投资严重不足,基础设施供给明显滞后,同城市的差距越拉越大。这既存在于东部沿海地区,也存在于中西部地区。城乡投资差距不仅反映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而且还反映在民间投资方面。从2000—2011年,城市集体和个人名义投资增长了8.8倍,而农村仅增长了4.4倍。农村投资增长慢,经济发展速度必然也慢,进而农民收入的增长也不会快。2000—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了69.7%,年均增长4.45%,比20世纪90年代增长速度几乎慢了一倍。而同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由慢变快,12年里居民收入增长了138.3%,年均增长7.5%,增速是80年代的2.5倍。在这种情况下,城市居民的收入越来越高,与农民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受收入增长的制约,农民的消费增长也极其缓慢,同城市居民的差距也在拉大。由于农民消费增长缓慢,农村市场需求明显偏冷,导致其在全社会中的市场消费份额出现了萎缩的趋势。

当前,农村投资不足,农民消费增长缓慢,已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可以肯定,在通货紧缩的情况下,要想启动内需首先必须将占全国2/3人口的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鼓励他们投资,刺激他们消费,只有这样中国的经济增长才会有动力。面对城乡发展差距,有人提出,目前中国的农村状况比过去恶化了,农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差。这种说法有些偏激,甚至对农村缺乏起码的了解。从实际情况看,当前农民的收入水平、生活状况都比过去大大进步了。但是,为什么“三农”问题又突然变尖锐了,关键是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与城市人差距扩大到了某种限度,给人的感官视角造成了异常刺激,引起了社会部分群体的心理失衡,危及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究竟是什么原因引起“三农”问题?制度设计缺陷和结构转换偏差是引起“三农”问题的主要原因。

首先从制度看,改革开放以前,国家用计划经济、依靠行政力量造就了一个城乡二元体制(结构);改革开放以后尽管我们对这种制度进行了改革,但是在改革进程和制度安排上偏废了农村。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们把主要改革精力从农村转到城市,集中在宏观经济体制和国有经济体制改革方面,对农业、农村的体制改革重视不够,造成了许多问题积重难返。

第二,农村制度的变迁受到了抑制。列举四个方面的例子:①土地不能市场化。②民间金融机构发展受到限制,造成农村金融从资金总量和机构双重供给不足。③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滞后,限制非国有的市场主体进入粮食收购领域。④城乡财税体制改革滞后,形成财权和事权不对称,造成越是基层政府财权越小、事权越大,这引起基层政府向企业和农民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

再从结构演变方面分析。结构转换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根本,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结构转换会刺激经济增长,但是,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结构转换对农业、农村和农民是不利的。一方面,工业的过度扩张,导致了非农产业在大量抽取农业、农村资源的同时,排斥大量劳动力进入,造成农民占有的资源和财富份额下降。另一方面,受结构转换的影响,财富过度向城市集中,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矛盾。

2) 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途径

解决或缓解“三农”问题的出路在什么地方?首先要强调一点,目前不能用过激的办法来解决“三农”问题,因为三农问题是由历史造成,并在历次体制变动中不断累积起来的。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企图想让一届或两届政府来彻底解决是完全不可能的,不能操之过急,只能重点突破。解决“三农”问题既要在“三农”之外,也要在“三农”之内,既要在近期也要在长期。

在“三农”之外解决“三农”问题,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在“三农”之外,我们的改革和政策目标,核心是要实行向城乡一体化的制度过渡。将来,我们解决“三农”问题的目标是要把城市和农村、政治和社会纳入一体化的进程。为了目标,无论是长期还是短期,关键是要解决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问题,围绕这个问题进行人口政策、就业政策、社会保障制度和财税政策(包括农村税费制度)的改革。这里需要强调:目前的农村税费改革不是最终目标,它是一种过渡方案,最终应该实行“城乡一体化的税收制度”。尽管目前农村的税费改革有进步,但是它的税制结构设计还是不合理的,仍然是一种歧视性的政策,从长远看是要消除的。

第二是土地市场开放问题。现在土地基本上没有市场可言,一级市场由国家控制,二级市场农民不许进入,农民在土地交易中始终处在被剥夺的地位。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一个稳定器。今后,如果说土地市场还不开放,还是由国家用低价强制购买土地,农民得不到应有的补偿,将会直接干扰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和进一步发展。

第三是“城市化”道路选择问题。目前我们的城市化道路走了一条不符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一是现有的城市发展是“关起门来搞城市化”,把农民关在城外,是为城市“锦上添花”,而不是搞“农村人口城市化”。二是在城市化道路上搞“天女散花”,强调大力发展小城镇,这是一种错误的战略选择和过时观念,实际上这是一种“离土不离乡”传统观念的延续。从国情来看,中国若要遍地都去搞小城镇,总有一天我国会无地可耕。我国的城市化不能仿效美国模式,而日本的城市化模式值得学习,走“资源密集型”的城市化道路,这样可以节约土地和水资源,并能集中使用城市公共设施。

在外部进行改革的同时,农业内部也要进行改革。在世界上任何国家,最终农民群体不可能变成零,工业化后仍会有一部分农民留在农村,政府要关注这部分人口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怎么关注?有几个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第一,加强新型农业现代化建设。新型农业现代化是以粮食优质高产为前提,以绿色生态安全、集约化、标准化、组织化、产业化程度高为主要标志,基础设施、机械装备、服务体系、科学技术和农民素质支撑有力的农业现代化。新型农业现代化要与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推动农业社会化大生产,推进适度规模经营、集约化标准化生产,从根本上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提高农业效益,为新型工业化提供原料和劳动力,拓展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空间。

第二,对农民的收入要采取直接的支持政策。间接支持也要搞,但是要有重点。有人反对对农民进行直补,这里有两个误区需要注意:一是以现行的体制,我们总搞直接补贴能不能坚持下去?过去对粮食采取的就是一种间接补贴,最后导致的结果就是越改补贴越多,造成低效益,引起腐败,农民损失大,支付成本高。二是中国现在实际上需要进行直接补贴的不是多数人而是少数人。我国目前用于农、林、牧、渔的劳动力是3.199 1亿人,但实际算一下,真正用于种植业的劳动力目前不到2亿,如果剥离一些东部沿海地区,仅剩一些农业主产区,实际需要补贴的就是1亿多人。因此“我国是以少数人补贴多数人”是个错误的概念,真正要补的实际是少数人,而不是多数人,如果进行直接补贴国家还是有能力的。

第三,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近期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市场化的方向,加快改革步伐。总体改革思路应该是,粮食出产区的购销要放开,国家的储备粮数量要减到合理界线,国有粮食企业要走市场化的改革之路,对粮农的保护和补贴要与国有粮食企业划断,采取直接的补贴办法。

第四,农村金融改革。目前,我国推行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力度不够,范围太小,效果也没有农村税费改革那么大。今后,改革的思路就是要在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条件下,沿着金融市场化方向,设计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方案,从金融市场主体和资金规模上都增加供给,用一种平等观念对待农民,让他们能和城里人一样有权利获得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而靠现有的金融体系来解决农村金融贷款难问题根本没有可能,必须通过改革发展新的金融组织。

第五,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制度和土地市场是联系在一起的。下一步,在土地方面应该优先实行土地市场化,要把土地作为真正的商品进行交易,让土地的所有权真正归还于集体,不要再让一些城市人和中介商来非法剥夺农民。当前,土地产权制度最重要的问题是农民应该有物权,农民用土地可以进行抵押,进行投资,要把农民现在的使用权变成一种准商品。现在强调对土地所有权进行彻底改革的条件还不成熟。城市化水平达到60%以后,再进行土地的产权制度改革才算合适。

第六,农村公共品供给。目前,政府为农村提供公共品不是一种“恩赐”行为,而是一种责任。农民跟市民一样有发展权、生存权,政府应该承担起最起码的公共品的供给。公共财政要把公共品真正地、公平地分摊于城市和农村,现在到了应该用中央财政大幅度增加对农村公共品投入的时候。

最后,农民要有自己的组织。农民作为弱势群体不但要有政府来保护,有法律来保护,而且要由自己来保护。现在农民在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和利益流失,除了政府和法律之外,还必须自己组织起来。农民组织的发展不能太急,也不能依靠行政命令,应该鼓励农民成立一些行业组织、专业协会,比如农产品销售合作社、农业技术协会等,在这方面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或税收政策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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