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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法律向度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十世纪,伯林关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是自由学说最为基础性的理论贡献。与重视弹性的无干涉的思想家一样,纽曼认为法律是自由的构成元素,自由的法律向度是自由主义之自由理论的基础,是宪政理论的关键。这种哲学观假定人独立于其所生活的政治系统,基于个人主义哲学的政治理论必然地以消极的—法律的自由概念而运作。

二十世纪,伯林关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是自由学说最为基础性的理论贡献。在后伯林时代,菲利普·佩迪特提出一种无支配的自由观。在佩迪特看来,当代自由主义本质上被理解为是消极的,但不仅仅是伯林意义上的消极,他把消极自由进一步区分为自由主义的和共和主义的,分别侧重于无干涉实现和无干涉的弹性实现。并且,佩迪特认为,可以凭借对法律尤其是法治的态度,来测验思想家关注的消极自由是重视无干涉还是重视弹性的无干涉。把法律看作是对自由的侵犯,乃重视无干涉;把法律看作自由借以实现的手段,乃重视弹性的无干涉。

与重视弹性的无干涉的思想家一样,纽曼认为法律是自由的构成元素,自由的法律向度是自由主义之自由理论的基础,是宪政理论的关键。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康德都于此处着力来阐发自由学说。在这个向度上,自由可以被界定为消极的或“法律”的自由。消极并非贬义,如以黑格尔的眼光看,其只是自由的一个环节,并不是自由全部:一方面,消极元素不可弃,否则会导致极权主义;另一方面,其不能单独充分地解释政治自由。

纽曼分析得出,哲学上的个人主义是自由之消极观点的根基。这种哲学观假定人独立于其所生活的政治系统,基于个人主义哲学的政治理论必然地以消极的—法律的自由概念而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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