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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在我国民族问题上的“反思”和“实事求是”

时间:2022-02-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王希恩近年来,马戎教授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大声疾呼在民族问题研究中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对半个世纪以来的中国民族理论和政策进行“反思”,与此同时,提出了在民族政策问题上要以“文化化”取代“政治化”的“新思路”。这对推动中国民族理论研究,激发人们在民族问题认识上的深入思考是有促进作用的。解放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实现了民族平等。我们称这项工作为民族识别,这是一项科学研究工作。
也谈在我国民族问题上的“反思”和“实事求是”_与马戎教授的几点商榷_民族学.人类学:追述与反思

王希恩

近年来,马戎教授发表了一系列文章,大声疾呼在民族问题研究中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对半个世纪以来的中国民族理论和政策进行“反思”,与此同时,提出了在民族政策问题上要以“文化化”取代“政治化”的“新思路”。这些文章言之凿凿,直抒己见,体现了强烈的批判精神和创新勇气,引发了民族研究领域和关心民族问题的人们的广泛关注。这对推动中国民族理论研究,激发人们在民族问题认识上的深入思考是有促进作用的。然而,由于这种“反思”意味着对新中国民族理论政策和解决民族问题道路的重新评价和选择,这就需要人们必须以严肃、负责任的态度去认真思考了。

马戎教授对新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质疑是从他的“文化化”和“政治化”的分析框架得出的,他认为:

从人类社会发展中各国的情况来看,政府在如何引导族群关系方面大致体现出两种不同的政策导向:一种把族群看作是政治集团,强调其整体性、政治权力和领土疆域;另一种把族群主要视为文化群体,既承认其成员之间具有某种共性,但更愿意从分散个体的角度来处理族群关系,在强调少数族群的文化特点的同时淡化其政治利益,在人口自然流动的进程中淡化少数族群与传统居住地之间的历史联系。[1]

这里的前一种政策导向就是“政治化”,后一种是“文化化”。在中国历史上,“虽然也有过短暂或局部的反复与曲折,但是发展方向的主流始终保持着把族群‘文化化’的基本理念及以‘文化’为核心推动各族群的‘自然融合’。这个历史进程一直延续到20世纪40年代”。1949年全国解放后,中国政府“参照了苏联的做法,在民族问题上也采取了把族群问题政治化和制度化的一整套措施”。这些措施是:首先通过“大规模的‘民族识别’,认定了55个少数民族”,“使族群之间的边界明晰化并且使每个人的‘民族成分’固定化,民族边界清晰化,从而强化和固化了人们的‘民族意识’”;“其次,对所有少数民族都采用了‘区域自治’制度以保障各族群的‘政治权利’”;“第三,在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各方面对少数族群实行优惠政策。”[2]

这些“政治化”的结果“推动了一些族群向加强其‘民族意识’的方向发展”,“使各个少数族群获得了某种独立的政治身份、政治权力和‘自治区域’”,从而有可能形成民族分裂,对国家的统一形成威胁。[3]

马戎教授还认为,苏联是把民族问题“政治化”的典型,而新中国建立后,“在民族理论、民族政策上完全仿效了苏联的模式”,“这一套‘民族政治化’的做法在中国已经推行了半个世纪。”看到苏联、南斯拉夫解体的教训,“中国学者应该对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国内学术界占主导地位的斯大林民族理论和苏联的民族政策进行反思”。[4]

由于民族识别、民族区域自治、民族优惠政策等都是仿效苏联将民族问题“政治化”的政策导向,而这一导向又被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证明是一种十分危险的错误,这样,马戎教授就以“政治化”为口袋,将新中国的主要民族工作、指导中国民族工作的基本理论以及中国民族理论研究装入其中全部否定了。然而,如果这种否定能够成立,中国的民族工作、民族理论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一切成就还能剩下什么呢?显然,这种虚无主义的倾向已经有违“实事求是”原则了。

首先应该指出,“文化化”和“政治化”并不是一对准确的民族政策导向分类。因为第一,正如马戎教授自己所言:“在任何年代和任何国家,民族和族群问题都必然带有政治性”;[5]第二,旨在解决这些具有“政治性”的民族和族群问题的政策和制度,仍然是由国家所制定和实施的政治行为;第三,这些政策即便是想把民族和族群问题限制在“文化”的范畴之内,最终也是为了政治稳定这一目的。所以,不能用“文化化”和“政治化”来区分民族政策,也不能依此来评价民族政策的好坏。为此,一些学者已先后著文加以驳难,[6]本文也拟就马戎教授提出的几个主要问题做进一步的商榷。

一、关于民族识别的评价

民族识别是马戎教授首先予以否定的一项民族工作,因为他认为,正是“由于政府开展的‘民族识别’工作和后来户籍中‘民族成分’的登记制度,中国各个族群之间的界限和民族意识比起上世纪30年代来反而更加清晰和强化了”。[7]“正是当年的‘民族识别’奠定了目前中国民族关系的基本框架,现在发生的许多问题,其根源都可以追溯到当年的‘民族识别’。”[8]

关于怎样评价中国的民族识别,应该遵循的逻辑是:有无必要—是否科学—后果如何?

有无必要,在这里,实际就是要回答是否需要制定民族政策的问题。因为制定民族政策首先要确定政策的实施对象,这是个必需的前提。在中国的人口中,哪些是汉族,哪些是少数民族?而在少数民族中哪些是甲族,哪些又是乙族?不明确这一点,民族政策的制定,以及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为核心的全部民族工作都将无从谈起。费孝通先生在《关于我国民族的识别问题》一文中开宗明义地讲到:

我们中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但是究竟有哪些民族,一共有多少民族,却是个不容易答复的问题。解放前,国民党政府根本否认我国是个多民族国家,连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五族共和”都被抹杀,他们把那些历来公认的许多民族都说成是汉族的宗支,这是赤裸裸的大汉族主义,目的是在压迫和消灭国内的少数民族。

解放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实现了民族平等。长期被压迫的许多少数民族纷纷要求承认他们的民族成分,提出自己的族名。这是党的民族政策的胜利,是少数民族自觉的表现。到1953年,汇总登记的民族名称据称有400多个。这400多个自报的民族名称是否都是单一的民族呢?在这个民族名单上有许多是某些民族居住区的地名,有许多是某些民族内部分支的名称,有许多是同一民族的自称和他称,还有许多是不同的汉语译名。因此,要答复我国有哪些民族和有多少民族的问题,就得对这个民族名单进行一番甄别。我们称这项工作为民族识别,这是一项科学研究工作。

解放以来,我们的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民族识别工作。因为,要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有必要搞清楚我国有哪些民族。比如,在各级权力机关里要体现民族平等,就得决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里,哪些民族应出多少代表;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时,就得搞清楚这些地方是哪些民族的聚居区。……[9]

这段话对为什么要进行民族识别说明得再清楚不过了。这里,无须追究是否对苏联的模仿,也无须在意其他国家是否也有这种识别,中国的民族工作实践需要才是标准。而在这一点上我们找不出可以否定的理由。

其实,民族识别也并不只有中国和苏联两家在搞,而是任何一个制定民族政策的国家所必不可少的环节,除非政策对象明确可以省却。美国被认为是通过公民个人权利的维护来保护少数族群利益的国家,但实际上它的具体优惠政策是“肯定性行动”,是针对少数族裔群体的(这个问题将在后文叙述),虽然没有进行民族识别,但对象为美国的黑人、印第安人和“拉美裔美国人”却是很清楚的。[10]印度仅把国内的“部落民”归入“少数民族”,为了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印度人类学调查局也曾对461个部落共同体进行过识别,而根据这种识别,“少数民族”也有着确切的界限和数字。据研究,1991年时印度共有部落民6776万人,约占全国人口的8.08%。[11]美国和印度是马戎教授作为实施“文化化”民族政策范本的国家,而它们的经验却没有证明民族识别不必要。

关于是否科学需要回答的也是三点:

首先在于确定的“民族”标准是否科学。众所周知,什么是“民族”直到现在还是个不解之题,而中国的民族识别将斯大林的民族定义灵活运用,“从中国各民族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体现各民族不分人口多少、居住地域大小、社会发展阶段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高低,只要是历史上形成的在经济生活、语言文字、文化特征、民族意识等方面,具有明显特点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都称之为‘民族’。”[12]这却是科学的,因为它符合实际,指导完成了识别工作,尽管有过争论,但大家最终接受了这些标准。

其次,在于识别的过程是否科学。如果以1950年中央派出的赴民族地区访问团最初接触民族识别问题开始,到1979年基诺族的确定为基本结束,民族识别是一个历经了近30年的民族工作实践,时间之长足以显示这一工作之慎重,而贯穿其间的又始终是深入实际的调查研究。1952到1953年,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湖南、甘肃、青海和福建等地既已对自报的民族群体进行调研,而中央民委从1953开始就不断地派出识别调查小组,先后赴湖南、湖北、广东、浙江、福建、贵州、云南、青海、甘肃、新疆、西藏、内蒙古等对土家族、畲族、达斡尔族、彝族、壮族、傣族等进行细致的调查研究,对相关的民族予以确认、甄别和归并。由于待识别的族体情况复杂,因此识别工作也非常重视多学科的结合,特别是结合了自50年代中期开始的少数民族语言普查和社会历史大调查。正是这些持续、细致和大规模的调查研究为民族识别提供了可靠的依据。[13]

再次,在于识别的结果是否得到认可。民族识别除了根据客观特征进行认定之外,也贯彻了“名从主人”的原则,也就是说,“我们在对民族识别作出决定时必须尊重本民族的意愿,……族别问题的解决不能由其他人包办代替,更不能有任何的强迫或是勉强,必须最后取决于本民族人民的意愿。”[14]所以,各民族人民对识别的结果总体上是满意的,56个民族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普遍认可。

当然,由于特定的地理和历史条件,我国民族识别面对的多是“分而未化、融而未合”的疑难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根据研究做出结论,也要尊重群众的意愿;既要考虑民族存在的客观状况,又要考虑民族之间以及民族内部的团结;既要考虑对当时有利,也要考虑未来的影响。如此复杂的影响因素难免会使识别结果留下疏漏之处,部分群体不理解、部分意愿没有得到满足也是很正常的。但总体情况符合科学原则,满足了大多数民众的意愿和民族工作的要求是无可置疑的。

民族识别是一种国家行为,有着不可抹杀的政治因素和政治意义,但却不能因此而否认这一识别的科学性。政府参与说到底是对这样一种全国性的工作给予了必要的组织领导和物质保障,给予了复杂的民族存在一种法定裁决。因此,我们不赞成在民族识别、继而在对我们56个民族身份的认识上注入过多的政治成分。也就是说,我国的56个民族和世界上的其他民族一样,本质上都是历史上自然形成的人们共同体,我们对他们的识别只是对这种共同体存在的一种确认,而不是在政治上“人为”地制造民族。

关于这一识别的结果就是对后来民族问题的影响,明确一点说,就是有利还是有害。已如上述,马戎教授认为民族识别使得“中国各个族群之间的界限和民族意识比起上世纪30年代来反而更加清晰和强化了”,而这种清晰和强化又打断了中国历史一直延续的民族“自然融合”进程。这个判断同样是不合事实的。

的确,新中国建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各民族的民族意识呈现了日益增长的态势。不能否认,民族识别对促进民族意识的增长和民族身份的强化起了很大作用,但这绝不是全部原因,也不是根本的原因。因为如果这样,无法解释民族意识在当今世界各国,包括没有进行过民族识别的几乎所有多民族国家都在增长这个事实。我们都在说,“冷战”结束以后的世界正在经历第三次民族主义浪潮,而掀动这一浪潮的恰恰在于民族意识支撑着的不同层面的民族,尤其是已经完成独立的各民族国家之内的小民族或少数民族。所以,关于民族意识增长的问题更应该从民族过程规律以及与这种规律相联系的社会历史大背景来认识。

人类有各种不同的群体组合,各有自己的规律。而作为一种自然的、经一定历史条件酿就而成的稳定的共同体,民族的形成和发展一般都会经历从“自在”到“自觉”这样一个过程。[15]从人类历史总的进程来看,各民族的普遍自觉和近代资本主义的产生有关,也与民族主义的形成发展联系在一起。这种自觉呈现出相互连接又各有特征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西欧民族国家的产生为标志;第二个阶段以持续二百多年的世界民族解放运动为标志;第三个阶段则以民族国家内部各民族的族性张扬为标志。前两个阶段以大民族或主体民族的自觉为主,而第三个阶段则以小民族和少数民族的自觉为主。这是一个自然递进的逻辑发展过程。[16]人们已普遍认识到,近代以来,“随着交通和通讯革命性的推动,人们识字能力的迅速扩展和人员流动的增多,使得迅速驱散文化的隔离状态成为可能。这种情形的发展不仅引起了个人对于外部族群的认识,而且也引起了分享同一族性的人们的自我意识。”[17]所以,从宏观上讲,民族自觉的发生、民族意识的增强有着历史的必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近代以后的中国虽然积贫积弱,但已不再封闭。由西方发轫的“民族”理念同样影响着中国,社会变革和现代化催发的民族自觉也和其他国家一样逐次展开。这种自觉发生于抗击外强的民族民主革命,也绵延于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发生于国家层面的中华民族,也绵延于国家之下的基本民族。这种自觉的存在已不在于有没有民族识别了。

至于如何看待民族意识的增强,应该说在民族理论界也有着共识,即它与民族主义一样,有负面、消极的一面,也有正面、积极的一面。实际上,近代以来世界进步的行程与民族自觉的发生是息息相通的。当18世纪欧洲民主主义思想家鼓吹自由、民主和反对专制的时候,民族主义理念也在欧洲各国激荡;当马克思主义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付诸实践,社会主义旗帜覆盖半个世界的时候,世界民族解放运动也最为高涨;20世纪60年代被西方学者视为“族性复兴”(ethnic revival)开始的时期,而这又是马丁·路德·金的美好“梦想”引导美国的黑人民权运动取得重大进展的时期。就此来看,民族自觉或民族意识的增强成为世界进步的一个侧面,人类在消除社会不平等、维护自身尊严和增进文明方面的每一个进步也都在民族意识觉醒过程中显现出来。

具体到国内,我们应该看到,一方面,民族意识增强的确对民族关系和社会的和谐产生了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它又对各民族的自我发展产生了推动作用。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根本立场是各民族“共同繁荣”,而民族意识又是民族繁荣当然的伴生物。所以,当我们在提倡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时候,不可能完全消除民族意识。我们应该做的,也能够做的只能是对民族意识做出“调控”。

另外我们还应该看到,在当代中国,虽然民族意识在增强,但它并没有打断中国历史一直延续的民族融合进程。这里用得着马戎教授自己的研究成果。他认为:“族际通婚是民族关系融洽和谐所带来的结果。但同时,族际通婚又可通过结婚之后双方家庭之间的相互往来,反过来增进族群间的交往和友谊,因而成为今后促进族群关系进一步融洽的原因。也正因为如此,人们把族群间的通婚情况看作是测度不同族群相互关系和深层次融合程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18]而在对20世纪50年代、90年代和2000年三个阶段中国各族群通婚数据与相近时段的苏联和美国的族际婚数据做出分析后,马戎教授明确地讲到:“由于可供利用数据的限制,这些数据来自不同的年代,在相互比较时可能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但我们可以大致地说,中国各族群之间通婚的整体程度,高于20世纪70年代的苏联,更是远远高于今天的美国。这多少说明中国的族群关系比苏联时代族群关系和美国种族关系要融洽紧密得多。”[19]所以,民族意识的增强并不一定等于民族隔绝。马戎教授说:“从一般的逻辑上分析,民族意识的强化和民族边界的清晰化显然是不利于族际通婚和族群融合的。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假设,至于事实是否如此,我们尚无法得到相关的调查数据来加以检验和证明。”[20]无疑,这是一种严谨的研究态度;然而,这又是和马戎教授自己所言中国民族融合进程被打断的论点相悖的。

二、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评价

尽管民族区域自治在我国已作为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被一再强调,关于这项制度建立的理由、意义等被人们反复申述,但像马戎教授这样的知名学者都要对之提出质疑,说明人们对有关它的一些基本问题并不是真的理解。

首先还是应不应该建立的问题。众所周知,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酝酿于20世纪前期,广泛推行于20世纪中期。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根据是马克思主义的民族平等原则。中国共产党开始接受这一理论是在20世纪20年代,那时正是苏俄在列宁的领导下创建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时期。十月革命之前的沙皇俄国是个封建帝国主义国家,其国内的众多民族大多都是经数百年被征服而独立存在的族体。为了推翻旧制度,列宁提倡“民族自决”,号召国内被压迫的民族起来脱离沙俄的统治;革命胜利后,列宁仍然坚持了“民族自决”,并实行联邦制,构建起了世界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在它的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第一次阐述了关于国家结构、也是民族问题的主张,其中就贯穿着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思想,主张“蒙古、西藏、回疆三部实行自治,成为民主自治邦”[21],然后和中国本部一起,“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22]。在中国共产党看来,实现民族平等是和承认各民族的自决权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我们在这一时期乃至其后30、40年代党的文献中,不但可以看到党对国际上殖民地半殖民地民族自决的支持,也可以看到“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自决权,一直承认到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的宣示。[23]后来,“独立”意义上的“民族自决”和“联邦制”不再强调,而代之以“民族自治”或“民族区域自治”,这是随着局势的变化和对国情认识的加深,党在民族问题理论和政策上的正确选择,变化的是策略、是形式,不变的是给予一切民族平等权利的立场和原则。

实际上,给少数民族以特殊的政治形式使其能“因俗而治”是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传统。从秦朝的“属邦”、汉代的“属国”、魏晋十六国时期的“胡汉分治”,到唐朝的“羁縻府州”,至元明清的“土司”或“土官”制,都是各朝各代在处理民族问题上实行“自治”的早期形式。而在这些官方的体制之外,各少数民族也都各自有着诸如盟旗制度、家支制度、头人制度、山官制度、伯克制度、千百户制度等各自的政治体制。这些历史因素、民族因素既是中国共产党可资借鉴的历史遗产,也是实行民族自治的一种历史缘由:封建时代的国家政权尚且知道尊重特殊性、尊重少数民族的自我管理权利,而将民族平等视为民族政策根本的共产党人有什么理由来忽视他们的这种权利呢?

不仅如此,近代以来,基于民族自觉的“自治”也是少数民族的普遍要求。辛亥革命发生后,随着中国“本部”十七省脱离清廷“独立”风潮的兴起,蒙古、新疆和西藏地区的各种政治力量也围绕着“独立”和“自治”发生着分化组合。外蒙古在此跨出了独立的第一步,新疆由军阀割据的局面开始出现了,而困扰中国领土完整至今的“西藏问题”也在酝酿了。其后,至新中国建立前夕,外蒙古最终完成了独立的进程,新疆经历了与“东突”分裂主义形成有关的两次分裂政权的建立,[24]而“西藏问题”也延续了它的复杂。这些问题的出现有沙俄(苏联)、日本、英国、美国等外国势力的强力干涉渗透,也有受国内外民族理念的影响而生发的民族意识的支撑。而正是后者的存在,使得自治成为一个消解分裂的必需选择。内蒙古成为我国第一个省级自治区绝非偶然。早在外蒙古试图独立时,内蒙古的一些王公贵族也做出了相应的表示。其后在日本帝国主义势力的策动下,他们又不断地发动“民族独立”或“自治”运动,做着分裂祖国的各种尝试。抗日战争结束后,各种“独立”或“自治”运动更为高涨,有成立“内蒙古共和国临时政府”,明确主张分裂者;有成立“东蒙古人民自治政府”,主张先实现东西内蒙古统一,再完成内外蒙古合并者。针对这种情况中共中央指出,在内蒙古只能“实施地方自治”,“至多要求成立一单独的省,作为普通地方政府出现,而不应与中国形成所谓宗主国与类似自治共和国的关系。”[25]正是根据中央的指示,以乌兰夫为代表的共产党人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以军事力量为后盾,将这里的各种自治运动统一在党所领导的“内蒙古自治联合会”下,最终于1947年5月1日建立起“内蒙古自治政府”[26],成为中国共产党在全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先导。

从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可以看出,党所领导的民族区域自治运动是顺应各民族自觉要求的唯一正确选择。对这种自觉,不可以阻止,也不可以放任,只能因势利导。纵览党的文献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从一开始就对各民族的“自决”几乎给予了无条件地支持,这样做一方面是全盘接受了列宁的理论和第三国际的指导,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团结一切力量推翻北洋军阀和国民党统治的斗争需要。然而,随着中国社会矛盾的演化和对民族问题认识的深入,中国共产党不再把“民族自决”与“独立”联系起来,“民族自治”的理念开始抬升,而至新中国建立之际,就已完全放弃了“民族自决”和与之相连的联邦制,民族区域自治成为新中国基本的民族政策。这又是与中国历史发生根本性转折相对应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顺应社会历史发展和变革,在解决民族问题实践中认真抉择的结果。

其次,是怎样理解民族区域自治性质的问题。它是趋向于“分”,还是趋向于“合”。对此,马戎教授担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族群与地域正式挂起钩来,使各个少数民族获得了某种独立的政治身份、政治权力和‘自治区域’”,这样将不可避免地使族群问题“政治化”,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一些族群向加强其“民族意识”的方向发展,也使“民族分裂运动”具有了更坚实的基础。[27]然而事实证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并不是一种“分”的制度,而恰恰是为制止分裂、维护统一,促进民族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合”的制度。

应该说,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给予了少数民族充分的自治空间。根据聚居的不同特点,一个民族可以在这里有自己的自治地方,也可以在另一些地方有自己的自治地方;可以一个民族建立一个自治地方,也可以两个和两个以上民族共建一个自治地方;人口多的民族可以建立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人口少的则可以建立民族乡作为补充。“不仅使聚居的民族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而且使杂居的民族也能够享受到自治权利。从人口多的民族到人口少的民族,从大聚居的民族到小聚居的民族,几乎都成了相当的自治单位,充分享受了民族自治权利。这样的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28]

但不能忘记的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是一种纯粹的“民族自治”,而是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结合、民族因素和地域因素结合,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的一种“区域自治”。早在1951年12月李维汉就讲到:

民族的区域自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的,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遵循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道路前进的,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不应以少数民族所占当地人口的一定比例为基础;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违反《共同纲领》的)。这是一个总原则和大前提。对这个总原则和大前提,不可有任何的动摇。[29]

这里强调了“民族的区域自治”,“不应以少数民族所占当地人口的一定比例为基础”,就把试图建立以单一民族为基础“自治”的期待打破了,也将我们的自治与苏联以单一民族为基础的自治模式区分开来了。这一点在其后我国的各种民族政策法规及实践中始终得到了坚持。因此,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本质上讲是一种着眼于各民族“合”的制度,是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制度。

为体现这种“合”,在西藏自治区的设立问题上,中央没有采纳将所有的藏族聚居区都并为一个自治单位的意见,而是除了西藏自治区之外,还在青海、甘肃、云南、四川设立了相应的藏族自治州和自治县,因为这些地方和所在省的经济关系更密切、便于合作。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时,中央也没有采纳仅在壮族集中的桂西建立自治区、保留广西省的建议,因为“如果这样划分,壮族自治区就很孤立,不利于发展经济。在交通上,铁路要和广西汉族地区分割;经济上,把东边的农业和西边的工矿业分开。这是很不利于共同发展的,而合起来就很方便了。所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也是一个民族合作的自治区。”[30]

为体现这种“合”,“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时,我们没有赞成采用维吾尔斯坦这个名称。新疆不仅有维吾尔一个民族,还有其他十二个民族,也不能把十三个民族搞成十三个斯坦。党和政府最后确定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的同志也同意。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帽子’还是戴的维吾尔民族,因为维吾尔族在新疆是主体民族,占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他民族也共同戴这个帽子……西藏、内蒙古的名称是双关的,又是地名,又是族名。名称问题好像是次要的,但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上却是很重要的,这里有一个民族合作的意思在里面。”[31]

研究中国民族政策的人都不会对周恩来1957年在青岛民族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陌生,上述材料也都是来自这个讲话。毫无疑问,在党的几代领导人当中,周恩来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阐述是最完整、最集中的,而他在此反复强调、一以贯之的就是“民族合作”精神。他在关于这个问题的阐述中最后讲道:

在中国这个民族大家庭中,我们采取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是为了经过民族合作、民族互助,求得共同的发展、共同的繁荣。中国的民族宜合不宜分。我们应当强调民族合作,民族互助;反对民族分裂,民族“单干”。我们民族大家庭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我们普遍地实行民族的自治,有利于我们发展民族合作、民族互助。我们不要想民族分立,更不应该想民族“单干”。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在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基础上,建立起我们宪法上所要求的各民族真正平等友爱的大家庭。[32]

这段话意味深长,极为深刻地道出了民族区域自治的真谛。以此,它不同于以单一民族聚居为基础、各民族可以轻易分离的联邦制;也不同于名义上给予“保护”,实际上将少数民族隔离在偏远落后地区,使其远离现代文明和发展的“保留地”。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不是在制造符合民族主义原则的单一民族聚居地,而是在打造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政治基础,它有利于“合”而不利于“分”。

实际上,联邦制也好,民族区域自治也好,首先是对既有民族群体和民族意识存在的承认,都是根据各自的国情和不同的指导思想力图用恰当的制度解决民族问题。它不能决定民族和民族意识的存在与否,也不能决定分裂主义是否出现。因为很明显,当前对中国威胁最大的两股民族分裂势力,“东突”和“藏独”都是早在新中国建立之前就已酝酿成形了的,而且它们的兴衰起落自始至终都有着广泛的国际背景。世界性的民族主义思潮的影响,国际反华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向中国渗透、施压,由此决定了的民族分裂主义的猖獗和我们是否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没有关系的。如果说有关系的话,绝不是我们的民族区域自治为他们的“民族独立”提供了地域基础,恰恰相反,是民族区域自治多种“合”的因素阻碍了他们分裂企图的实现。正因为这一点,国内外敌对势力、分裂主义分子始终不遗余力地攻击这个制度。时下“藏独”分子反复声称要“整合所有藏区,并获得完全的自治权力”,不正说明我们现有的自治制度没有满足他们的分裂要求吗?

应该了解,当“民族自决”理论的局限性和由此带来的多民族国家分裂的危险被世界各国所认识以后,通过“自治”来处理多民族国家内的民族问题,已得到愈来愈多国家的关注,也成为愈来愈多的弱势或少数民族争取自身权利的首要选择。除了早为人知的西班牙、意大利的自治以外,从欧洲的格陵兰和奥兰群岛,到非洲的尼日利亚和埃塞俄比亚,再到亚洲的印度尼西亚、孟加拉国乃至我国的台湾,近些年来也都出现了少数民族争取“民族自治”的运动,即使为马戎教授所推崇因实现了“文化化”民族政策、“民族构建”比较成功的印度也出现了这样的倾向。[33]当然,对任何国家来说,处理少数民族自治的问题同样是一个难题,然而事实证明,“承认少数民族的自治权有助于而不是威胁政治的稳定。”“政府拒绝给予少数民族自治权,或者更恶劣的决定取消已经存在的自治的做法,而不是承认他们的少数群体权利的做法,才是导致政治不稳定的原因。”[34]所以,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明智的,不但达到了应有的政治效果,也在时间上走在了世界的前面。它与民族识别一样,顺应了民族自觉的客观趋势,既维护了少数民族应有的政治权益,也维护了国家的统一,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合作、发展和共同繁荣。

第三,现阶段是不是可以取消的问题。按照马戎教授“文化化”的思路,民族区域自治的建立原本就是一个错误,而现在既然已经建立了,就该在适当的时机结束它的使命。为此马戎教授撰文认为,斯大林在20世纪40年代后期错过了将联邦制转变为统一的国家的时机,从而为后来苏联的解体留下了遗患,[35]以此提醒我们引以为戒。

列宁把联邦制看作只是迈向统一国家的“过渡”,民族区域自治其实也是一种“过渡”,因为它毕竟只适用于一定的民族存在状况。关于苏联是否放弃了解除联邦制的良机成为千古遗恨,尚可深入研究,但以此隐喻我国民族区域自治也该终结,至少现在是不合时宜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建立取决于三个前提:一是少数民族的一定聚居;二是伴随这种聚居而具有的特殊性;三是因这种特殊性少数民族具有的管理自身内部事务的要求。以这三个条件来衡量,民族区域自治还有着长期坚持的必要。

不能否认,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现代化的急速推进,使得中国原本既有的大杂居的民族分布特点更为明显。大量的少数民族人口走出自己的聚居地,由西部来到东部,由农村来到城镇;而汉族人口也大量地来到了民族地区。我国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比重,由1982年的77.64%下降到2000年的71.27%;同时期民族8省区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比重,由69.59%下降到63.16%。但这不是问题的全部,与此相关的另一组数字是,1982年西部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人口的比重为17.93%,2000年时上升为21.31%,同时期民族8省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人口的比重也相应地由33.13%上升到37.46%。[36]这两组数字呈现的并非一种悖论,因为前者反映了民族杂居状态加剧的一种趋势,后者则反映了民族聚居状态依然存在的一种事实。[37]

聚居状况的存在决定了民族地区特殊性的存在。这种特殊性有文化上的。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构成。在当前世界愈来愈重视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各民族愈来愈珍惜自己的历史文化遗产的大背景下,通过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保持和弘扬这些文化不但事关相关民族的生存和尊严,也事关中华民族文化的整体繁荣。这种特殊性也有经济上的。民族地区集绚丽的自然之美和贫瘠落后为一体。为改变落后面貌我们付出了半个多世纪的努力,成就是不容置疑的,但差距却是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的。因此,利用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优势、合作优势,充分调动各民族的积极性,对加快发展、缩小差距、实现共同繁荣是有利的。

自治是自决的理论延伸,它的现实基础是民族自觉。包括中国在内的当今世界各地的民族自觉不是在减弱,而是在持续、在扩展。而由这种自觉表现出来的对于自身权利的伸张和维护也将是一种长期的存在。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在当前仍然是少数民族实现自身权利要求的基本保证,是不能剥夺的。

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说,民族区域自治得以设立的前提、也即存在的必要性都依然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关注的不应是这一制度的存废问题,而应是如何坚持和发展的问题。毕竟,这一制度还有着诸多不完善之处,在如何更好地发挥它的优势方面还有着很多的工作要做。

三、关于民族优惠政策的问题

马戎教授对于民族优惠政策原则上是不赞同的,因为这是民族政策上的“政治化”的表现。同时他还认为,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内和一定的条件下,优待政策可以缓解族群隔阂与矛盾,“但是优待政策既不会淡化族群意识,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化解与平衡因制度化造成的族群意识的加强,所以优待政策带来的局面会是增进族群合作,缓和族群冲突,但是无法真正推进族群融合”[38]

这里首先需要摆明和马戎教授的一个分歧点,即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民族政策的目标应是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而不是“民族融合”。这一点,也是党对民族政策的一贯表述和民族理论界的主流认识。民族融合既然不是我们的政策目标,当然也就不应该有这种期望和要求。

其次,即便把民族融合作为我们的目标或出发点,优待政策也并不是和它相悖的,因为民族之间的不平等或差距是民族融合的根本障碍。在存在不平等或较大差距的情况下,强势民族或先进民族不可能放弃自己的文化来认同弱势或落后民族;弱势或落后民族则可能放弃自己的文化、改变自己的族属认同。但这是同化,而不是融合。同化尽管在很多情况下是一种进步,但毕竟和平等状态下的自然融合是两回事。因此,打通民族融合的根本环节是消除民族不平等或差距。而从这一点来说,为帮助弱势民族或落后民族发展进步实行一些优待政策,就不能仅仅理解为“增进族群合作,缓和族群冲突”,民族融合也当然地包含其中了。

其实马戎教授对民族优惠政策也不是完全否定,而是不赞成“以少数族群为对象的整体性优惠政策”,主张以公民权为原则的“个人扶助政策”,并以美国举例说,“对于一些少数族群成员在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不利状况(如英语水平差或教育程度低),美国主要不是通过政府政策来保护其群体的‘政治权益’,而是通过民间和半民间的社会福利项目来对需要帮助的个人或小群体(而不是‘族群’)予以扶助和支持。”[39]然而这并不真实。且不说“通过民间和半民间的社会福利项目来对需要帮助的个人或小群体予以扶助和支持”,到底是一种民间行为还是一种政府行为、是一种普适性的福利政策还是一种民族政策尚需澄清,而即便把它看作是一种“民族(或族群)优惠政策”,它也不是美国民族优惠政策的全部,因为这一政策的主体是人们谈论甚多的“肯定性行动”(Affirmative Action)。

“肯定性行动”或译为“赞助性行动”,或意译为“平权措施”“照顾政策”,是美国政府为改善国内少数族裔和妇女的不利状况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实施的一种补偿性社会政策,其目的是确保有关法律的贯彻实施,消除就业和教育等领域的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40]这一政策的实施是明确的政府行为。因为制定这一政策有法律依据,即1964年的民权法案;出台这一政策的标志性文本是约翰逊总统1965年9月24日签署的第11246号行政命令;将其具体化的是美国劳工部等行政机构的相关指令。这一政策的实施对象有明确的群体性,即少数族裔和女性。就前者来说,1965年的总统命令即明确规定,在就业方面依据种族制定配额制,保证黑人能享受就业机会,其后美国劳工部联邦合同管理办公室于1970和1971年以行政指令的形式将政策对象具体化为“黑人”“东方人”“美国印第安人”和“拉美裔美国人”。[41]

所以,以“肯定性行动”为主体的美国的少数民族优惠政策既不是“文化”性的民间行为,也不是与少数民族“群体”无关的“个人扶助”政策,将美国作为以个人扶助来实施优惠的范本不能成立。但这样说并不是否认个人扶助政策的存在,而是说这样的政策不针对少数民族或族群,就不能视之为“民族优惠政策”了。马戎教授设想,“随着社会发展和族群融合的历史进程,各个族群之间由历史造成的发展差距会逐渐缩小,我们需要考虑如何从‘争取族群之间利益分配的平等’观念逐步向‘争取个人之间竞争机会的平等’观念过渡”,“逐步通过对弱势群体的整体性扶助政策过渡到对需要帮助的个体公民的政策-社会扶助”。[42]但不以群体为对象的民族优惠政策是不存在的。所以,所谓从“整体性扶助政策”到“个体扶助政策”就不再是民族优惠政策的“过渡”,而是对这种政策的取消。

群体性优惠政策的必要性是群体间不平等或差距的存在,或如马戎教授所说“族群分层”的存在。“族群分层即是族群在社会分层方面的结构性差异,指各族群人口(劳动力)在受教育程度、行业与职业分布、收入分布结构等方面的整体性差异。”[43]中国的少数民族与我国的整体发展同步,不论政治地位还是经济社会状况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这种进步与汉族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据此党和国家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非常正确的。所以,在少数民族整体上落后于汉族,并因语言、文化上的特殊性在教育、就业和发展上受到制约的情况下,民族优惠政策仍很必要,现在谈取消不合时宜。但也应该承认,各个民族、各个地方的情况差异很大,针对不同情况做出政策调整也是必要的。具体说就是,对那些通过发展在整体上已经和汉族没有差距、甚至已超过汉族的少数民族,可以适时地停止优惠了;对某些地区虽然落后,但当地民族之间在受教育水平、生活水平等方面并没有多少差距,也可以以地区性的优惠政策取代民族性的优惠政策了。[44]不这样,就会真的成为不平等。当然,这种政策调整事关重大,应慎之又慎,一要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二要做好充分的解释说服工作。在民族政策问题上,任何的草率和不当都会引发难以挽回的后果。

马戎教授在优惠政策上的主张和对群体优惠政策的批评实际上延展了美国社会在此问题上的一种争论。肯定性行动一经实施,美国上下围绕这一问题的讨论便随之展开。赞同者认为,肯定性行动是民权运动在国家立法上的延伸,是对过去制度化的种族主义政策所造成的不平等恶果进行的补偿,是彻底摧毁种族主义、真正实现社会资源的公平、均等分配的政策保证。而反对者则认为,肯定性行动实际上将寻求种族间平等权利的运动引向了歧途,违背了“机会平等”的原则,对非优待群体是不公平的。依据种族和民族身份的划分来制定公共政策,加深了种族间和民族间的隔阂和对立。[45]

这一讨论,涉及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公民权利的实现途径等重大理论问题,与我国的民族理论和政策有很大的相关性,所以也正在引起我国学者的关注。然而,如何评价这一讨论以及如何看待在此问题上对我国的借鉴,不但要看各种观点的理论陈述,更重要的是要看客观实践。

应该说,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的少数族裔,尤其是黑人的社会状况有了一定的改善。1964年黑人官员数量不到100人,1979年为1469人,1980年则增加到5434人。1960年,大约有22.7万黑人大学生攻读学位,而到1981年增加到108万; 1959年黑人家庭的年均收入为3047美元,1996年增加到了26522美元。[46]这些都是与美国实行肯定性行动直接或间接有关的。然而,人们公认,黑人在美国社会中的弱势地位和被歧视状态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对此,反对肯定性行动的论者多认为这一政策助长了黑人的不思进取,是黑人的固有文化决定的自身素质低下造成的。然而,是黑人自身文化的“劣根性”,还是政策不到位和不完善尚需认真研究,因为肯定性行动始终是在争议的声浪中推行的,其实施的广泛性和彻底性是值得怀疑的。实际上,自20世纪80年代里根、老布什执政时起,美国的肯定性行动就已开始打了折扣。1994年共和党控制的国会向克林顿总统施压,迫使他做出了修正各项平权措施的决定。1996年加利福尼亚州通过了民权动议,禁止利用种族或性别标准歧视或优待任何个人或团体,从而取消了肯定性行动计划。其后两年中,又有13个州提出了类似的提案。[47]所以,对一项重要政策的评价,要看政策内容本身,也要看它的具体实施。不能将实施中的问题归咎于政策本身。

对少数民族的优惠和帮助始终是与中国的民族政策联系在一起的,而且其实行的时间更早、内容更广泛。民族优惠政策对帮助少数民族尽快改变落后面貌,缩小与汉族社会的差距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受到了少数民族的衷心拥护,也得到了汉族人民的充分理解。当然不能否认这些政策也有一些问题,存在着“一刀切”和一些不公平的现象。这些问题和现象虽然也引发了一些议论和不满,但在优惠政策的制定和贯彻上我们从未发生过动摇。这一点中国和美国的不同,不但在于国情,更重要的在于消除民族不平等和发展差距上的决心和彻底性。对于我们的成功之处和正确之处,切不可因与他人不同而作为错误或失误“反思”掉了。

四、关于中国民族理论和政策上的“苏联模式”

如果说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和优惠政策上,马戎教授的批评还是比较隐晦和客气的话,那对中国民族理论和政策是所谓“苏联模式”的批评则完全直截了当了。他说:

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几乎全盘接受了苏联斯大林的民族理论与基本概念,以苏联为模式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民族问题的制度和政策,而且直至今日,我国在民族理论、民族问题研究方面大致还是沿袭着苏联的传统,从基本概念、理论架构、分析思路、使用术语等方面都承袭了斯大林时代的苏联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我们扪心自问,今天我国大学里有关民族理论的教科书和有关民族问题的政府文件,与50年代相比,可曾对近半个世纪里世界局势和民族问题的新动态做出过新的理论总结和系统分析吗?在民族问题的基本概念、理论架构、分析思路方面可曾提出过什么真正带有创新性的东西吗?这些50年代从苏联承袭来的制度和政策在中国已经运行了半个多世纪,十分幸运的是,至今为止总的来说还没有出太大的问题。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在斯大林指导下形成的基本意识形态、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结构、民族关系等等在今天的俄罗斯大地上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斯大林的理论(包括他的民族理论)以及他和后来苏联领导人在各方面的实践都已经被置于需要重新认识和彻底反思的位置上了,斯大林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的伟大政治领袖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神圣光环已经黯然褪色,他的历史功过将会被重新评价。而我们今天思考的问题之一,就是需要改变几十年来把斯大林民族理论当作神圣不可动摇的经典的观念,为此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需要根据苏联70年在民族问题上的实践来重新分析和思考斯大林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同时也要根据新中国建国后半个多世纪的实践来重新分析和思考当年参照斯大林民族理论建立起来的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48]

这段话批评的内容很多,既涉及中国指导民族工作的理论模式,又涉及在这种理论模式指导下的中国解决民族问题实践,还涉及中国的民族理论研究,而这些又都与所谓的“苏联模式”或“斯大林理论”拴在一起了。然而仔细分析,这些批评大多是印象化的,并非“实事求是”。

第一,中国的民族理论有着苏联的痕迹,这是事实。因为中国共产党作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早期经过了苏联的传介,而且当时也只有苏联能够提供包括民族问题在内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模式,中国共产党不能不受其影响。但必须明确的是,中国民族理论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的,而不是“斯大林理论”。

在此我们有必要将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便已被确认为中国民族理论基本原则的几个主要论点做一点追本溯源的工作。

关于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人类社会本质上是有其自身发展规律的“一种自然历史过程”。这一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论点也贯穿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民族现象的观察和叙述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等著作中多次谈到,列宁更明确指出:“祖国、民族——这是历史范畴。”[49]

关于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这一点,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虽然并未明确说出,但已明显包含了这一思想,正如列宁所说:“民族问题和‘工人问题’比较起来,只有从属的意义,这在马克思看来是无可置疑的。”[50]列宁又指出:“民主运动的个别要求,包括民族自决在内,并不是什么绝对的东西,而是世界整个民主主义(现在是整个社会主义)运动中的一小部分。”[51]

关于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尊重民族的独立和特殊性,对于民族平等有着始终的强调。马克思恩格斯讲:“古往今来每个民族都在某些方面优越于其他民族。”[52]列宁讲:“谁不承认和不坚持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不同各种民族压迫或不平等做斗争,谁就不是马克思主义者,甚至也不是民主主义者。”[53]“我们要求国内各民族绝对平等,并无条件地保护一切少数民族的权利。”[54]

关于反对民族主义的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民族主义的直接论述不多,但对于民族主义问题的间接论述却很丰富。与马克思和恩格斯不同,列宁对当时形形色色的民族主义(包括“大俄罗斯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作了直接的批判,可以说,列宁的民族理论正是在对民族主义的论争和批判中建立起来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民族主义的基本观点也主要是在这种论述中得到确立的。

关于民族问题和阶级问题的关系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民族与阶级是一对重要范畴。列宁说:“我们要向一切民族的社会党人说:每一个现代民族中,都有两个民族。”[55]这里经典作家讲同一个民族中有“两个民族”,是对民族内部阶级因素的强调。因为他们始终认为,在阶级社会中,阶级的利益高于民族的利益,阶级的划分比民族划分更深刻、更重要。“在任何真正严肃而重大的政治问题发生时,集团都是按阶级而不是按民族划分的。”[56]

关于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问题。一般来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民族消亡看作是共产主义时代的事情,但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状态该是怎样,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社会主义的实践,也没有对于这一时期民族状况的具体预想。列宁和斯大林对此做了论述,他们对社会主义民族问题发展的基本设想是:社会主义可分为“在一国胜利”和“在全世界胜利”两个阶段。民族问题在这两个阶段的最终解决就是民族的融合。[57]但在第一个阶段,即“在一国胜利”或“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却是各民族的“复兴”和“繁荣”阶段。这一阶段民族问题的主要表现是因各民族发展不平衡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以及因“两种民族主义”导致的民族间的不信任。因此解决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就是努力发展落后民族地区的经济和以社会主义为内容的民族文化,使这些地区的民族能尽快赶上发展较快的民族,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58]

关于民族自治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尤其是列宁,对联邦制问题做过诸多论述,同时也非常关注民族自治问题。比如列宁在1913年时就讲:“凡是国内居民生活习惯或民族成分不同的区域,都应当享有广泛的自主和自治”[59],“非常明显,如果不保证每一个在经济上和生活上具有比较大的特点以及具有特殊的民族成分等等的区域享受这种自治,那就不可能设想有现代的真正民主的国家”[60]

这些论点是自新中国建立之初即已在党的文献和民族研究中得到宣传,至今仍然得到重申的原则。看一看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领导人和中央文件关于民族问题基本观点的几次表述,这一点是很清楚的。这里把它们的最早“版本”搬出来是想说明,中国共产党奉为自己民族理论基本原则的东西都是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61]虽然其中也包括了斯大林的一些成分,但本质上是对马克思主义原则的重申、强调和发展,而不是“斯大林理论”。

斯大林在苏联民族问题上是应负有历史责任的。他将阶级斗争的手段用于民族问题的处理,对十几个少数民族进行的流放和镇压,对“大俄罗斯主义”的纵容和对民族问题解决状况的不切实际的判断,都是苏联民族问题逐渐激化以至于联盟解体的重要原因。但与他的这些主要是实践中的错误不同,他的民族理论,尤其是其前期与列宁同时代或稍后几年关于民族问题的论述都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珍贵遗产。比如《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是斯大林民族理论的代表性作品。它是1912年斯大林在与列宁就党的关于民族问题理论进行多次交谈后,接受列宁建议写的一篇论文。该文系统论述了他关于民族概念、民族运动发展趋势的观点,批判了“民族文化自治”“崩得主义”和“取消派”等危害革命运动的各种错误思潮。1913年发表后,列宁称赞它是当时马克思主义理论文献中阐述俄国党的民族纲领原则首屈一指的文章。“文章的几乎所有内容,除去阐述民族定义的部分外,列宁在他所撰写的许多文章中都进行反复论证,甚至有的文章的题目就用了斯大林的提法,如《腐蚀工人的精致的民族主义》(1914年5月)。”[62]此外,《十月革命和民族问题》《论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当前任务》《党和国家建设中的民族问题》和《民族问题和列宁主义》等也都是斯大林关于民族问题的主要著作。它们基本上都是对列宁民族思想的阐释和发展,都被认为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有代表性的文献。所以无论中外,也无论斯大林在世还是其后,谈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都是绕不过斯大林的。

正因为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上的巨大贡献,以及他在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要地位,中国共产党早期以至新中国建立之初在自己的民族理论阐述中较多地引述了斯大林的文章和论点,这也正是我们的理论体系有着苏联痕迹或成为“斯大林模式”的表现。但是,由于我们坚持的理论原则早在斯大林之前即已由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创立,我们原来引述较多的斯大林的著述及概念、术语本质上也是马克思主义的,所以说我们“几乎全盘接受了苏联斯大林的民族理论与基本概念”是不正确的。中国共产党所接受和坚持的民族理论原则是马克思主义的,不是斯大林理论。如果说这些理论原则有错误的话,那只能说是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而不能说是斯大林的错误。在这一点上,我们应有一个公正的态度。

第二,中国共产党的确向苏联学习过,在民族理论和政策上也与苏联有很多相似之处,但不能说我们完全是“苏联模式”,因为事实上,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始终走的是中国化的解决民族问题之路。

所谓向苏联学习过,是讲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之日起,就把苏联实行的“民族自决”和联邦制作为自己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和制度选择,直到新中国建立前夕才最终放弃。新中国建立后,中国也像苏联一样制定了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的各种经济和文化政策,大力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也在社会生活中开展了批判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斗争,对少数民族予以某些特殊照顾和优惠等等。但这种学习和由此形成的相似的方针政策是基于两国在民族问题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其一,两国都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指导,都将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维护民族团结作为自己民族政策的出发点。其二,两国在民族构成上都是“一大多小”。苏联建国时俄罗斯族的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4%[63],而中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时的汉族人口占全国的94%,其余均为少数民族。这就决定了两国的民族关系主要是占人口多数的大民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其三,两国在各民族的发展状况上都有着相似的差距。俄罗斯族在苏联各民族的发展中处于“先进”水平,而少数民族则大多数地处周边,发展水平较低。按斯大林的说法,当时的6500万非俄罗斯民族的共同特点是都落后于俄国中部,其中有2500万左右的突厥语系民族人口“还没有经过资本主义”,600万左右的“游牧部落”还“保留着氏族生活方式”。[64]而中国的少数民族也普遍落后于汉族,民主改革之前,全部处于前资本主义社会阶段,包括封建领主制和奴隶制,甚至一部分氏族制度。所以,正是存在这些相似之处,尤其是共同受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影响,中国在民族理论政策上向“先进”的苏联学习,形成很多相同、相似之处就是在所难免的了。

然而,向苏联学习只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现象,由此形成的“模式”也是一种相对表面的东西,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走中国化的解决民族问题之路才是中国民族理论政策的根本。首先在国家结构的设置上就将中国和苏联区别开了。苏联实行联邦制,加入联邦的各“加盟共和国”都是一个“民族自决”单位,根据宪法它们同属主权国家,具有退出联盟的权利。而中国实行的是单一国家体制内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的区域自治。各自治地方既是少数民族自我管理的自治单元,也是国家的一级行政区域。苏联的民族按人口、政治和历史发展状况被划为不同的层级,并分别享有不同的政治权利,而中国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发展高低一律都称“民族”,享有同样的政治权利。这些不同,对我们来说都已是耳熟能详的了。

还需要知道的是,有些政策虽然相同或相近,但在中国,大都也是经过改造符合中国国情了。比如,在民族工作中我们一度有“民族化”的提法,最早就是来自斯大林。他在苏联建国之初提出“机关干部民族化”,原意是为了加速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实现非俄罗斯民族干部用自己的腿走路,但他后来强调党、政、工、团以至合作社都要民族化,这就带来了消极影响,助长了地方民族主义的抬头。而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也提出了“自治机关民族化”,却与斯大林的“民族化”不同。“首先,民族化范围不同。苏联包括民族地区一切机关,中国只是限于‘民族自治机关’,而自治机关只包括政府和人大,不包括党委和其他非政权机关。其次,内含不同,苏联民族化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各个方面。中国自治机关民族化包括有三个内容: (1)自治机关民族干部占一定比例,民族干部有职有权;(2)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3)运用民族形式。第三,中国在提出‘自治机关民族化’的同时,提出了‘少数民族干部共产主义化’,培养共产主义民族干部是中国共产党人的首创,只有在民族干部共产主义化的前提下,才能克服‘机关干部民族化’的消极作用。只有把共产主义摆在首位,各民族干部才有共同的奋斗目标,全心全意为各民族服务。第四,根据民族自治地方人口构成的条件,将自治机关的组成以自治民族为主,改为自治民族占有相应的比例。这样,纠正了‘民族化’就是自治民族包揽一切的错误观念,有利于各民族互相信任加强团结。目前,中国党和政府文件及民族立法,对民族化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而不提‘民族化’这个概念。”[65]这并非个例。

实际上,中国的民族理论和政策不但是中国化的,而且也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创新。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的四次民族理论政策基本观点的表述来看,一次比一次丰富、一次比一次完善,也一次比一次更加切合中国的实际。如1992年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最近在“十二条”中仍得到重申的关于“民族问题”的解说:“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也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之间等方面的关系”,将“民族自身的发展”纳入“民族问题”的范畴,不但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也是从现阶段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出发,着眼于现实问题解决的理论创新。又如“十二条”中提到的“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时期,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和各民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将长期存在。”除了对社会主义时期是民族繁荣阶段这一原理作了强调之外,也对这一时期共性和差异共存的规律作出了概括。再如中央提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更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在民族关系理论上颇具时代感的新论点。这些,从术语的使用到实际的内容都早已脱离苏联民族理论的窠臼,仍将其称为“斯大林模式”就不合理了。

事实说明,中国的民族理论及其指导下的现行政策,不是“斯大林模式”,而是一条不断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之路。这条道路是成功的,因为它有着现阶段中国民族团结、经济繁荣、社会稳定这个基本事实。

评价一个国家解决民族问题好坏的基本方法是“纵”“横”两个方向的比较。纵向来看,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族关系、各民族经济文化的发展以及民族凝聚力无疑是历史上最好的;横向来看,不好说“最好”,因为至少还存在着民族分裂主义。尽管我们不把它看作“民族问题”,但别人却不这么看,它也确实影响着我们的民族关系和凝聚力。然而,把有无分裂主义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好坏的主要标准并不一定合理,因为国情不同。马戎教授每每拿美国与中国对比,认为在美国“尽管历史遗留下来的种族偏见和歧视仍然存在,有时也会发生种族矛盾和族群冲突,但是国家的统一在‘南北战争’后从未受到真正的威胁。……我们应当承认美国自‘民权运动’以来在协调民族关系方面取得了相当的成功。”[66]

美国为什么没有出现威胁国家统一的分裂主义?它的政策因素不能否认,但更重要的则在于它是一个立国仅200多年的移民国家。外来移民来到美国以后,作为群体的民族或族群很快就被工业化和城市化分解了、吞噬了,在新的社会环境中他们主要解决的是如何尽快融入当地社会,能够被当地社会所接受的问题,而不是也没有条件去构建各自的“民族”,图谋分裂。换言之,美国绝大多数族群和种族的移民身份使他们没有进行民族分裂的历史和地域基础。如果不是这样,也难保不会出现问题。实际上,长期以来美国的一些土著印第安人也在“闹”分裂。他们自称是美国的“第一民族”,也在为“独立”和“建国”做着努力,尽管这种努力的成效是很微弱的。[67]马戎教授不是也讲“在经济发达,军事强大的美国,处在社会底层的一些少数族群(黑人、土著印第安人)及其组织依然存在着‘民族自治’并建立独立国家的倾向”吗?[68]何况,除去分裂问题之外,无论在美国还是在印度,谁敢说他们在民族问题上已安享太平!与他们的国情相对应的种族纠纷、种姓对抗、教派冲突哪一天消停过?拿他们与中国相比来说明我们政策的失败是完全没有说服力的。

其实,当今世界,只要是存在“世居民族”的多民族国家,分裂思潮和运动都或隐或现地存在。这是由民族自觉仍在发生,“一族一国”的民族主义理念还在支配着这种自觉,各种社会力量和利益集团还在最大限度地利用这种自觉造成的。“以前,西方各个多民族的民主国家的长期稳定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如今却似乎变得相当不稳定。……尽管居住在繁荣自由的国家,基本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都得到了强有力的保证,佛兰德人、苏格兰人和魁北克人的独立运动却非常强大。无论在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无论在民主还是军人政权的国家,无论在富国还是在穷国,民族分离的威胁无处不在。”[69]

平心而论,从世界范围来看,当今中国的西藏问题和新疆问题并不比其他国家的类似问题严重多少,但为什么现今它们有那么高的关注度?原因只有一个,这就是国际敌对势力的长期扶持、纵容和炒作。看一看2008年“3·14”拉萨事件后“藏独”分子在世界各地的喧闹,看一看“东突”势力在欧美国家的聚集、造势,哪一件事、哪一个动作背后没有西方反华势力的支持?社会主义的中国向来都是国际敌对势力分化渗透的目标,它的日益崛起也使它成为世界关注的中心,原本敏感的民族问题由此被利用、被放大也便不足为奇,问题是我们切不可不明就里、自乱阵脚。

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大国,历史留给它的遗产既有团结和睦,也有龃龉仇怨。新中国建立以来,我们对促进民族平等团结和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努力,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对因在历史上形成、当今又为国际敌对势力所支持和培育的分裂主义的存在而否定这种成绩是不公正的。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有处理民族问题好的经验,重视和借鉴这些经验是很有必要的,但切不可丢掉自己的特色而去“邯郸学步”。实践证明,尽管还有诸多的不完善之处,面临着各种复杂的问题,但我们选择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民族问题道路是成功的。认为现行理论政策有问题,试图另起炉灶绝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样做所要付出的代价也是我们负担不起的。

第三,中国的民族理论研究有缺点和不足,但同样在进步,不能把我们几十年来形成的话语都划入“苏联模式”。在理论研究上我们需要的也是扎扎实实走自己的路,努力丰富和完善自己的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否则是没有出路的。

中国的“民族理论”其实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指作为指导思想的党和国家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方针,一层是指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研究。由于二者的相互依存关系,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的发展状况和解决民族问题的实践某种程度上也反映着民族理论研究的状况。正因为如此,马戎教授在对我国作为指导思想的民族理论和政策提出质疑的同时,也对我国的“民族问题研究”或“民族理论研究”提出严厉批评,指出我们“从基本概念、理论架构、分析思路、使用术语等方面都承袭了斯大林时代的苏联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并提出:“我们扪心自问,今天我国大学里有关民族理论的教科书和有关民族问题的政府文件,与50年代相比,可曾对近半个世纪里世界局势和民族问题的新动态做出过新的理论总结和系统分析吗?在民族问题的基本概念、理论架构、分析思路方面可曾提出过什么真正带有创新性的东西吗?”可谓痛心疾首!当然,有破有立,在批评的同时,马戎教授也就如何创新民族问题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研究思路和选题。

我们赞赏马戎教授的理论勇气、视野和研究方法,也必须承认中国民族学,尤其是民族理论这门学科的局限性和诸多不足,但如同我们认识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一样,对中国的民族理论研究至今是否还是“苏联模式”,是否没有“创新”应做出具体分析。

从学科层面来讲,中国的民族理论有别于其他民族研究,它不是源于20世纪之初传入中国的“民族学”,而是源于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对于回族和蒙古族问题的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揭露日本帝国主义分化中国民族关系,团结少数民族共同抗日,所依凭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内民族问题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研究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50年代初成立的中央民族学院和地方民族学院都把民族理论和政策的教学作为主要课程之一,新中国最早的民族工作干部大都由此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的教育和民族政策的培训。其后,民族理论以其鲜明的马克思主义属性和与现实问题的密切联系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并成为我国民族研究领域中的主干学科之一。

显然,从产生到发展,中国民族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始终有着难以割裂的关系,同样也不可避免地沾染了“斯大林理论”的痕迹,但我们应该注意到,中国的民族理论研究也在进步,并非一无是处。

斯大林民族理论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他的“民族”定义,而自20世纪50年代开始这一定义便始终就受到中国学者的质疑,就此问题展开的讨论从未停息。这些讨论虽然没有、也不可能有结论,但对斯大林“民族”概念及其理论体系挑战的精神是一贯的。联想到我们在民族识别中对民族概念的灵活应用,以及对我国的各民族都以“民族”相称,不用“部族”理论来套的实践,不正说明我们的理论研究早已超出“斯大林模式”了吗?

实际上,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中苏国家关系的破裂,两国在思想理论上也在分化,包括民族理论在内的我国学术界基本上都明确在走自己的路了,只是由于“左”的错误影响,民族理论界的变化不够明显。但当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整个学术环境的好转,这种局面就大大改观了。试看以下几个问题的研究:

——民族问题与阶级的关系。1980年7月15日,《人民日报》发表了特约评论员文章《评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这篇文章及随后相关文章的发表澄清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造成的思想混乱,对民族工作的拨乱反正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对民族理论领域摆脱思想束缚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族个性与共性,或多元与一体的关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几年内,民族理论界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普遍认识到,民族特点或民族差异是一种长期的存在,它的消失是全世界实现共产主义以后很久以后的事情。民族融合因素的增长是民族发展中自然进行的,不是人为制造的,用行政手段来完成“民族融合”其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同时人们也谈到,我国各民族都有自己的特点,又有很多共同点;各民族的共同点、共同利益和民族特点、特殊利益是不可分割的。发展共同利益要照顾好民族的特殊点,照顾好了民族的特殊利益,才能更好地发展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正确地对待民族特点,处理好与共同点的关系,才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促进民族的繁荣和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改善。[70]而从8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费孝通多元一体理论的提出和国外多元文化理论的传入,民族理论界关于民族个性和共性问题的讨论便与之融合了。

——民族意识和民族认同。民族意识原来很大程度上被视为斯大林所讲的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质”,而至少自8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民族理论界即将“民族意识”作为一个独立的、同时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给予关注,因而出现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形成了研究热点。这些研究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推进和世界民族主义浪潮的影响,我国各民族的民族意识普遍增强这一现实问题的理论反映。它的意义就在于提醒人们正视这一现象的存在,因势利导,做好工作。因此,这一问题的讨论虽然在90年代比较集中,但在其后也并没有沉寂,因为与此相关的“认同”问题在新世纪之初很快又成为人们研究的热点,表现出了与国际学术热点接轨的倾向。

——民族政治理论。民族政治是民族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然而改革开放前我国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民族政治研究。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周星的《民族政治学》一书,成为国内这一领域开创性的作品。随后1995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宁骚的《民族与国家——民族关系与民族政策的国际比较》。再后,2001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周平的《民族政治学导论》。当年,朱伦通过对当代多民族国家族际政治生活的考察,提出了“民族共治”的命题。2004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了王建娥、陈建樾等人的论文集《族际政治与现代民族国家》,而关凯则在2007年出版了他的《族群政治》(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年高永久等又发表了《民族政治学概论》(南开大学出版社)。这些著述以不同的视角、不同的观点开创了我国民族政治研究的一片天地,成为民族理论研究的亮点。

——族群问题的讨论。“族群”是由西方引进的学术概念。20世纪80、90年代,中国大陆学术界既已开始使用这一术语,但所指对象不统一。由于对“族群”的翻译和理解事关中国的相关研究如何和国际学术界接轨,也与我们的对外交往和对现实民族问题的认识和解决密切相关,所以这一问题的争论自90年代开始便持续存在。马戎教授也参与了这一讨论,并提出了自己很有影响的观点。2001和2002年郝时远就“族群”问题发表了一系列论文,这些文章不但表达了作者在“族群”问题上的见解,而且在如何对待国外学术概念和中国既有学术话语的关系等问题上阐明了自己的态度,[71]成为在此问题研究上最有力度的作品。目前关于这一概念的理解和使用仍有着很大的分歧,但通过这些讨论,无论对促进民族理论研究还是对做好实际民族工作乃至对外工作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学科体系建设。20世纪80年代民族理论研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关注民族理论自身的地位、性质、研究内容等学科建设问题,在此问题上形成了许多热闹的讨论。仅在学科名称上就有“民族理论学”“理论民族学”“政治民族学”“民族问题学”“民族理论”和“民族问题理论”等多种意见的纷争。1994年金炳镐出版了《民族理论通论》(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7年又做了修订。该书力争体现民族理论的学科体系,出版后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成为民族理论教学的代表性作品。

此外,关于马克思主义经典民族理论和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研究,关于民族主义理论和思潮的研究,关于民族形成过程、民族精神和凝聚力的研究,关于全球化与民族问题关系的研究,关于当前民族问题的基本态势和规律的研究,等等,都在改革开放以来得以展开或在新的视角上得到了发展。对于这些研究及其产生的成果,如果没有偏见,是不应该视而不见和妄加贬抑的。

像其他研究领域一样,中国的民族理论研究已经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话语系统。就其来源来说它既包括苏联传入的成分,也包括我们历史上的传统,同时也有来自西方的元素。它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所用“民族”概念曾受斯大林定义的影响,现在虽已趋于多元化,但一般较多认同的仍是它的客观性、传统性和历史性。“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问题”“民族发展”“民族规律”和“各民族的繁荣”等仍是其常用的“关键词”,但“民族国家”“民族构建”“多元一体”和“多样性”等较后出现的概念也逐渐位列其中。所以,这些语汇尽管包含着源自苏联的成分,但在中国的学术发展中已成为中国民族理论的话语构成,远不是“苏联模式”了。

我们不能割断历史,对经历史演进形成的话语习惯远不是我们的好恶所能轻易改变得了的。比如“族群”这个概念,的确应该与“民族”区别开来,但把它应用于中国的实际,试图用“少数族群”来取代“少数民族”,用“族群政策”来取代“民族政策”,用“族群理论”来取代“民族理论”,其中的困难和遇到的尴尬大家应是很清楚的。其原因就在于,在中国,类似“少数民族”“民族政策”和“民族理论”等话语已经深入人心,不但渗透在政策语言、社会语言,而且也在我们的学术语言中被广泛认可了。在能够清楚表达对象的情况下,它还不需要用另外的话语来取代。

评价一种理论体系的标准,首先是实践,而不是它符合不符合某种“规范”。学习别人的长处是应该的,但决不能妄自菲薄,把自己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东西一同抛掉。中国的民族理论研究目前还有很多不足,诸如开放不够,比较零散,缺乏一套为人们所普遍认可的理论范畴、研究方法和学科体系,等等,但这些都是学科不成熟的表现,属于“发展中”的问题,而不在于“斯大林理论”。所以,在民族理论研究上我们同样需要的是扎扎实实走自己的路,努力丰富和完善自己的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而不是另起炉灶。脱离国情总是走不通的。

[原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年第1期]

【注释】

[1]马戎:《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载《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2]马戎:《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载《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3]马戎:《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载《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4]马戎:《当前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的选题和思路》,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5]马戎:《“文化化”民族关系》,载《中华读书报》2007-10-24。

[6]关于“政治化”与“文化化”分类的悖谬,已经有学者做了专门分析,见陈建樾:《多民族国家和谐社会的构建与民族问题的解决——评民族问题的“去政治化”与“文化化”》,载《世界民族》2005年第5期;陈玉屏:《民族问题能否“去政治化”论争之我见》,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8年第7期等。此外,还有学者从理论和实践、历史和现实等不同侧面对这一分类及其相关的论点做了批评。见郝时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民族关系》,载《民族研究》2005年第3期;杨建新:《中国民族关系理论的几点思考》,载《中国民族学辑刊》2008年第一辑;马守途:《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载《民族工作研究》2008年第2期等。

[7]马戎:《“文化化”民族关系》,载《中华读书报》2007-10-24。

[8]马戎:《反思民族研究——理论与实践》(上),载《中国民族报》2007-03-02。

[9]费孝通:《关于我国民族的识别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

[10]这里没有进行民族识别是相对中国的方式而言的,实际上受美国政府资助、1980年面世的《哈佛美国族群百科全书》对美国一百多个族群进行了区分和论述,堪称“美国族群识别的经典”也是一种“民族识别”的结果。见郝时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民族关系》,载《民族研究》2005年第3期。

[11]参见Virginius Xaxa:Articulation of Autonomy among Ethnic Minorities in India,载《民族区域自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会议由国家民委和香港科技大学主办) 2001年,第289页。

[12]黄光学、施联朱主编:《中国的民族识别——56个民族的来历》,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年,第81页。

[13]黄光学、施联朱主编:《中国的民族识别——56个民族的来历》,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年,第120页。

[14]费孝通:《关于我国民族的识别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1期。

[15]这里的“民族”是指具有地域和历史文化依托的相对原生和完整的族体,而不指次生或碎片性的“族群”。

[16]参见王希恩:《族性与族性张扬——当代世界民族现象和民族过程试解》,载《世界民族》2005年第4期。

[17]Walker Connor:The Politics of Ethnonationalism,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27,1973.

[18]马戎编著:《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37页。

[19]马戎编著:《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54页。

[20]马戎编著:《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45页。

[21]这里的“自治”与现今的“自治”含义不同,更接近于“自决”。

[22]《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922年),收录于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8页。

[2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收录于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66页。

[24]即1933年在喀什出现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和1944年随新疆“三区革命”而出现的“东突厥斯坦共和国”。

[25]《中共中央关于不宜成立东蒙人民自治政府给东北局的指示》(1946年),收录于中央统战部编:《民族问题文献汇编》,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011页。

[26]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正式命名为“内蒙古自治区”。

[27]马戎:《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载《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28]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收录于国家民委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年,第173页。

[29]李维汉:《有关民族政策的若干问题》,收录于《统一战线与民族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464页。

[30]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收录于国家民委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年,第173页。

[31]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收录于国家民委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年,第5页。

[32]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收录于国家民委政策研究室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北京:民族出版社,1994年,第7页。

[33]早在殖民时代,英印政府就在印度的部落地区设立过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统治制度,殖民统治结束后,印度政府继承了这些制度,并给予了这些地方一定的自治权力,然而这些权力未能得到行使。至少从20世纪末以来,日益边缘化的部落地区开始伸张自己的权利,出现了以内地的加尔坎德地区(Jharkhand)和东北部的部落为代表的“争取自治”的斗争。参见Virginius Xaxa:Articulation of Autonomy among Ethnic Minorities in India,载《民族区域自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1年,第289页。

[34][加]威尔·金里卡著,邓红风译:《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第26页。

[35]马戎:《联邦体制对苏联解体的影响》,载《中国民族报》2007-11-02。

[36]郝时远、吴兴旺:《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的发展与回顾》,收录于郝时远、王希恩主编:《中国民族发展报告(2001—2006)》,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06年,第225页。

[37]1982年至2000年间少数民族占西部和民族8省区人口比重的增加,主要是由该时期少数民族流向中东部的人口比重低于同一地区的汉族,以及因计划生育政策等原因少数民族人口增长比重大于汉族造成的。它说明了少数民族聚居状态的存在,但不能理解为加剧。因为,正是由于少数民族人口也大量地流向汉族地区,1982—2000年,中东部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当地人口的比重由2.07%增加到3.36%。参见郝时远、吴兴旺:《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的发展与回顾》,收录于郝时远、王希恩主编:《中国民族发展报告(2001—2006)》,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06年。

[38]马戎:《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载《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39]马戎:《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载《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40]张爱民:《美国“肯定性行动计划”述评》,载《南开学报》2000年第3期。

[41]张爱民:《美国“肯定性行动计划”述评》,载《南开学报》2000年第3期。

[42]马戎:《当前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的选题和思路》,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43]马戎:《当前中国民族问题研究的选题和思路》,载《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44]在这里要弄清民族“优惠政策”和“特殊政策”的区别:前者是基于民族间不平等或发展差距的利益补偿;后者是基于尊重民族文化差异的特殊对待。前者随着不平等或差距的消除即可取消;后者因文化多样性的存在而需长期保留。

[45]石毅:《从家长制到自由放任——美国政府种族政策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2000年,第94~98页。

[46]石毅:《从家长制到自由放任——美国政府种族政策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2000年,第94~98页。

[47]石毅:《从家长制到自由放任——美国政府种族政策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博士论文,2000年,第100页。

[48]马戎:《民族研究的创新需要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载《西北民族研究》2008年第1期。

[49][苏联]列宁:《给波利斯·苏瓦林的一封公开信》,收录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列宁论民族问题》(下),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659页。

[50][苏联]列宁:《论民族自决权》,收录于《列宁全集》(第二十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437页。

[51][苏联]列宁:《关于自决问题的争论总结》,收录于《列宁全集》(第二十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335页。

[52]马克思、恩格斯:《神圣家族,或对批判的批判所作的批判》,收录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上),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46页。

[53][苏联]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收录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230页。

[54][苏联]列宁:《拉脱维亚边区社会民主党第四次代表大会纲领草案》,收录于《列宁全集》(第十九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00页。

[55][苏联]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收录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234页。

[56][苏联]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收录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238页。

[57]列宁在十月革命之前也曾多次论述过民族“融合”或“溶合”,比如讲工人阶级政党“不仅要坚持在同反动派和形形色色的资产阶级民族主义举行的斗争中使各民族的工人团结起来,而且还要坚持使他们融合起来。”参见列宁:《再论按民族分校》,《列宁全集》(第十九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553页。但这里的“融合”或“溶合”和作为民族消亡的“融合”是有区别的。因为,他在批评“取消民族”的意见时明确讲到“当然,这是很美妙的事情,也是会实现的事情,但只能是在共产主义发展的另一个阶段上。”参见列宁:《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收录于《列宁全集》(第二十九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166页。讲“正如人类只有经过被压迫阶级专政的过渡时期才能达到阶级的消灭一样,人类只有经过一切被压迫民族完全解放即他们有分离自由的过渡时期,才能达到各民族必然的融合。”参见列宁:《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收录于《列宁全集》(第二十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41页。

[58]参见列宁:《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收录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列宁论民族问题》(下),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503页;斯大林:《联共(布)中央委员会向第十六次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收录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北京:民族出版社,1990年,第415页。

[59][苏联]列宁:《民族问题提纲》,收录于《列宁全集》(第十九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239页。

[60][苏联]列宁:《关于民族问题的批评意见》,收录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列宁论民族问题》(上),北京: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248页。

[61]由于斯大林的错误,目前斯大林一般不再被列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之列,但由于他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上的贡献和巨大影响,民族理论界一般仍将他作为“经典作家”看待。

[62]华辛芝、陈东思著:《斯大林与民族问题》,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6页。

[63]1921年时全部苏俄人口为1.4亿,而非俄罗斯族人口为6500万,占46%,俄罗斯族人口为7500万,占54%。据斯大林:《论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当前任务》,收录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北京:民族出版社,1990年,第175页。

[64][苏联]斯大林:《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收录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编:《斯大林论民族问题》,北京:民族出版社,1990年,第189页。

[65]果洪升主编:《中国与前苏联民族问题对比研究》,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56~157页。

[66]马戎:《理解民族关系的新思路——少数族群问题的“去政治化”》,载《北京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67]一个近期发生的例子是:一个自称“夏威夷王国政府”的组织近来一直和平“占领”着夏威夷群岛末代君主居住的伊奥拉尼皇宫,并且还组建了一个临时政府。一个多世纪前,夏威夷王国的君主制政府被美国推翻,夏威夷群岛后来成为美国的第五十个州。虽然过去了很长时间,但夏威夷原住民仍然没有放弃争取独立的想法。他们成立了多个组织,要求摆脱美国的“占领”,寻求独立。此外,自1974年以来,美国西部的土著民族拉科塔人(Lakota)也一直坚持为独立而斗争,并仿照美国脱离英国时的《独立宣言》起草了他们自己的《独立宣言》。2007年12月17日拉科塔部落代表致函美国国务院,宣布单方面退出和美国政府签署的所有条约,其中一些条约具有150多年的历史。拉科塔部落领袖拉塞尔·米恩斯(Russell Means)19日在华盛顿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说:“拉科塔人不再是美国公民,所有生活在我国周围5个州的人都可以加入我们。”与此同时,“拉科塔国”代表已拜访了玻利维亚、智利、委内瑞拉和南非大使馆,告知他们已独立建国一事。在接下来的数月里,他们将继续在海外开展自己的外交使命,在一些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和设外交代表处。参见2007年12月22日中国日报网。

[68]马戎编著:《民族社会学——社会学的族群关系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609页。

[69][加]威尔·金里卡著,邓红风译:《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

[70]孙青:《民族理论学科三十五年》,载《民族研究动态》1984年第3期。

[71]郝时远:《ethnos(民族)和ethnic group(族群)的早期含义与应用》,载《民族研究》2002年第4期;郝时远:《美国等西方国家社会裂变中的“认同群体”与ethnic group》,载《世界民族》2002年第4期;郝时远:《美国等西方国家应用ethnic group的实证分析》,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郝时远:《对西方学界有关族群(ethnic group)释义的辨析》,载《广西民族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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