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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特点要素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此类物品和劳务的成本或价值,应根据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中所规定的有关价值确定方法采用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进行合理分摊。有些成本介于制造成本和一般费用之间,在运用计算价格估价方法进行计算时应注意避免将同一成本重复计算。在运用计算价格进行估价时,应计入的第三项因素是运费及相关成本。第8条第2款将估价基础的选择权留给了各成员国。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特点要素_涉外型企业海关稽查风险管理与实操技巧——中国海关稽查风险管理报告

根据《WTO海关估价协定》第6条第1款的规定,运用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时,待估货物的完税价格由以下三方面的金额所组成:

生产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料和制作或其他加工的成本或价值

《WTO海关估价协定》关于第6条的注释中指出,第6条第1款(a)项所指的“成本或价值”应依据生产商或代表生产商提供的有关被估价货物生产方面的信息予以确定。应以生产商的商业往来账目为依据,只要此类账目与生产该货物的国家中适用的公认会计原则相一致。也就是说,上述成本或价值是指生产或制造待估货物所发生的实际成本或价值,不管待估货物是在何处或由谁生产或制造的。对于相同或类似货物﹑同级或同类货物的成本或价值都不存在任何参考依据。即使待估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发生在其进口前较长时间,也应采用生产或制造该货物的实际成本或价值,而不是出口或进口时的现时成本或价值,也不是其他货物所谓的正常成本或价值。

材料和制作成本或价值包括三个方面:

1)一般原料和制作成本

原料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以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制作成本包括生产人员工资﹑管理人员工资﹑房屋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修理费等等。

2)容器包装成本

原料和制作成本应包括第8条第1款(a)项中的容器和包装成本。计算价格中的容器和包装成本与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中的容器和包装成本的要求相同。

3)协助成本

原料和制作成本应包括第8条第1款(b)项中所列的协助成本。为了生产和销售进口货物,买方免费或减价﹑直接或间接提供的物品和劳务的成本或价值,应作为原料和制作成本或价值的一部分计入完税价格。这些物品和劳务必须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销售有关,或装置在进口货物之中,或消耗于进口货物的生产过程之中。对于由买方提供的设计和技术开发等协助,如果是在进口国内所从事的,只有在制造商购买的条件下,其成本或价值才能计入完税价格,否则不应包括在原料和制作成本或价值之中。此类物品和劳务的成本或价值,应根据进口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中所规定的有关价值确定方法采用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进行合理分摊。

制造商的设计和开发成本通常被看作为一般费用,而不是作为原料和制造成本看待。但根据附件一的规定,由买方或进口商所负担的进口国以外的开发成本,应包括在制造成本之内。有些成本介于制造成本和一般费用之间,在运用计算价格估价方法进行计算时应注意避免将同一成本重复计算。

通常利润和一般费用

根据《WTO海关估价协定》第6条第1款(b)项的规定,通常利润和一般费用是指“等于通常反映在由出口国生产者制造供向进口国出口的﹑与被估价货物同级别或同种类的货物的销售中的利润额和一般费用”。一般费用是指未包括在(a)项中的﹑与有关货物的制造和销售有关的直接或间接费用。

计算价格下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不仅是指进口货物制造商的实际利润和一般费用,而且要求该利润和一般费用与出口国内其他制造商制造的向进口国出口的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和一般费用相一致。

与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相比,计算价格下的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的定义稍有不同。在倒扣价格估价方法的条件下,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不仅包括来自同一国家制造商生产的货物,而且还包括来自其他不同国家制造商生产的货物。在计算价格的条件下,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必须是与待估货物的同一生产国的制造商生产的货物。对于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和一般费用的标准,《WTO海关估价协定》并没有明确规定。海关在运用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利润和一般费用时,应以待估货物制造商提供的可靠资料以及符合生产国所公认的会计原则的会计方法所编制的账册为依据,只要制造商提供的数据与生产国其他生产商所反映的数据基本一致,海关应接受制造商提供的数据。只有在这一利润和一般费用与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的通常利润和一般费用发生矛盾时,海关才能采用该生产国其他制造商的数据,以确定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的通常利润和一般费用。因此为了确定利润和一般费用,要求进口国海关必须掌握生产国制造商的充分资料。然而通常进口国海关所掌握的生产国其他制造商有关利润和一般费用的数据是非常有限的,很难判断进口货物制造商所披露的资料是否与正常情况相矛盾。

在确定利润和一般费用时,应将它们看成是一个整体。利润和一般费用之间的比例不是固定不变的,利润低,则一般费用会高,利润高,则一般费用会低。因此进口货物制造商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与同级别或同种类货物的通常利润和一般费用是否相一致,是看总额是否相一致,不是看单项金额是否相一致。如果制造商为了在进口国打开或扩大其产品的市场份额,或为了提高其产品的竞争力,采取低利润,甚至零利润来抵消为打开或扩大市场所需的高额一般费用,只要其总额与通常利润和一般费用相一致,还是可以认可的。《WTO海关估价协定》关于第6条的注释中规定:“如一产品在进口国中投放市场,生产商接受零利润或低利润,以抵消与投放市场有关的高额一般费用,……只要生产商有可证明低利润是合理的商业理由,且生产商的定价政策可反映有关行业部门通常的定价政策”。

应注意,利润和一般费用是制造商在其销售水平上销售货物时所发生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如果制造商只通过出口商向进口国销售,根据以上所述,出口商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应忽略不计。对于这种出口销售情况,是否会影响制造商的利润和一般费用适用第6条第1款(b)项,《WTO海关估价协定》并未说明是否影响。笔者认为应该不会对制造商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产生影响,否则计算价格就根本无法适用。。

运费及相关成本

在运用计算价格进行估价时,应计入的第三项因素是运费及相关成本。《WTO海关估价协定》第6条第1款(c)项规定,运费及相关成本应“反映该成员根据第8条第2款所作估价选择所必需的所有其他费用的成本或价值”。

这里的“成员”是指《估价协议》的成员国,也就是一国政府,而不是销售交易中的一方。第8条第2款将估价基础的选择权留给了各成员国。以CIF为估价基础的国家,将截至到进口港或进口地的运费及相关成本计入有关价格;以FOB为估价基础的国家,通常要求把从工厂到出口地的运输成本计入有关价格。《WTO海关估价协定》认为,一国立法可以规定全部或部分地计入或排除上述项目的费用。运费及相关成本应以客观可量化的数据为基础,反映了与某一特定运输有关的实际成本。

5.5.7.1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性

在采用计算价格估价方法进行估价时,除了了解构成计算价格的各项因素以外,还必须掌握充分的价格资料否则计算价格就无法适用。

制造商的合作态度是适用计算价格的前提

制造商提供的与进口货物有关的所有价格资料,是确定计算价格不可缺少的条件。如果制造商因商业保密的原因而拒绝提供价格资料,或者因生产国法律的原因不能提供价格资料,那么计算价格就不能成立。

正因为如此,《WTO海关估价协定》关于第6条的注释中指出:“通常,完税价格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并依据在进口国中可容易获得的信息予以确定。但是,为确定计算价格,可能需要审查被估价货物的生产成本和需要自进口国外获得的其他信息。此外,在大多数情况下,货物的生产商不属进口国主管机关的管辖范围。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使用一般限于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且生产商准备向进口国的主管机关提供必要的概算以及为随后可能需要进行的核实创造条件。”《WTO海关估价协定》第4条规定,进口商对于第5条(倒扣价格)和第6条(计算价格)的适用顺序有选择权,即可颠倒使用这两种估价方法的顺序,这说明在某些情况下某些进口商在这两种估价方法中更偏爱于计算价格。如果制造商愿意合作,并提供必要的价格资料,进口国海关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如果由于某些原因,需要采用生产国内其他制造商提供的价格资料时,进口国海关应在遵守第10条规定的前提下,将信息来源﹑使用的数据以及依据该数据所进行的计算结果通知有关进口商。

我国《审价办法》第24条规定,“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海关在征得境外生产商同意并提前通知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后,可以在境外核实该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有关价值或者费用时,应当使用与生产国或者地区公认的会计原则相一致的原则和方法”。

制造商有权拒绝提供价格资料

《WTO海关估价协定》第6条第2款规定,制造商具有拒绝提供价格资料的权利。各成员国不得因使用计算价格的需要,强迫非本国居民提供价格资料,或者审查制造商的商业账册,制造商或其政府具有拒绝核实的权利。这清楚地说明了,对于行使第6条第2款授予的不提供价格资料权利的任何人,不得施以任何处罚或刑法

5.5.7.2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在中国的应用

按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所需基本单证资料包括:

1)标明价格如何计算的业务单证,包括生产成本,应计入的利润及一般费用,能说明此类金额符合该行业惯例的证明;

2)运输费﹑保险费单证;

3)其他有关应加入或应扣减费用的单证。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相关费用的计算

中国海关估价人员在使用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时,将依据境外的生产商提供的成本资料,运用生产国的公认会计准则对有关费用进行计算。但是,估价人员不得强迫非本国企业提供价格资料。运用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时,海关估价人员可按下列程序计算:

1)确定进口货物的生产成本和费用,包括:

(1)生产进口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

(2)进口货物的生产或加工费用(包括直接或间接加工费用和一般费用)。

2)以下费用如尚未包括在本条第1)项费用中,应予加入:

(1)包装费用;

(2)“协助”的价值或费用(按合理比例分摊);

(3)在进口国完成的但由生产者支付的设计﹑工艺等费用。

3)加入境外生产商向境内出口销售同级或同类的货物中反映出的利润及一般费用。

4)加入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以前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先后适用次序选择

如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提出要求,并能够提供相关资料的,估价人员可同意其选择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先后适用次序。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估价人员将可能不同意进口货物的经营单位选择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次序:

1)按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得出的完税价格低于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

2)按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得到的完税价格明显低于按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得出的完税价格。

合理方法的选择

采用计算价格估价方法,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海关估价人员应将采用合理方法,对进口货物实施估价:

一)进口货物的生产商不能提供进口货物的生产成本。

二)进口货物的生产商虽能提供货物的生产成本,但缺乏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作为分摊有关费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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