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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逐步完善周期性普查制度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实行周期性的普查制度,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提供基础性资料,保障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项决策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为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调查体系改革奠定了基础。同时,也有利于各项普查标准的协调统一和普查内容的相互衔接,从而使周期性普查、经常性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互衔接、互为补充。
我国逐步完善周期性普查制度_中国社会调查史

(二)我国逐步完善周期性普查制度[10]

1.周期性普查的积极作用

实行周期性的普查制度,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提供基础性资料,保障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项决策的正确性和有效性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为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调查体系改革奠定了基础。

一是摸清了“家底”,深化了对我国基本国情国力的认识。2000年、2001年分别进行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和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表明,我国内地人口已达12.7亿人,法人单位510.7万个,产业活动单位708.8万个。

二是掌握了丰富的基础资料,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科学决策,特别是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依据。

三是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大量基础数据,为提高核算质量和推进统计调查体系改革奠定了基础,使我国统计工作在与国际一般规则接轨方面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

2.实行初期存在的问题

但是,在进行第一轮普查总结中发现,由于普查制度确立的时间尚短,加之农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又是首次进行,因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

一是普查的次数过多,基层负担太重。10年要实施6个普查,平均不到两年就必须完成一项普查任务,而每项普查从开始准备到发布结果,至少要用3年时间。这就造成了普查实施期的重叠;加之现有统计力量薄弱,许多地方普查经费又难以保障,因而既影响经常性的统计工作,也给基层造成较重负担。

二是在普查周期的安排上,与国家及地方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衔接不够紧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5年编制一次,而农业普查、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三项重大经济类普查则是每10年进行一次,周期间隔过长且时间安排不在同一个年份,难以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同一时期具有内在联系的可比数据。

三是在普查项目的设置上,国民经济各行业的涵盖面不全。没有将属于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的建筑业包括进来,不能全面反映国民经济的整体状况,因而影响了普查作用的综合发挥。

四是普查立法严重滞后,被调查者的配合与支持程度日益降低,组织实施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因此,对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进行适当调整是十分必要的。经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研究,并报请国务院批准,2003年8月11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达了《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决定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

3.调整国家普查项目的基本思路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如下。

原定于2003年进行的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推迟,与原计划在2005年开展的第四次全国工业普查和2006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合并,同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在2004年开展了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个位3、8的年份实施。以企业事业组织、机关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为对象,主要普查第二、三产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变化情况。

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改在逢个位6的年份实施。因其涉及全国广大农村和农户,具体组织、填报和审核汇总的工作难度很大,需要单独实施。农业普查以从事第一产业活动的单位和农户为对象,主要普查农、林、牧、渔业的发展变化情况。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仍在逢个位0的年份实施。以自然人为对象,主要普查全国人口和住房以及与之相关的重要事项。

调整后的国家普查项目,不仅在数量上有所精简,而且在周期安排上也更趋合理。表明中国普查工作正进一步朝着制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特别是经济普查的覆盖面更全、数据更新更快,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的衔接更加紧密,资料的可比性、可用性将会得到明显提高;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更趋吻合。同时,也有利于各项普查标准的协调统一和普查内容的相互衔接,从而使周期性普查、经常性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对于推进统计调查体系和国民经济核算的综合配套改革,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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