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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先验自由到实践自由

时间:2022-09-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对第三个二律背反的解决分析可以看出,康德通过对自然与自由二律背反的解决说明了自由的可能性。但是这种先验的自由则构成了向实践自由飞跃的基础和前提。在思辩理性中发现消极意义的先验自由,并不是康德的真正目的,它只不过是康德自由之思的一个逻辑起点。在这里,康德显然是用主体的道德体验,来说明自由的实在性的。

三、从先验自由到实践自由

从经验世界的必然律与超验世界的自由律这样的二分世界的方法出发,康德为我们解决了自由与自然这一对二律背反:在经验世界中,我们遵循的是自然因果律;在超验世界中,我们所遵循的则是自由因果律。那么,自由到底有没有存在的可能呢?康德认为,自由与必然的二律背反的产生是由于人们把可经验到的现象界存在与不可经验的理念世界相混淆,把先验的理念当作认识对象,使仅适于经验的知性范畴作超验的理性使用,把本属于先验的自由因果律与自然因果律看作是对同一个对象的同一方面的规定。如果把可经验的现象界(知性)与先验的理念(理性)相区别,把自由因果律与自然因果律看作两个不同方面的规定,两种对立的理论就由于分属两个不同的领域而各自成立,各有各的合理性。自然因果律适用于一切可经验到的现象界的存在,自由因果律适用于超验的非现象界的理念世界。

从对第三个二律背反的解决分析可以看出,康德通过对自然与自由二律背反的解决说明了自由的可能性。它存在于先验的世界,不受自然因果律所决定,它的对象不能在经验中得到规定从而在现实中得以实现。它是理性替自己创造出的一个自发的理念,能够不像自然因果性那样受另外原因的规定而绝对主动地开始活动。它超越现象界,却又能规定现象界,它是现象界自然因果律的前提,并且这种先验的自由仅仅用作对自然中因果关系的完满性说明,在形而上学宇宙论意义上,自由意味着主动地开始一种状态的力量。(44)从这个意义上说,康德的自由属于先验的,只能被思维,不能被人们所认识,在这里,自由只能是一个知道其可能性但不能认识的理念,人们能够认识的仅仅是现象。正是因为它是不可认识的,才有可能从一切现象界中区别出来,从必然中把它拯救出来。因为如果一切现象都表现出如何,其本体即如何,人们就没有必要去寻求事物的内在本质,自由就不可能得到拯救了。然而一切现象界所表现出来的,仅仅是人们所经验到的,如果摆脱所有经验的束缚,这个现象又会是什么样子呢?也就是说,存在着一个“物自体”的世界,对这个“物自体”世界的追问,只能把人们引向超验世界,引向“自由”,因为在现象界是找不到一个绝对的开端的。

虽然先验的自由是一个不可知的可能性的理念,它不可能形成任何积极意义上的知识,但是它作为一种自发的理念,能够绝对主动地开始活动,因而它又构成了现象界一切因果关系的最根本的原因。然而,这种自发的自由因果律还是存在着一个无法克服的矛盾,即自己的因果性无法在现实中得到证明,也就是说,我们对于这种先验自由的对象不可能构成任何的理论认识。显然,对于这个先验的自由,人们不可能形成任何具有积极意义的知识,只能说明其可能性,因此,这里所说的先验的自由只具有消极的意义。所以,先验自由的因果关系“并不是按照自然法则又从属于另外一个按照时间来规定它的原因。自由在这种意义上就是一个纯粹的先验理念,它首先不包含从经验中借来的任何东西,其次它的对象也不能在任何经验中被确定的给予”。(45)理性的这种自由只能体现为理念,是先验的,对于我们来说,只能思想,若要对之进行界定或者赋予内容,即说明或者证明其实在性,则意味着理性的僭越。但是这种先验的自由则构成了向实践自由飞跃的基础和前提。

在思辩理性中发现消极意义的先验自由,并不是康德的真正目的,它只不过是康德自由之思的一个逻辑起点。按照康德的逻辑,实践理性高于理论理性,自由的积极意义只有在实践理性中才能得到展开。这样,自由就从先验的理性走到了实践理性之中,但这两个方面不是完全隔离的。康德说:“值得注意的是,以这个自由的先验理念为根据的是自由的实践概念,前者在后者中构成了历年环绕着自由可能性问题的那些困难的真正契机。”(46)这也就说明了先验自由是实践自由的基础和前提。“所以取消先验自由的同时就会把一切实践的自由也根除了。”(47)显然,先验的自由是发现实践的自由的一个契机。然而,“思辩理性在运用因果概念时需要自由,以便把自己从二律背反中拯救出来,这种二律背反是思辩理性如果要在因果关系的序列中思维无条件者就不可避免地会陷入的,但理性只能把这个无条件者的概念悬置,而不是作为不可思维的提出来,并不保证它的客观实在性”(48)。也就是说,在思辩理性范围内,自由只具有可能性,是一个思维的对象,但是在实践理性范围内,自由这个或然的概念通过与道德法则的相互印证,证明了它的客观实在性。

一方面,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条件。“但假使没有自由,则道德律也就根本不会在我们心中被找到。”(49)康德认为,道德法则之所以能成为道德法则必须是排除任何感性杂多的纯形式,绝不能掺杂任何经验的感性的因素。必须是具有普遍有效性的单纯立法形式,必须是不假以任何手段和目的的定言命令,必须是独立于必然的自然法则而向人类自己颁布应该做什么的命令。这样一种超感性、超经验的绝对命令只能来自于人类的理性,是人类理性自己为自己立法。显然,这种人类理性不可能在现象界找到决定的根据,它是一种能自发地创始一种状态的力量,这个力量就是自由。由此可见,正是由于这个创始的力量,为理性自身开辟了一个实践的立法天地,形成了居于人们心中的道德法则。因而,自由就成了道德法则的存在条件。

另一方面,道德法则是自由的认识理由。尽管人们认为自由是道德法则的存在条件,但自由却不能被人们直接认识,因为最初的自由概念只是消极的,是人们思维的对象;也不能从经验中推导出自由,因为经验只能使人们认识到现象界所遵守的必然法则,而这恰恰是自由的直接对立面。“所以,正是我们(一旦为自己拟定意志的准则就)直接意识到的那个道德律,它是最先向我们呈现出来的,并且由于理性将它表现为一种不被任何感性条件所战胜的、甚至完全独立于这些条件的规定根据,而正好是引向自由概念的。”(50)这就说明了只有道德律法才能第一次使人们认识自由概念,离开了道德律法,自由是永远也不会为人们所认识的。在这里,康德显然是用主体的道德体验,来说明自由的实在性的。

然而,人们又是如何认识到这种道德律法的呢?康德认为,我们之所以能够认识到这种道德律法是源自于理性所颁布的普遍必然性律令,这种普遍必然性的律令是远离经验界的自然必然律的,也是不粘有任何的经验内容的,它就是一种“应当”,也就是个人的一种意志的自律。这种不受因果律支配的道德律令是如何在人身上表现出来的呢?康德通过对人的经验性品格和智性品格的划分解决了这个问题。作为人的经验性品格,人是经验主体,属于自然界的一部分,处于现象世界的因果系列之中;而作为人的智性的品格,人具有高于现象界的一面,人是道德主体,具有超感性、超经验的品格,不受因果律的支配。因而在道德领域内,在自由问题上,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合乎意志自律。这样,一方面,自由意志自身制定自己所遵循的道德法则,并以此作为行动应自负其责的固有根据;另一方面,由于赋予道德法则以纯形式性,借此也就保证了意志自身的纯粹性和自由。由之,康德从超验的形而上学的高度,赋予了道德主体的自由意志以主动性和创造性,并提出了“意志自律”的理性要求。这种理性要求就是道德主体提出的道德的最高追求,也就是至善,而至善的内容则是至高的道德与完满的幸福的完美统一,但是这种统一又是难以实现的,因为至高的道德遵循的是自由因果律,而完满的幸福遵循的则是自然因果律,因而两者难以完全契合,从而康德设定了灵魂不死,完成了康德“道德神学”的悬设。至善作为道德幸福统一的至境,在经验感性的世界是永远也无法实现的,但它作为一种理想却指引着人类不断的向前发展。

总之,康德通过人的经验品格和智性品格的划分,将人划分为自然人和自由人,作为现象界认识的主体,人是自然人,受自然因果律他律的支配,思辩理性所拟定的先验的自由只是在逻辑上具有有效性,它是自然因果律的源头,是人类思维的对象,但人类无法认识它,因而是一种消极的自由。但人作为道德主体则是自由人,通过自由意志为自己立法:“要这样行动,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51)。从而达到实践自由具有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实际意义,恢复了自由的实在性。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康德将人划分为经验的自然人和本体的自由人,再通过一种个体的统觉(观念)来达到现象界与本体界的统一,这种统一应该是外在的、分裂的,并非是一种有机的统一,所以,自然因果的先验自由与自由因果的实践自由,由于都属于理性自由,因而感性的自然的人向理性的自由的人的过渡就缺乏感性的基础,而这“只有审美判断的审美自由感才能为此奠定感性基础”。(52)从而康德自由的三个层次,先验自由、实践自由和审美自由感都有了自己的使用范围和作用,关于审美自由感我将在第三章中给予详细的分析,审美自由感与先验自由和实践自由的关系我也将在第三章中展开论述,可以说,康德哲学中的自由观为康德美学中的自由观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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