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政府权力与社会自由

政府权力与社会自由

时间:2022-09-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这里,就可以看到,密尔在政府和个人的关系上始终坚持个人拥有着绝对的权利,其力透纸背的主旨就在于:在目前的社会里,人们不能够让政府成为凌驾于每个个体之上的一种权威,一种在被剥夺了自由之后还以为这种权力是在增进人们的福利,和成为“为你好”的“至上者”。在政府与自由的关系问题上,密尔表达的另外一层含义就是,在什么条件下,一个社会可以成为自由的社会。

三、政府权力与社会自由

尽管密尔避开了政治的视角来讨论个人的自由问题,并对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作出了深入的阐述,但他在本书的最后还是不可避免地谈到政府,谈到“有关政府干涉的限度”这样一些政治性的问题。看起来这好像与主题没有关联,而实际上两者“密切相连”。这一主题就是,“政府应否为了人们的好处而替他们办些事或者叫他们办些事,而不要把那些事一概留给他们自己去办,无论是每人各自去办或者是自愿联合起来去办”[55]。当然在另一种意义上,政府也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讨论社会自由的同时,同样也离不开政府这样一种政治性机构。

密尔在上述这段话中表达了这样几层含义。

通常,一般人们会认为,政府为了民众的利益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威,或者在为人民的名义下,事无巨细地过问一切,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国王的“善良意志”。在这种状况下,政府可以在以人民的利益导向和目的性的目标下变成一种“威权主义”和“专制主义”。例如前面所提到的英国革命前国王的所作所为就是明证。

实际上,这种观念和行为是站不住脚的。例如在英国革命前,议会反对派就坚决批评人民的自由是建立在国王善良意志之上这样的观点,他们认为,只要人们被迫依赖于国王的善良意志而保持着自由的话,那么,就不是处在自由的状态而是处于奴隶的状态。因而他们宣称,只要生活在不断干涉他们的专断权力之下,本身就是消减了他们的自由[56]。因此,国王这样的行为不仅剥夺了他们特定的自由,也剥夺了他们作为人民的基本自由。1610年,托马斯·赫得利爵士(Sir Thomas Hedley)在下院作了著名的演讲,认为国王的这种特权会将自由人民的财产放置于“其他人的绝对权力和命令支配之下”。而如果“为了他个人或者财产而剥夺人民的自由”,那么,“你就是不加区别地将一个自由人和一个受束缚的奴隶相混同”[57]。总之,国王不经议会同意而强行征税,名义上总是打着国家利益的幌子,而实际上完全是侵犯了人民的权利,剥夺了人民的自由。因此,议会在1628年向国王提出“权利请愿书”,要求“自今而后,非经议会法案共表同意,不宜强迫任何人征收或缴付任何贡金、贷款,强迫献金、租税或此类负担;亦不宜因此等负担,或因拒绝此等负担,而对任何人命令其答辩,或作答辩之宣誓,或传唤出庭,或加以禁闭,或另加其它折磨或困扰;亦不宜使任何人因上述种种致遭监禁或扣押”[58]

从这里,就可以看到,密尔在政府和个人的关系上始终坚持个人拥有着绝对的权利,其力透纸背的主旨就在于:在目前的社会里,人们不能够让政府成为凌驾于每个个体之上的一种权威,一种在被剥夺了自由之后还以为这种权力是在增进人们的福利,和成为“为你好”的“至上者”。

在政府与自由的关系问题上,密尔表达的另外一层含义就是,在什么条件下,一个社会可以成为自由的社会。对此,他提出了以下一些值得重视的观点。第一,“所要办的事,若由个人来办会比由政府来办更好一些。一般说来,凡办理一项事业或者决定怎样来办和由谁来办那项事业,最适宜的人莫若在那项事业上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这条原理就判定了,立法机关或政府官吏不应当像一度通行过的那样干涉到普通的工业生产过程”[59]。密尔的观点与一些主张“市场自由”的经济学家的观点一样,即要让市场自身去发挥作用,政府不应当过度干涉。就像法国思想家巴斯夏所说:对于“那些以强制取代自由,以非自然的社会秩序取代自然的社会秩序,以他们的发明取代上帝的创造”的人,并“忙忙碌碌地企图促进或限制交换”,正以过度的自信进行着理性的设计,其结果将是不仅不能达到社会秩序的和谐,相反却会带来社会的混乱[60]。另外,密尔还认为,“有许多事情,虽然由一些个人来办一般看来未必能像政府官吏办得那样好,但是仍宜让个人来办而不要由政府来办;因为作为对于他们个人的精神教育的手段和方式来说,这样可以加强他们主动的才能,可以锻炼他们的判断能力,还可以使他们在留给他们去对付的课题上获得熟悉的知识”[61]。实际上,这些表述鲜明地体现了密尔关于自由的主旨,即反对统括一切的“大政府”(big government),要让个人成为主体,从而得到独立充分的行动空间,得到自我的发展。

第二,只有地方自治和地方自由才会有国家的自由、社会的自由。如果没有地方自由,一个国家的政治自由也就无从谈起,即使有,也只会是昙花一现。与确立和扩大地方自治相对应的就是政府的权力必须得到限制,政府不能控制甚至消灭社会中的一切中间团体或者“公共空间”。密尔说:

不必要地增加政府的权力,会有很大的祸患。在政府现有职能之外的每一增加,都足以更加扩大散布其对人们希望和恐惧心理的影响,都足以使得活跃而富于进取性的一部分公众愈来愈变成政府的依存者,或者变成旨在组成政府的某一党派的依存者。假如公路、铁路、银行、保险机关、巨大的合股公司、大学以及各种公共慈善机关等都变成政府的分支机构;再假如市政公会和地方议事会以及现在传留给它们的一切也都变成中央行政系统的一些部门;又假如所有这些不同事业的从业员都由政府来任用和支付薪金,因而其生活上的每一提高都要巴望政府来赐予;那么,即使有一切所谓出版自由和平民的立法组织,也不足以使这个国度或任何国度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自由之国。[62]

密尔的分析非常深刻,当一个国家的所有地方组织和独立的公共空间都不存在的时候,任何组织、个人都要直接面对着至高无上的权威的时候,权力就控制了一切。这也就意味着“自由”的荡然无存,即使还保留着某种“自由”的形式。在这一点上,密尔与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的想法完全一致。托克维尔在考察美国民主时得出的一个重要的结论就是,在一个日益走向大众集权的时刻,地方的乡镇自治将是抵御专制权力入侵、维护人民自由的可靠基础。事实上,也正是在与托克维尔通信和研究他的著作的过程中,密尔更加清晰地看到了人民自主、地方自治和中间团体等对防止民主的弊端与保障自由的好处。对此,密尔在他的自传中写道:

在一个附带问题上我从研究托克维尔著作中也得到巨大的好处,这就是中央集权的根本问题。他对美国和法国经验所作的有力的哲理分析,使他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最重要的是,凡能安全地由人民管理的社会集体事业,尽可能多地让人民自己去管理,政府行政机关不要干预,政府既不要包办代替,也不要任意指挥。他认为此种由市民参加的实际政治活动,不但是锻炼人民社会感情和实际管理才能的最有效的办法,这种感情和才能对人民说来极为重要,对良好政治说来必不可少;而且是克服民主政治某些特有弱点的具体办法,和保护民主政治不堕落为专制政治的必要手段,而专制政治是现代世界上真正的危险(由政府机关的首脑对分散的人民大众的独裁统治),可能形成人人平等、个个奴隶的局面。[63]

密尔所说的托克维尔著作中提到的美国和法国的经验,详见托克维尔的《美国的民主》和《旧制度与大革命》两书。在前一本书中,托克维尔详细考察了美国的乡镇自治传统和自由的关系;在后一本书中,他剖析了大革命前的法国专制集权的产生是如何逐渐消灭了地方自治的传统和社会中间团体的。这两个国家的经验也告诫世人,归根结底,在一个社会中没有了独立的自治空间的时候,也就不存在独立的自由的个体,反过来,没有了独立的个体,一个社会也就没有了保障和实现自由的坚实基础。因此,只有拥有独立自由的个体,才会有一个自由的社会。否则,反抗暴政、争取自由的结果也只能是“以暴易暴”,在推翻了暴政之后,他们自身又会重新成为实行专制统治的“暴君”。在中国古代历史上,多少次由农民起义实现的改朝换代不就是明证?请看密尔对此的详细阐述:

在文明比较先进和反抗精神较多的国度里,一般公众既习惯于指望国家替他们代办一切,或者至少习惯于若不问准国家让做什么以至怎样做法便什么为他们自己的事也不去做,他们自然就要认定凡有临到他们身上的灾祸一概应由国家负责,而一到灾祸超过他们忍耐限度的时候,他们就起来反对政府而形成所谓革命;于是另一个某人,不论有没有向国族取得合法的权威,跃上了统治者的席位,又对那个官僚机构发布他的命令,而一切事态仍与以前无异,那个官僚机构既未改变,也没有别人能够取而代之。

在惯于自己处理自己的事务的人民当中,景况就迥不相同了。在法国,很大一部分人民曾从事于兵役,其中很多人至少担任过下士级的军官,因此在每次平民起事当中总有些人能够担当领导,并能临时做出相当像样的行动计划。法国人在军事方面是如此,美国人则在各项行政事务方面能够做到这样;试令没有政府来管他们,美国人的任何一个团体都能够临时组成政府,以足够的智慧、秩序和果断来进行那个或任何其他公共事务。凡自由人民都应该是这样的;而凡能够这样的人民必定是有自由的;这样的人民永不会因有什么人或者什么团体能够抓住并控制住中央管理机构就让自己为他们所奴役。对于这样的人民,没有一个官僚机构能希望强使他们去做或者去经受他们所不欢喜的事。可是若在凡事必经官僚机构来办的地方,凡为官僚机构所真正反对的事就没有一件能办得通。这种国度的结构乃是把这个国族的经验和实际能力组织成一个有纪律的团体,为了对其余的人进行管治;这个组织自身愈是完善,它从群体各等级中为自己吸收并训练最能干的人员愈是成功,那么它对包括这官僚机构的成员在内的一切人们的束缚也就愈完整。因为管治者自己也成为他们的组织和纪律的奴隶,正不亚于被管治者之成为管治者的奴隶。[64]

由此可见,对一个社会而言,对于自由而言,放手给人民以空间,减少政府的干预与控制是多么的重要!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小政府”、“大社会”,或者“弱政府”、“强社会”,以及建立起独立于国家政治权力之外的“公民社会”的重要性。如果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颠倒了,变成了“大政府”和“强政府”,甚至是“全能政府”,那么,对于这个社会而言将是一场灾难,其结果将是权力控制一切,而自由则不复存在。因此,只有培养起独立自主的人民,才会有自由,反之亦如此。正如密尔所说,凡自由的人民都应该是这样的。

第三,当存在着一个强大的并力图控制一切的政府时,此时这个政府在技术手段上愈发达和有效,那么其控制力就愈强,危害也就愈大。在这一点上,密尔表达了其他思想家没有揭示的另外一个侧面——行政技术与控制力或执行力的问题,而这又是权力能够扩展和实现支配的技术基础。密尔说道:“这种行政机器愈是构造得有效率和科学化,网罗最有资格的能手来操纵这个机器的办法愈是巧妙,为患就愈大。”[65]请注意密尔所说的“网罗最有资格的能手”这句话,这里,密尔不仅反对政府行政力量的加强,而且反对将社会上最有才能的人都网罗进这个强大的行政权力机构。他说:

如果一国中所有高才竟能都被吸入政府的职务中去,那么一个趋向于做到这种结果的建议才真足以引起不安。试想,假如凡需要组织协调或需要以广大和全面的见解来从事的社会事业,其各个部分都掌握在政府手中;又假如政府的职司普遍都有最能干的人来充任;那么,一国中所有扩大起来的文化和实践出来的智慧,除掉那些纯粹思考性的以外,势必都集中于一个人数众多的官僚机构,而群体中其余的人势必只注目在它身上来谋求一切:一般群众要做什么,须求它指导和指挥;有能力有大志的人们则向它谋求个人的升进。于是,谋求钻进这个官僚机构,钻进之后又谋求步步高升,就成为大家进取的唯一目标。在这种政制之下,不仅在外边的公众由于缺乏实践经验之故没有资格来批评或约制这个官僚机构的工作,就是专制制度的偶然机遇或者平民制度的自然运用间或使一位或若干有志改革的统治者掌握大权,也不能实施与这个官僚机构利益相反的改革。[66]

当然,密尔在这里没有详细列举当时的政府可以使用哪些技术性手段。但根据当时的情况来看,这些手段包括,交通和通信条件的发达,可以实现频繁的交流和直接控制,各种统计和报表,对各级官员的考核与测评等。

总之,在讨论政府与个人自由这样的问题上,密尔始终坚持,政府不能以所谓增进社会的共同利益、为了人民的利益这样的口号来聚集一切资源,将一切都控制起来,事无巨细地去做一切事情,以政府权力为中心,以政府官员为本位,并让整个社会以此为中心来运转,这样的政府实际上是家长式政府(government paternalism)。恰恰相反,应该以每个个体为中心,发挥和调动每个个体的积极性,提升每个个体的价值,增进每个个体的利益,这才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基本动力。正是从谁将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出发,密尔指出:

政府一到不去发挥个人和团体的活动与力量却以它自己的活动去代替他们的活动的时候;一到不是对他们进行指教、劝导并有时指摘而是叫他们在束缚之下工作,或是叫他们退立一旁而自己去代替他们工作的时候,害处就开始发生了。国家的价值,从长远来看,归根结底还在组成它的全体个人的价值。一个国家若只图在管理技巧方面或者在事务细节实践上所表现的类似的东西方面稍稍较好一些,而竟把全体个人智力的扩展和提高这一基本利益推迟下来;一个国家若只为——即使是为着有益的目的——使人们成为它手中较易制驭的工具而阻碍他们的发展,那么,它终将看到,小的人不能真正做出大的事;它还将看到,它不惜牺牲一切而求得的机器的完善,由于它为求机器较易使用而宁愿撤去了机器的基本动力,结果将使它一无所用。[67]

就自由而言,密尔从历史的演变中看到,现在最为紧迫的情形是社会权威对个人自由的侵害,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他改变了以往自由主义的基本视角,坚持要在社会的维度下来讨论自由的问题,要在社会权威与个人自由之间划定一条界限。在他看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保障人们的自由。

继承从孟德斯鸠、托克维尔以来的“社会”考察视角的思想传统,密尔将原本一个关于“自由”的政治性讨论转换成为一个社会性的理解和考察,就当时的英国而言,这是一种新的视野。思想史家萨拜因(George H.Sabine)曾经说过,至于对自由的威胁,密尔主要担心的并不是政府,而是社会上多数人不能容忍非传统见解。他们对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人投以怀疑的目光,并且准备以人数的力量去压制和整肃他们。对这种可能性,老一辈的自由主义者并不曾感到不安,说实在的,他们不曾想到过,他们的问题只不过是从地位牢固的少数人手中夺取统治权……早期自由主义者从未意识到,而为密尔所认识到的是,开明政治必须有开明社会的支持……在个人同政府之间的关系上,在确保自由的问题上,社会成为第三个因素,而且是影响力更大的因素[68]

【注释】

[1]〔法〕雷蒙·阿隆著,周以光译:《阶级斗争:工业社会新讲》,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2]〔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90页。

[3]〔英〕约翰·密尔: 《论自由》,第4~5页。又见John Gray,Ed.,John Stuart Mill On Liberty and Other Essay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pp.8-9。这里的译文有修改。

[4]〔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5页。

[5]这里借用了中国近代思想家严复在翻译密尔《论自由》一书时所用的标题,也比较贴切地反映了社会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

[6]〔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7页。

[7]〔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81页。

[8]〔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0页。又见John Gray,ed.,John Stuart Mill On Liberty and Other Essays,p.14。这里的译文有修改。

[9]〔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81页。

[10]〔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82页。

[1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2~13页。

[12]同上书,第10页。英文原文为笔者所加。

[13]《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主权”条目,第533页。

[14]关于对这个概念的详细讨论见Martin Loughlin,The Idea of Public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年版中“主权”这一节。

[15]〔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82—83页。

[16]〔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3页。原文详见John Gray,ed.,John Stuart Mill On Liberty and Other Essays,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p.17。

[17]详见霍布斯的《利维坦》和《论公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18]这一内容详见Quentin Skinner,Liberty Before Liberalism一书。

[19]〔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81页。

[20]同上书,第82页。

[2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83页。

[22]同上书,第96页。

[23]同上书,第97页。

[24]〔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92页。

[25]同上书,第14~15页。

[26]〔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91~92页。

[27]同上书,第94页。

[28]钱乘旦、许洁明:《英国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44页。

[29]〔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89页。

[30]同上书,第83页。

[3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82页。

[32]〔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86~88页。

[33]〔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89页。

[34]同上书,第109页。

[35]〔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04~105页。

[36]〔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02页。

[37]这种争论或者说不同的理解至今仍未完结。关于这些不同的理解详见Alistair Edwards and Jules Townshend,eds.,Interpreting Modern Political Philosophy,Macmillan,2002一书中关于“密尔”的研究综述。实际上,这些不同的争论其核心问题就在于:个人,作为社会的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到底如何界定。

[38]详见〔英〕威廉·托马斯:《穆勒》,第130~134页。

[39]John Gray,ed.,John Stuart Mill On Liberty and Other Essays,p.xix.

[40]John c.Rees,John Stuart Mill's On Liberty,p.76。另见John Gibbins,“J.S.Mill,Liberalism and Progress”,in Richard Bellamy,ed.,Victorian Liberalism:Nineteenth-cetury Political Thought and Practice,Routledge,1990,p.100。

[41]Johnc.Rees,John Stuart Mill's On Liberty,Oxford,1985,p.77.

[42]通常人们都把密尔看作“消极自由”的思想家,见Philip Pettit 的概括。Philip Pettit,Republicanism;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uernment,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18.

[43]John Gibbins,“J.S.Mill,Liberalism and Progress”,in Richard Bellamy,ed.,Victorian Liberalism:Nineteenth-cetury Political Thought and Practice,p.106.

[44]〔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03页。

[45]关于这方面的详细内容,只要翻阅这一时期工人阶级理论家的著作,如布朗基、路易·勃朗、蒲鲁东、傅立叶等人的著作,即可明白。

[46]关于这一问题,很值得作出进一步的探索。像哈耶克(Friedrich A.von Hayek)这样的思想家就坚持“自然的秩序”。

[47]〔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13页。

[48]〔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14页。

[49]同上书,第115页。

[50]〔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15页。

[51]199757李工真:《德意志道路——现代化进程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

[52]62同上书,第页。

[53]199122〔德〕康德著,何兆武译:《历史理性批判文集》,商务印书馆年版,第页。

[54]〔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18页。

[55]〔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18页。

[56]Quentin Skinner,“States and the Freedom of Citizens”,in Quentin Skinner and Bo Srtath,eds.,States and Citizen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12.

[57]Ibid,p.14.

[58]董云虎等编:《世界人权约法总览》,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36~237页。

[59]〔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18~119页。

[60]详见〔法〕弗雷德里克·巴斯夏著,许明龙等译:《和谐经济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61]〔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19页。

[62]〔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20页。

[63]〔英〕约翰·穆勒:《约翰·穆勒自传》,第115页。

[64]〔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21~122页。

[65]〔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20页。

[66]〔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21页。

[67]〔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第125页。

[68]〔美〕乔治·霍兰·萨拜因著,刘山等译: 《政治学说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780~781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