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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述式和完成行为式

时间:2022-09-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奥斯汀看来,造成完成行为式话语不适当有三种情况。到50年代,奥斯汀放弃了这种区分,认为记述式话语也是完成一种行为,即记述或描述的行为,从而对语言的记述或描述功能作了进一步的限制。奥斯汀在否定记述式话语和完成行为式话语的区分时,提出三个方面的根据。过去,他认为完成行为式话语有两种标准形式。

第一节 记述式和完成行为式

奥斯汀在20世纪30年代末已开始从事言语行为理论的研究,他在这个问题上思想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40年代,他虽然提出“完成行为式话语”(performative discourse)、“完成行为词”(performatives)这些新概念,认为“命令”、“答应”等词具有完成行为的功能,但他仍然承认此外还有“记述式话语”(constative discourse),如“陈述”、“描述”等词具有记述的功能。到50年代,他才放弃记述式话语和完成行为式话语的区分,认为“陈述”、“描述”等词也是完成一种言语行为,并不具有与完成行为式话语相平行的地位。

奥斯汀在这个问题上的早期观点,以他1946年写的《他人的心》一文为代表。在这篇文章中,他对“知道”和“允许”这两个词作了对比,认为它们都是完成行为词。过去的看法是:“知道”是一种特殊的心理状态的名称,说我知道“S是P”,这意味着我处于与“S是P”相关的心理状态之中。奥斯汀不同意这种看法,认为这种看法依据一种“描述的理论”,即依据于词只能被用于“描述”或“陈述”的观点。在奥斯汀看来,当我说我知道某件事时,我并不是描述我的一种心理状态,而是对我所说的话向别人作出一种保证,保证我所知道的事情是真的。正如当我许诺某件事情时,我就是向别人表示我要去做某件事情。奥斯汀在这篇文章中提出“知道”和“允诺”都是完成行为词,这表明他当时已经有了他后来提出的言语行为理论的某些萌芽。

按照奥斯汀的早期观点,记述式话语就是哲学家们通常所说的陈述,它具有或真或假的特性;相反,完成行为式话语则无真假可言,它要完成它所特有的任务,这就是被用于完成某种行为。例如:“我命名这条船为伊丽莎白号”;“我向你道歉”;“我欢迎您”;“我劝您做那件事”等等,都是完成行为式话语。这类话语无真假可言,但它们可能是“适当的”或“不适当的”。因为,完成行为式话语必须是在特定的话境中说出,这种语境与有关的言语行为在各个方面都是适合的。如果说话者不处于完成某种行为所需要的条件之下,那么他的话语将是不适当的。

在奥斯汀看来,造成完成行为式话语不适当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如果说话者不具有(或不处于)完成某种行为所需要的身份或地位,或者如果说话者打算完成某种行为的对象不适合于那个目的,那么,他就不能通过说出他的话语来完成他打算完成的行为。例如,如果我不具有给船命名的资格,那么我所说的“我命名这条船为伊丽莎白号”这句完成行为式话语便是“不适当的”,或者也可以说是“无效的”。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完成行为式话语不是被诚心诚意地说出的,那么这类话语即使不是无效的,也在另一种方式上是不适当的。例如,如果我说“我许诺……”然而我根本不打算完成我所许诺的行为,也许甚至不相信我有能力完成这种行为,那么这种许诺便是虚假的。第三种情况是,即使完成行为式话语已经产生了效果,也往往可能出现第三种不适当,奥斯汀把这种不适当称为“违背许诺”,这也是一种“不正常的”情况。例如,如果我说过“我许诺……”但我又违背自己的诺言,这就不是正常的;如果我说过“我欢迎你”,但我又把你当作敌人或入侵者看待,这也是不正常的。奥斯汀说:“让我们记住在使用完成行为词时几种比较明确的不适当情况,即无效、滥用(不诚实)和违背承诺。”[1]

奥斯汀在三四十年代坚持记述式话语和完成行为式话语的区分,认为记述或描述只是语言的一种功能,完成行为是语言的另一种功能,而且是一种更加重要的功能,它在语言实践中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到50年代,奥斯汀放弃了这种区分,认为记述式话语也是完成一种行为,即记述或描述的行为,从而对语言的记述或描述功能作了进一步的限制。

奥斯汀在否定记述式话语和完成行为式话语的区分时,提出三个方面的根据。首先,过去他以为记述式话语和完成行为式话语的区别之一,在于后者具有某些“标准形式”,后来他又否定了标准形式的说法。过去,他认为完成行为式话语有两种标准形式。一种形式是这种话语是由一个第一人称、单数、现在时、直陈式和主动语态的动词开始的,例如,“我许诺你如何如何”(I promise you that□□)。另一种形式是动词处于被动语态、第二或第三人称的现在时直陈句中,例如,“请求旅客越过铁轨时只能通过天桥”(Passengers are requested to cross the line by the fortbridge only)。后来,他则认为,一个语句要成为完成行为式的,完全没有必要以这两种所谓标准形式来表达。显而易见,说“关上门”,这完全是完成行为式的,正如说“我命令你关上门”那样完成了一种行为。甚至“狗”这个词本身有时也能取代明确的、正式的完成行为式。人们用这个简单的词完成的行为,等同于“我警告你这条狗会咬你”这样的话语所完成的行为。而且,为了完成某种行为,我们甚至可以不使用明确的习惯用语(如“我命令……”“我答应……”等等),而使用许多比较原始的手段,如用手势或语调等等。他说:“因此,我们不能期望完成行为式有什么纯粹的语言标准。”[2]又说:“我们没有纯粹的语言标准,可以据以把完成行为式话语与记述式话语区别开。”[3]

其次,过去奥斯汀认为记述式话语与完成行为式话语的另一区别,在于完成行为式话语有适当或不适当之分,而记述式话语则没有这种区别。后来,他则认为记述式话语也有适当或不适当的问题。他说,一个无疑是对事实的陈述、从而是记述式的话语,可能在不只一种的方式上是不适当的、不合格的。其中一种方式是,如果某个人不处于作出某个陈述的位置上,人们就不能作出这个陈述。例如,如果我不知道隔壁房间里此时此刻有多少人,我就不能作出隔壁房间里此时此刻有多少人的陈述。如果我在这种场合下说“隔壁房间里此时此刻有50个人”,你就不会承认这句话是对一个事实的陈述,至多只不过是一种猜测。奥斯汀还举了一些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一、某个人说:“约翰的所有孩子都是秃顶的,可是约翰没有孩子”;二、某个人说:“猫在席上,可是我不相信它在那里”;三、某个人说:“所有的客人都是法国人,而其中有些人不是”。奥斯汀认为,这三句话从形式上看都是陈述,然而这三句话都是不适当的或不合格的。因为,当一个人说“约翰的所有孩子都是秃顶的”,这句话就意味着他已经预设约翰有孩子;当一个人说“猫在席上”,这句话就蕴涵着他相信猫在席上;当一个人说“所有的客人都是法国人”,从这句话中就不能合乎逻辑地导出“有些客人不是法国人”。奥斯汀还认为,记述式话语的这种不适当情况与完成行为式话语的不适当情况是相对应的,例如,“我把我的表遗赠与你”,这就预设我有表,“我答应到那里去”,这就蕴涵着我打算到那里去。他说:“因此,在我看来,记述式话语完全与完成行为式话语一样容易发生不适当的情况,而且的确是同样的不适当情况。”[4]

再次,奥斯汀过去认为,记述式话语与完成行为式话语的另一区别,在于前者有真假之别,后者则无真假之别。后来,他也否定了这一区别,认为完成行为式话语也有真假之别,而记述式话语的真假之别并不是界线分明的。就完成行为式话语而言,奥斯汀以“我劝告你做那件事”这句话为例。他说,假定我在说这句话的时候,所有的情况都是适当的,获得成功的条件都得到了实现。我的确是诚心诚意地劝告你去做那件事,而不是半真半假地陈述着我劝告你。然而,我的劝告本身是正确的吗?我的这种信念在这些情况下是否已被证明是正当的?这个劝告是否事实上已被证明或者被后来的事实证明为符合于你的利益?这些都涉及正确或错误,真或假的问题。又如,假定某个法官在宣告被告有罪时是按照正当的程序和怀着真诚的信念而作出判决的,尽管如此,仍然可以质问这个判决是否是公正的或公平的。在这里,我们又得面对事实,包括作出判决的环境。奥斯汀承认,所谓好与坏、公正或不公正、应该或不应该的问题,不等同于真和假的问题,但他认为好与坏、公正或不公正、应该或不应该的问题,也是需要与事实相对照才能得到解答。因此,完成行为式话语也不是完全与真假无关的。另一方面,就记述式话语而言,奥斯汀认为,虽然记述式话语有真假之别,但这种真假也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法国是六角形的”这个陈述句,它对于街上的行人来说是真的,对于地理学家来说则不是真的,因为它是一个不精确的陈述。又如,“牛津距伦敦60英里”这个陈述句也是一个不精确的陈述,一般说来可以说它是真的,严格说来则不是如此。因此,在他看来,对于这样的陈述句,如果要问它们究竟是真的还是假的,那就把问题过分简单化了。要回答这个问题,除了考虑事实之外,还要考虑说话者的状况、说某句话的目的,听话语的人以及话语的准确程度等等。总之,在他看来,完成行为式话语并不是完全与真假无关,记述式话语的真假之别也不具有截然分明的界限,因此,真假问题并不是把记述式话语与完成行为式话语区别开来和对立起来的根据。

后来,齐硕姆在《认识论》(1966)一书中发展了奥斯汀关于完成行为式话语的观点。他同意奥斯汀在《他人的心》一文中提出的观点,即认为某些词如“允许”、“请求”等等在“我允许……”“我请求……”这样的日常话语中,不是表示描述,而是表示完成某种行动。不过,他认为奥斯汀没有给“完成行为词”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他试图在这方面作些补充。在他看来,几乎所有的词都可以说在某一方面起着完成行为词的作用,因为每个词几乎都不是局限于描述和报导。他把完成行为词作了广义和狭义的解释,认为“请求”、“允许”、“命令”、“保证”等等属于狭义的,即严格意义的完成行为词,一个语句中只要包含有这样的词,它就能完成“请求”、“允许”等等行为。而“想要”、“知道”等词则是广义的或松散意义的完成行为词,因为一个以“我想要”开头的语句不能起“我请求”那样的作用。我们只能说有“请求”的行动,而不能说有“想要”的行动。可是,人们在日常话语中往往用“我想要”来完成“我请求”那样的作用,因此可以把它划入广义的完成行为词之列。同样地,“我知道”也不是严格意义的完成行为词,因为它不能起“我保证”那样的作用,可是,在日常话语中人们在说“我知道”时往往含有“我保证”的意思,因而也可以把它列入广义的完成行为词之列。在他看来,属于广义的完成行为词的“我知道”、“我想要”等等,既可以起描述词的作用,也可以起完成行为词的作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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