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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国税机关第三方涉税信息的采集获取

时间:2022-09-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何运用征纳双方以外的第三方涉税信息,促进税源精细化管理,是当前税收征管和税收信息化建设面临的难题。首先,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监控,是税收法律的明确要求。根据《征管法》规定,各级各部门有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职责和义务。

石家庄市桥东区国家税务局 刘振英 何利民 齐鑫

在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过程实际上已成为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相关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和应用,并据此采取相应措施的过程。实施信息管税,必须明确涉税信息流在现代税收管理中的核心作用。积极推进税务系统内部国地税之间信息共享。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工作,实现汇总纳税企业涉税信息共享。逐步建立和完善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信息共享机制,努力获取第三方信息。严格数据录入审核,提高数据管理质量。

当前基层国税机关对税源管理主要依赖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纳税信息,对申报外的涉税信息资源掌握不全、分析应用不够,难以形成对纳税人的有效监控。如何运用征纳双方以外的第三方涉税信息,促进税源精细化管理,是当前税收征管和税收信息化建设面临的难题。

一、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监控是税源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

第三方涉税信息监控是指税务机关从政府各职能部门、银行、垄断企业等部门或行业获得的涉税信息,将采集到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找出差距,适时监控管理,进而加强对纳税人纳税申报准确性的监控力度,促进税源精细化管理。当前,税务机关推行税源精细化管理,必然要求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监控,以便从更多的外部渠道获取涉税信息,更加全面、广泛地掌握税源变化情况,不断提高税源管理水平。

首先,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监控,是税收法律的明确要求。《税收征管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第六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这就为全社会做好协税护税工作从法律上设立了具体规定,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有义务加强第三方涉税信息监控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监控,是税务机关监控税源变化的有效手段。第三方涉税信息监控内容包括:各部门涉税信息交换;涉税信息整理、分析、发布;涉税信息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比对分析等。这些涉税信息,有的涉及到税务机关没有掌握的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状况,有的是税务机关进行评定税等税收管理必需的数据或资料,还有的是税务稽查打击偷逃骗税非常有价值的线索和依据,它们不仅拓展了税务机关的信息来源,而且延伸了税源监控的领域,成为税务机关分析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查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不可或缺的信息补充。

第三,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监控,是税收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外部信息交换系统是一个解决税务系统与外部单位之间信息交换共享的系统,其主要目标就是运用信息化手段解决税务机关对第三方涉税信息监控的问题,提高监控效率,服务税收征管工作。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监控,将为外部信息交换系统的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二、第三方涉税信息监控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各级税务机关对第三方涉税信息的监控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仍处于比较粗放的状态,获取的外部信息有限,对税源管理的促进作用也十分有限。具体表现在:

(一)监控意识不强,信息采集不主动。税收管理员对税源监管主要依靠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信息,深入下户调查少,难以了解其真实经营情况,加上纳税人纳税意识不高,故意隐瞒涉税信息,致使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灵活的经营方式和多变的经营行为很少进行主动、动态的分析监控,管理理念和方法仍然十分粗放,造成管理环节的空位和断层。比如漏征漏管户、长期低税负、零申报户的大量存在等问题。

(二)监控机制不健全,考核不到位。现行税务机关内部没有设置专门的涉税信息监控部门或机构,也没有设置相应的监控岗位。对涉税信息监控未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对涉税信息监控工作由谁做、怎么做,如何分析、预测、监控不够明确细化。涉税信息监控工作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科学规范的业务流程及相关的考核办法。

(三)监控措施不得力,信息不对称。目前税务部门对CTAIS系统机内数据监控较严、较多,对机外数据监控得少,但因CTAIS系统信息采集的局限性,对纳税人经营活动相关涉税监控内容不全面,方法比较单一,信息来源渠道少,无法准确、深入地监控纳税人的经营状况,税收管理员难以将工作重点放在如何做大现有税源和潜在税源这块蛋糕上。

(四)监控体系不完善,互动机制没建立。目前除工商部门反馈工商登记信息、技术监督局反馈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海关反馈报关单信息使用计算机网络并建立了信息反馈制度外,其余相关涉税信息监控手段基本还停留在手工操作和人工管理上,税务机关没有与政府各职能部门、银行、企业等做到横向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各职能部门所掌握的涉税信息不能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协税护税互动机制未能建立、健全,不能充分发挥效应。

三、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监控机制,强化监控措施,拓宽监控渠道,提高税源精细化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税务内部第三方涉税信息监控机制,完善考核办法。为强化第三方涉税信息监管与应用,建立数据通报等制度,制定信息采集、审核、分析比对、信息传递等相关办法,使涉税信息监管与应用工作逐步规范,促进税源管理。

(二)强化社会监控,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互动机制。根据《征管法》规定,各级各部门有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职责和义务。税务机关应主动取得政府的支持,由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参与,共同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交换机制,明确涉税信息交换的时限、内容、应用、保密等措施,使税务部门能多渠道、快捷、全面、准确了解各类涉税情况。要在保证基础涉税信息采集的基础上,特别注重加强与工商、地税、技术监督、银行、电力等社会经济部门行业的沟通联系,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牵头的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定期交换共享第三方信息,不断拓宽信息采集渠道,切实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国税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多个部门获取相关涉税信息:

1.从工商部门获取工商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相比对,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还要着重了解企业向工商部门提供的注册资本和股权登记、变更等信息,及时发现企业股权变动情况,以加强对其税源的监控。

2.从技术监督局获取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的经营者,与税务登记信息相比对,及时发现漏征漏管户。

3.从地税部门获取共管户向地税机关领取发票、开具发票,缴纳地方税费情况,加强其企业所得税的监控。

4.从统计部门了解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经济指标信息和经济运行信息,为宏观税负分析提供依据。

(三)加强纳税人现金流监管,建立税银联动监控机制。一是加强纳税人开立账户及账户报告情况的监管力度。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和银行部门的联系,严厉查处纳税人开立银行账号不报告的力度,以避免出现纳税人多头开户、逃避资金监管的行为,使税务部门能从源头掌握纳税人的资金流动;二是加强对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现金流的监管。由于目前信用制度和金融监管机制还不健全,纳税人经营中使用现金交易非常普遍,尤其是商贸企业,将销售收入以个人名义存款,长期挂往来账,使进、销货资金在基本账户体外循环,造成税收大量流失。税务机关应加大查询个人的储蓄存款力度,了解纳税人资金变动和收支状况情况。从资金源头上进行监控,以有效控制税款流失。

(四)核查垄断行业涉税信息,建立税企联动的涉税信息反馈机制。要坚持有效原则,善于加工处理,抓住纳税人行业标准、投入产出、产能电耗等关键指标,提高信息采集针对性和利用效率。核查用电、用水等信息测算能耗指标。税务机关在摸清行业管理规律的基础上,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关联度较强的信息指标,定期从电力部门、自来水公司取得耗电、耗水等数据,进行认真分析、测算,利用单位产品能耗测算出实际生产、销售数量,并与纳税人的申报信息比对,促进税源精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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