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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涉税问题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涉税问题——从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说起刘 莺案情简介开发公司:某房产开发公司施工单位:某建筑施工企业开发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其承建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某地块某标段工程,该工程竣工后由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07年1月31日出具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

浅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涉税问题——从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说起

刘 莺(5)

案情简介

开发公司:某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施工单位:某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单位)

开发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其承建开发公司开发的某小区某地块某标段工程,该工程竣工后由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审价单位)于2007年1月31日出具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该审核报告载明,工程的核定造价为14623852.00元,其中甲供材料费5827978元和甲供施工用水电费并未在此核定造价中扣除。开发公司已经共计向施工单位支付了8969879.58元,应当扣除的甲供材料费为5827978元,施工期间甲供施工用水电费为81670元。所以根据上述核定造价、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甲供材料费及甲供施工用水电费,开发公司已向施工单位多支付工程款项共计255675.58元。开发公司多次催讨未果后,于2009年3月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请求为:(1)裁决施工单位返还开发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255675.58元;(2)请求裁决施工单位支付开发公司上述超付工程款自2007年2月1日起到实际付清日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截至2009年3月31日为38816.03元);(3)请求裁决施工单位向开发公司补开336998.63元的建筑安装专用发票;(4)本案仲裁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争议焦点

一、本案所涉工程的甲供材料金额和水电费金额。

二、施工单位是否可以显示公平为由要求开发公司承担甲供材料税金。

三、施工单位是否可以开发公司未提供甲供材料发票为由拒绝开具336998.63元的建筑安装专用发票

审理裁决

仲裁庭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开发公司确实向施工单位多支付了工程款255675.58元,支持了开发公司要求返还该多付的工程款,以及该工程款自《工程结算的审核报告》出具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的请求。

同时,仲裁庭认为在消费法律关系中,开具发票可视为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但在经营活动中开具发票并不必然地属于民事义务,并且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施工补充合同书》中也未对开具建筑安装专用发票事宜作出具体约定。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是属于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可见,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故驳回了开发公司要求施工单位补开发票的请求。

经典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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