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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指南生活的伦理方法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客观论之,西季威克的这种归纳判断是犯了常识性的认知错误。对意愿性行为的判断,根本不构成实质性的伦理判断。西季威克对伦理动机的看待,是一种多元论,即认为最基本的或者最一般的伦理动机,是快乐与欲望。并由此推论归纳出快乐主义和利己主义这两种伦理学方法。爱尔维修曾经指出,利益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原动力。

关于伦理学的方法,有两种基本形态:一种伦理学方法,一种是伦理方法。

伦理学方法是伦理学研究的学科方法,通过运用伦理学方法来研究伦理问题,由此形成系统的伦理思想、伦理知识。对伦理思想、伦理知识的日常生活运用,就是伦理方法。所以,伦理学方法与伦理方法之间的关系,是生成与运用的关系:伦理方法生成于伦理学方法,是对伦理学方法的功能发挥;伦理方法是对伦理思想和伦理知识的日常生活运用。

指向日常生活的伦理方法,其实就是人们在走向人的关联进程中怎样选择、如何行动的生活方法,即如何在日常生活中学会合理利己和舍利执爱的方法,就是伦理方法。伦理方法“大致意味着任何这类的普遍理论,即根据某个宣称是自明的原则,把我们各种各样的伦理学判断组成一个前后一致的体系”[3]。换言之,伦理方法不是指人们为达到某一具体的生活目标或实现某一生活的计划而采取的手段,也不是指道德哲学家们构建理论体系所用的方法,而是指人们据以确定他们应当去做的事情的合理程序。这个据以确定我们应当去做的事情的合理程序,应该以个人的意愿为基础,并围绕其“应当”做什么或“应当”通过意愿行为力图实现而展开。

这个有关于我们据以确定应当去做具体的事情的合理程序的伦理方法,西季威克在《伦理学方法》中将其概括为三中,直觉主义、利己主义、功利主义。客观论之,西季威克的这种归纳判断是犯了常识性的认知错误。

首先,这种认知错误表现在西季威克对“伦理判断”的错误认知与定位

伦理是缘于人与物这两个要素发生了一种实质性的关系时,才可得到产生。人与物这两个要素能够发生一种实质性的关系,是基于人对人的需要或人对物的需要,由于这两种不同性质的需要,才使人与人或人与物之间发生实质性关系,这种实质性的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利害。简单地讲,伦理不过是人与人或人与物之间所发生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既可能是意愿性的,更可能是行为性的。更准确地讲,人对人或人对物的需要只有当从意愿性状态进入现实的行为状态时,这种利害关系才可真正发生,伦理才可真实的构成。从根本上讲,当一个人的行为只停留于意愿性状态时,它仅仅是伦理的可能性,而不实现其伦理的现实性。一种始终属于非现实性的意愿性行为,更通俗地讲,是一种内在行为,它根本不具有伦理性质,因为它并没有构成一种实际的利害关系。

伦理判断,不仅指所判断的对象具有伦理的性质规定,它更指所判断的对象必须是行为的,即必须是从内在情感、认知意愿外化为实在具有利害关系性质的生活行为。所以,伦理判断其实是对伦理行为的判断,而不是对意愿性行为的判断。对意愿性行为的判断,根本不构成实质性的伦理判断。

其次,这种认知错误表现在西季威克对伦理动机做了错误的理解。

西季威克对伦理动机的看待,是一种多元论,即认为最基本的或者最一般的伦理动机,是快乐与欲望。并由此推论归纳出快乐主义和利己主义这两种伦理学方法。但西季威克却采取一种孤立主义的方式来的看待快乐和欲望,认为快乐是快乐,欲望是欲望,二者没有内在的生成关系性。与此同时,西季威克还运用感觉经验主义的方法来分析快乐和欲望。由此使西季威克忽视了两个基本问题:

(1)“快乐何为”?“欲望何为”?

(2)快乐为什么而快乐?欲望为什么而欲望?

前一个问题的答案很简单,但却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快乐是基于人的快乐,欲望是基于人的欲望。换言之,因为人,才有快乐和欲望,快乐和欲望,都是由人发动,并最终实现或满足于人。

当我们说人是快乐和欲望的主体,也是快乐和欲望的最终源泉时,这就带出了更多的有关于人的问题:第一,人为什么能快乐和欲望?第二,人为何要快乐和欲望?第三,人实现快乐和满足欲望的实质生存含义是什么?

人之所以能快乐和欲望,是因为人有自我意识,有目的性需要,有自我设计的目的性需要和自主追求并实现其目的性需要的实际能力。

人具有如上的人的能力,并不必然有对快乐和欲望的需要。只有当人感受到自己的实际生活缺乏快乐时,他才调动他所具备的实际生存能力而发动对快乐的需要;同样,也唯有当在实际的生活现实中真实地感受到自己的匮乏状况时,他才欲望。

人产生快乐和欲望的需求,可能只是一时之念,也可能是一种持续坚韧的冲动力,并最终强化为一种行动的动力,而发动行动,追求对快乐的实现和对欲望的满足,这种对快乐的实现和对欲望的满足的实质,恰恰是实现了自我的利益。

概括地讲,快乐是因为痛苦、贫乏、静止、忧惧等等的激发而产生,欲望是因为匮乏、稀缺、不丰裕等等因素激发而产生。所以,对快乐的需求的实质,就是消除痛苦、贫乏、静止、忧惧等生活状况,对欲望的满足渴望的实质,就是消除匮乏、稀缺、不丰裕之生活状况。然而,无论是消除痛苦、贫乏、静止、忧惧等生活状况,还是消除匮乏、稀缺、不丰裕之生活状况,其实质都是获得利益。即只有当人获得能够生成快乐的实质利益时,痛苦、贫乏、静止、忧惧等生活状况才可真正消解。同样,只有当人获得满足欲望的实质利益时,匮乏、稀缺、不丰裕的生活状况才可得到真正的消解。由此两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快乐或者是欲望,其实都源于利益:利益的实现就是快乐,也是欲望的满足。所以,利益构成了快乐和欲望的源泉:人始终因为利益的渴望才追求快乐,也因为利益的渴望才产生欲望。离开了利益,快乐与欲望都不存在。概论之,快乐或欲望,是发动伦理行为的动机;利益,是发动快乐或欲望的动机。所以利益是伦理行为的原动力。

其三,这种认知错误表现在西季威克错误地判断了直觉主义、利己主义、功利主义,并将三者等同。

爱尔维修曾经指出,利益是人类一切行为的原动力。爱尔维修的这一命题揭示了人类存在的两个事实:首先,人类是利益的存在者,利益构成了人类所有生存行动的终极动力。其次,相对自然界来讲,人类是一个利己的人类;相对个体生命来讲,个人是利己的个人。因而,自私是人的本性,利己由人的本性所发动,并实现着人的本性。对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来讲,无论是出于快乐的直接动机,还是出于欲望的直接动机,其所向往、追求的利益始终是利己的。由此来看,无论是以快乐为动机的直觉主义方法,还是以功利为动机的功利主义,它所实际追求的利益都体现利己的朝向,都是利己的。按照逻辑的归类法,利己主义是直觉主义和功利主义所共同具有的内在特质与价值诉求。

另一方面,作为对实际的伦理行为予以伦理判断的基本方式的伦理学方法当然是理性的,但同时也蕴含着情感。可以这样讲,没有情感的伦理判断几乎是不存在的,因为情感是伦理判断的动力,理性是伦理判断的眼睛。没有理性这双眼睛,伦理判断是瞎子;没有情感这个动力,伦理判断没有力量,或者更准确地讲,就会被蹈空而成为虚假。因而,直觉主义不能与功利主义形成一种逻辑上的并列关系,更不能与利己主义形成一种逻辑上的并列关系。因为从事实上看,直觉主义贯穿于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之中,构成利己主义和功利主义方法的内在神韵及灵魂力量。

至此我们可以做如下概括:第一,西季威克所讲的这三种伦理方法,只有功利主义才具有独立性,才是独立的伦理方法,而直觉主义和利己主义不过是从不同方面构成了功利主义的内在规定:具体地讲,直觉主义从方法本质上对功利主义做了其体认的根本性质的规定,即功利主义方法的内在认知方式是直觉主义的;利己主义则从性质本质角度对功利主义做了内在规定。第二,真正能与功利主义形成并列关系的伦理方法却是。简言之,构成人的日常生活指南的伦理方法只有两种:即功利主义和道义主义。前者简称为功利论,后者简称为道义论。仅功能论,功利论是伦理判断中道德判断的根本方法;道义论却是伦理判断中美德判断的根本方法。道德判断是基本的伦理判断,因而,功利论是基本的伦理方法;美德是超越性的伦理判断,因而道义论是提升性伦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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