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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经营抉择指南

时间:2022-04-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伦理经营抉择指南自17世纪以来,西方伦理学界一直在努力总结一套准则或指南以指导伦理选择,先后产生了形形色色的理论。契约伦理是市场经济的制度伦理,其基本特征是以规则优先取代目的优先、以正当优先取代善优先。契约伦理凸显权利,使得社会成员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彼此尊重、认同和不侵犯。

三、伦理经营抉择指南

自17世纪以来,西方伦理学界一直在努力总结一套准则或指南以指导伦理选择,先后产生了形形色色的理论。在大部分经营伦理困境面前,我们的确需要一些原则来指导我们的抉择,那么,有哪些理论在经营伦理产生冲突时影响我们进行道德选择和评价呢?

(一)义务论(道义论)

义务论的伦理学倾向于考察一切能够从道德上进行评价的行为,对它们都附加某种底线约束———即不能逾越某个界限,它关注的不是行为要达到什么目的,而是行为的方式、行为对他人的影响;关注的不是一个人为什么要做某件事,或他要通过这件事达到什么目的和效果,而是他怎样做这件事,他所做的这件事情在道德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当代义务论的著名代表,现代哲学家威廉·戴维·罗斯(William David Ross)[5]列出了六种“显见义务”,具有人们行为应该遵守的基本规范:

1.依赖于自己以往行为的义务:忠实的义务,因为曾有过或明或暗的承诺;赔偿的义务,因为过去有过的错误行为。

2.感激的义务:建立在他人过去行为的基础上。

3.公正的义务:在分配幸福或快乐时,需要保证公平和有益。

4.仁慈的义务:在这个世界上,确实有一些人的境况能在我们的帮助下得到改善。

5.发展自己、自我改进的义务。

6.不伤害他人的义务。

义务论对人及其品质的评价最终依赖于对他一系列行为的评价,善恶的价值判断最终要归结为行为的正当与否;而行为的正当与否,则要看该行为本身所固有的特性或者行为的准则是什么。

正如罗斯所列义务论的行为准则,强调的是普遍意义的底线伦理,是最基本的规范,千百年来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之中,也明文载于法律。一类是自然的义务,不受基本制度的影响,是我们在任何社会里都应该遵守和履行的基本义务,是人之所以为人应尽的义务。一类是社会义务,是较专门的、较狭义的,由一种社会制度、个人职务、地位所规定的义务,类似于行政的义务和职业的操守等。

(二)目的论

义务论关注行为,目的论则关注结果,判断道德意义上正确与否的标准是行为的结果。

目的论的伦理学认为,某些行为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它们的“好”的结果所致,行为最终的直接或间接的要求必须是产生大量的“好处”,或者说产生的“好处”超过“坏处”。

目的论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有目的的,都是为了达到某种结果。人们可以确定某种“好”为最终价值,并据此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来确定什么行为是正当的、什么行为是不正当的。

功利主义是目的论的典型代表。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最初是英国人杰里米·边沁[6]提出的。他在其主要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中阐述了他的功利主义思想:“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了还是减少了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就是看该行为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以增进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作为道德的标准,这就是边沁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7]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思想,形成了系统、完整的功利主义理论思想体系。密尔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幸福的,追求有质有量的快乐。他认为人有社会情感,这种情感使个人要同社会成为一体,使个人不做损害他人和社会的事情,并与他人合作,以公利作为行动的目的。而牺牲个人利益以增进社会福利的事情虽会存在,但这是不正常的,应当避免。密尔主张应当用法律和良心来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法律保证人人有追求自己利益和幸福的权利,法律也规定人们在追求自己利益时,不得去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在法律不能协调时,靠良心来调节。“良心是我们心内与纯粹义务观念相连的一种情感,是通过后天的教育、社会舆论的文化教育,通过习惯而形成的。”人们在长期社会生活中,彼此形成一种默契,即与人平等生活,不做有损他人和社会的事情,并且与他人合作共同为社会公益而行动。良心,在密尔这里,成为人与他人、社会联成一体,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关系的黏合剂,成为功利主义和一切其他道德的标准。

(三)正义论

正义论是哈佛大学教授,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8]提出来的。1971年在其出版的《正义论》中,他从道德的角度来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研究社会基本结构在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理的利益或负担划分方面的正义问题。

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构成正义理论的核心。第一个是“平等自由”的原则,主张要平等地保证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自由权利,尤其是良心自由、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政治自由,它主要适用于政治领域;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主要适用于社会经济领域,主张在公平机会的前提下,在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方面,关心那些处境最差者,始终从最少受惠者的立场来考虑问题。[9]第一条原则表明,应当平等对待所有个体。第二条原则表明,正义对效率和福利具有优先性。在一部分人获得利益的同时,应当尽可能地保证另一部分人也有所获得。通过补偿原则,给弱势者某种补偿以达到公平。

(四)契约伦理

契约伦理是社会进化和历史发展的产物,其中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其成长的最主要的原因。契约伦理是以契约精神为核心扩张而成的社会性的关系性理念,并成为人们行动的基本准则和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10]

契约伦理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

1.人会反省自身。反省是指意识获得转向自己和支配自己的能力,以大众的道德、习惯、行为或符合合理的逻辑为标准。一个有反省能力的人,会自己进入更高的领域。

2.有人己之分。首先表现在财产的归属上,其次表现在利益和负担的分配上。

3.认识到合作的必要性。合作利己、利他、利社会,合作是克服冲突的最好办法。

4.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大致是平等的,彼此之间应具有妥协和宽容意识。

契约伦理是市场经济的制度伦理,其基本特征是以规则优先取代目的优先、以正当优先取代善优先。契约伦理凸显权利,使得社会成员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彼此尊重、认同和不侵犯。契约伦理充分肯定人们的求利之心,其实质和核心就是尊重和维护人们的财产利益和正当的财产权利,契约伦理反对特权、反对歧视。任何真正的协议的形成都不是单方面的决定,而是合议的结果;任何协议的结果对于协议的当事人来说都是公平合理的,而不是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主体,而把义务赋予另一个主体。

(五)经营伦理的核心概念

1.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是一个经营组织追求有利于社会的长远目标的一种义务,它超越了法律和经济所要求的义务。这一定义主张一个组织要遵守法律,并追求经济利益。我们的前提是,所有的经营组织,无论是否被认为具有社会责任感,均需遵守社会颁布的所有相关法律。同时还应注意,这一定义将企业看做是一个道德的行为者,在为社会作出贡献的过程中,经营组织必须明辨是非。

社会责任加入了一种道德的要求,促使人们从事使社会变得更美好的事情,而不做那些有损于社会的事情。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组织从事有助于改善社会的事情,绝不只限于法律要求必须做的或经济上有利的事情。它之所以如此做,是因为这些事情是应做的、正确的或是合乎道德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明辨是非,决策合乎道德标准,经营活动合乎道德规范。一个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组织做正确的事情,因为它自觉有责任这样做。

2.社会义务

社会义务(social obligation)是指一个经营组织承担其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的义务。这是法律所要求的最低程度。

3.社会响应

社会响应(social responsiveness)是指一个经营组织适应变化的社会状况的能力。社会响应的观点强调管理者针对其从事的社会行动做出实际的决策。一个具有社会响应能力的组织之所以采取某种行为方式,是因为它希望满足某种普遍的社会需要。社会响应是由社会准则(social norms)所引导的,社会准则的价值在于它们能为管理者提供有意义的决策指南。社会响应的拥护者们相信,这一概念用实际行动取代了哲学空谈,他们将之视为比社会责任更具体、更可行的目标。具有社会响应能力的组织的管理者,不会去思考长远来看什么对社会有益,而是去识别主流的社会准则并改变自己参与社会的方式,从而对变化的社会状况作出反应。例如,爱护环境看来是当今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准则,许多企业正在努力承担起对环境的责任。

我们可以从广播经营的角度,区分以上几个概念。广播媒介的义务是向社会公众提供资讯、娱乐,并通过合理合法的经营使媒介资产保值增值。它向社会提供的所有资讯应是客观真实的,不掩盖、不夸大,同时针砭时弊,弘扬正义,这是广播媒介应负的社会责任。如果一家电台因播出了虚假新闻或伪劣产品广告,误导了公众,引起了社会的强烈谴责,那么,该电台应立即作出反应,向公众道歉,甚至对蒙受损失的人进行补偿,这是电台对社会的响应能力。但是,如果该电台虽然一次又一次道歉,却仍不断地播出虚假新闻,那么,它已经不能够被认为是一家有社会责任的电台了。

【注释】

[1]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美〕弗兰克·梯利:《伦理学导论》,何意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3]刘可风等:《应用哲学与应用伦理学引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277页。

[4]刘可风等:《应用哲学与应用伦理学引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278页。

[5]威廉·戴维·罗斯(1877—1971),理性主义哲学家、功利主义的批评者。

[6]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哲学家、法学家,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他认为利益是行为的唯一标准目的,每个人关心自己的利益,就会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主要著作有《道德与立法原理》、《义务论》等。

[7]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哲学家、经济学家和逻辑学家,实证者和功利主义者。主要著作有《逻辑体系》、《政治经济学原理》、《论自由》、《功利主义》等。

[8]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1),当代哲学家,以正义理论闻名于世。主要著作有《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等。

[9]〔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强昌文:《契约伦理与权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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