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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向实践智慧的辩证法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指向实践智慧的辩证法在明确了毛泽东哲学是一种实践哲学之后,我们便可以基于实践哲学的立场进而讨论《矛盾论》中的辩证法问题了。所谓实践辩证法是与理论辩证法相对应的概念。[13]而关于实践智慧,在哲学史上,亚里士多德做过最为详尽的讨论,因而,我们可以对比于亚里士多德对于实践智慧的讨论而从实践哲学的视角对《矛盾论》辩证法进行一种阐释。

二、指向实践智慧的辩证法

在明确了毛泽东哲学是一种实践哲学之后,我们便可以基于实践哲学的立场进而讨论《矛盾论》中的辩证法问题了。既然是一种实践哲学,那么其中的辩证法便只能是一种实践辩证法。所谓实践辩证法是与理论辩证法相对应的概念。笔者在别处曾阐明过,在理论中,形式逻辑是必须遵守的,因为这是保证理论确定性的唯一方式,所以与形式逻辑同一律相冲突的辩证法是不能成立的,从而,辩证法要能够成立,只能是一种实践辩证法,只能作为一种实践智慧。[13]而关于实践智慧,在哲学史上,亚里士多德做过最为详尽的讨论,因而,我们可以对比于亚里士多德对于实践智慧的讨论而从实践哲学的视角对《矛盾论》辩证法进行一种阐释。

在亚里士多德哲学中,人类活动被划分为理论、实践和创制三种基本方式。理论的对象是“出于必然而无条件存在的东西”,即“永恒的东西”;而“创制和实践两者都以可变事物为对象”[14]。但实践与创制又有区别。一般而言,实践是一种自身构成目的的活动,而创制的目的则在活动之外。而在每一种人类活动中,都有一种与之相匹配的品质和行为的能力。对于理论或思辨而言,这种品质是理论智慧或哲学智慧;对于创制而言,是技艺;对于实践而言,便是实践智慧或明智。在《尼各马科伦理学》第六卷第五章中,亚里士多德对实践智慧进行了详尽的讨论。亚里士多德认为,实践智慧既不同于理论智慧亦不同于技艺,与理论智慧不同,它不考虑那些不变的东西,因为对于不变的东西,人只能认识它而不可能对之有所作为。与技艺不同,技艺的目的是要制造某种事物对自己有益,而实践智慧的目的却不是要制造别的事物,实践的目的就是它自身。因此,所谓实践智慧或明智“就是善于考虑对自身的善以及有益之事,不是对于部分的有益,如对于健康、对于强壮有益,而是对于整个生活有益”[15]。亚里士多德的关于实践智慧的分析是在探讨如何能将实践中不同的乃至互相冲突的因素结合起来进行思考,以便能够把握住那事物最佳的度、最适宜的行动方案。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概念指的是人际的伦理和政治行为,这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所说的实践概念有很大的不同,但就都是关于人的行动而言,是有相通之处的[16],因而是可以作为一种对照以考察毛泽东的辩证法思想的。其实,《矛盾论》所要解决的问题与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对象在很大程度上有相似之处,那就是在一种复杂的境况中行动者如何选择最佳的行动方案。我们从普遍原理与特殊事物的关系、行动境况的构造与分析、行动的逻各斯等几个方面比照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分析来考察毛泽东《矛盾论》中的辩证法。

普遍原理与特殊事物的关系问题,是任何关于人的行动的分析不可避免地首先要遇到的问题。亚里士多德首先从存在状态上区别了理论同实践(和创制)的对象。理论的对象是“出于必然而无条件存在的东西”,即“永恒的东西”;而“创制和实践两者都以可变事物为对象”[17]。对于永恒的东西而言,个别的、特殊的经验是没有意义的,但对于可变事物而言,则情况大不相同。正是这种对象的不同,决定了以永恒的东西为对象的理论智慧与以可变的事物为对象的实践智慧的根本性不同。因而,实践智慧不只是有关普遍的,它还必须是能够认识特殊的,因为实践总是和特殊事情有关的。“明智不只是对普遍者的知识,而且还应该通晓个别事物。因为明智涉及行为,而只有对个别事物的行为才是可行的。”[18]由于实践智慧是关于特殊事物的,所以经验对于实践智慧便非常重要。亚里士多德举例说,青年人可以通晓几何、算术,在这方面成为智慧者,但却不能成为有实践智慧者,因为实践智慧是针对特殊事物的,这必须通过经验才能熟练,而青年人缺少的正是经验。[19]在这一问题上,毛泽东不仅与之相似,甚至更为强烈。毛泽东对于特殊的东西的强调,对于理论脱离实际的严厉批判,是众所周知的。在《矛盾论》中,他批评教条主义者,“不了解矛盾的普遍性即存在于矛盾的特殊性之中。他们也不了解研究当前具体事物的矛盾的特殊性,对于我们指导革命实践的发展有何等重要的意义”,并特别地强调特殊性的根基地位:“这种共性,即包含于一切个性之中,无个性即无共性。假如除去一切个性,还有什么共性呢?”[20]结论是:“这一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21]像亚里士多德在其实践哲学中一样,毛泽东对事物的特殊性、个别性方面给予了特别的重视,这种理论倾向的相同性表明,实践哲学对于普遍与特殊这一对立的两方面,有着与理论哲学根本不同的态度。在理论中,普遍性无疑有着更为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理论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解释世界,而所谓解释世界,无非就是将世界上的各种事物归之于某一些普遍的原理,而理论的最高理想是用一个理论体系解释一切。而实践则不同,实践的目的是改变世界,即创造出一些新的事物,而事物总是以个别的方式存在的,如世界上只有一个个的人,而并不存在一般的人或人本身,因而,实践便不能不首先关注于个别的事物。至于一般性的原理,在实践中只有当其能够被具体化为可在实践中运用的情况下,才会受到重视。可以说,在理论中,普遍的东西构成基础,构成出发点,个别事物只有在能确证普遍原理的情况下才是重要的;而在实践中则相反,个别的东西构成了基础,构成了出发点,普遍的东西只有在能进入个别的东西之中,构成改变世界之一必要环节的情况下,才是重要的。

对于个别事物的关注,是实践哲学的共同特征,而对于个别事物的具体把握,则是实践智慧之根本目的。在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中,实践智慧正是一种能够将各种因素结合在一起,把握住其中恰如其分的“中道”,合于正确的逻各斯的品质和能力。对于人类而言,要改变事物或创制事物,便必须在某种程度上有关于被实践或被创制的事物是如何被构成的观念,即必然首先要在思想中将预期的作为目的的事物设想出来,而这种设想无非就是将诸有关理念结合起来,使之在思想中构成一个合乎目的的新的事物,并进而以之推动行动。因此,在实践中,将诸有关理念在思想中先行结合起来,构成一种行动的逻各斯,便是必不可少的,问题只在于如何进行这种结合。亚里士多德的方法是提出一个涉及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德性表,并对在这些不同的生活方面如何达到理想的品德或善进行十分详尽的讨论。在《矛盾论》中,毛泽东则对如何把握个别事物的具体性提出了一个远为复杂的方法论系统。[22]他在简单地对矛盾的普遍性进行了阐述之后,用了大得多的篇幅对矛盾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从各种物质运动形式中矛盾的特殊性、事物发展不同过程中矛盾的特殊性、每一过程的不同阶段矛盾的特殊性,以及不同过程和不同阶段矛盾的不同方面的特殊性等方方面面进行了十分详细的讨论。[23]在这些分析之后,毛泽东还特别对矛盾特殊性问题中的主要的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进行了阐述。[24]通过这些分析,毛泽东展示给我们的是一个如何把握个别事物之具体性的方法系统。这一方法虽然并不能当做一种现成的东西去套用,但却也有着相当的可操作性,甚至可视为一种实践方法论程序。如果人们能在实践中注意到事物上述诸多方面的矛盾特殊性,当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对于事物的具体把握,以及在此基础上对于新事物的具体设想。不难看出,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提出的把握具体事物的方法论比亚里士多德在其伦理学中的经验性方法,要更多一些普遍性色彩。这其中的缘由,当在于亚里士多德把理论与实践(和创制)截然二分,认为唯有对不变的普遍必然的东西才能有知识,而实践的对象既然是可变的,便只能进行一种经验性的分析。毛泽东则认为普遍的东西寓于可变的个别事物之中,故其矛盾特殊性分析方法便能够具有一种普遍的方法论意义。

不同于理论智慧的静观性,实践智慧是指向好的行动的,因此对于具体事物特殊性的把握并非只是要静观这些特殊性,而是要达到善的目的或成功的目标。这就进一步有一个如何正确地行动的方法问题。对此问题,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有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善是一种适度,一种中庸之道,因而,在各种情况下,善的行为就是过与不及之间的一个适度之点。这里,中庸绝非折中、平庸,而是恰如其分。毛泽东在《矛盾论》中也提出了一个如何正确地行动的方法论原则,那就是抓住主要的矛盾和主要的矛盾方面,同时兼顾次要的矛盾和次要的矛盾方面。这是说,一方面,“不能把过程中所有的矛盾平均看待,必须把它们区别为主要的和次要的两类,着重于捉住主要的矛盾”,并且善于抓住主要的矛盾方面,另一方面,由于主要的矛盾和非主要的矛盾,以及主要的矛盾方面和非主要的矛盾方面,并非固定的,而是经常互相转化的,所以同时必须注意到这一方面。“如果不研究过程中主要的矛盾和非主要的矛盾以及矛盾之主要的方面和非主要的方面这两种情形,也就是说不研究这两种矛盾情况的差别性,那就将陷入抽象的研究,不能具体地懂得矛盾的情况,因而也就不能找出解决矛盾的正确的方法。”[25]而如果进行了这种研究,那就能找到解决矛盾的正确方法,亦即成就好的行为或成功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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