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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一般内容与分类

时间:2022-08-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知识产权的一般内容与分类(一)知识产权的内容1.版权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这一规定为公约签署以后新出现的新型智力劳动成果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留下了充分的空间。其中主要是工业知识产权、版权、科学发现权、对“边缘保护对象”的保护权、以及商业秘密权等。其中将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创作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一般内容与分类

(一)知识产权的内容

1.版权

版权又称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版权是作品创作者的权利。

2.版权的邻接权

版权的邻接权又称与版权相关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对其传播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版权的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的权利,主要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出版者权等。

3.专利权

国际上所讲的专利,一般指的是发明专利,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包括实用新型。专利权是指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4.科学发现权

发现是指人们对自然界真实存在的自然现象、特征或规律等所作的前所未有的阐释,它所揭示的是自然界原本存在而不为人所知的事物。科学发现权仅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从理论上讲是无可非议的。但是科学发现权与传统的知识产权存在很大的差别,各国目前仅保护其精神权利,而未保护其经济权利。

5.工业品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强调的是保护工业品而不是保护工艺品,也因此往往被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业标记

商业标记是指用于商业活动的特殊符号、记号、文字、图案等,包括商标、商号、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地理标志等。

7.反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在工商业事务中,违反诚实惯例、直接侵害竞争对手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特别是表示类标注权的竞争行为,还包括限制竞争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及经济垄断行为,甚至可以包括所有非法垄断行为。

8.其他智力成果权

其他智力成果泛指前述7种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智力劳动成果以外的、其他类型的、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条件的智力劳动成果。这一规定为公约签署以后新出现的新型智力劳动成果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留下了充分的空间。

(二)知识产权的分类

知识产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也即《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所划分的范围。其中主要是工业知识产权、版权、科学发现权、对“边缘保护对象”的保护权、以及商业秘密权等。广义的知识产权可分为三类:工业产权、版权、对边缘保护对象的保护权。

边缘保护对象是指由于科学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介于工业产权和版权保护之间的人类智力劳动成果新形式,如: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印刷字体、卫星传播节目信号等。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在1992年的东京大会上,对知识产权提出了一种分类,也可看作是广义知识产权划分的一种方法。其中将知识产权分为两大类:创作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记权利。创作性成果权利包括7项: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包括Know-How)、工业品外观设计、版权、计算机软件权;识别性标记权包括3项:商标权、商号(厂商名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商标权。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内容,其中工业产权又可以分为三类:

1.创造性成果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外观设计权);

2.识别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服务标记权、商号权、货源标记权和原产地名称权);

3.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广义的版权可以分为作品创作者权和作品传播者权两类:

一是作品创作者权,即一般所讲的版权(狭义)或著作权。创作者权可以分为经济权利(财产权)和精神权利(人身权)两种。

二是作品传播者权,即一般所讲的版权的邻接权,又称为与版权有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组织权、出版者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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