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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的一般分类与意义

时间:2022-08-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实践中,技术标准的性质分类直接与其形成过程相关联。法律标准的约束力主要来自于其发布主体的力量,或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力。实际上,事实标准和法律标准可看作是处于一个过程的两个端点。由此也表明,法律标准和事实标准之间没有绝对的区分界限。因此,如何使企业所发展的技术抢先成为标准,是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及其管理中必须予以重视的课题。

二、技术标准的一般分类与意义

现代技术和市场竞争中,由于技术标准所具有的作用,使其日益成为竞争的一个重要内容,标准化问题也越来越显现出了重要性。尤其对技术领先的企业而言,抢先确立标准以控制市场,更是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

技术标准可按技术领域来分类,这样就有多种技术领域或专业的标准;或者按标准的性质来分类。实践中,技术标准的性质分类直接与其形成过程相关联。

标准的确立有多种途径:它可能是因为企业技术在市场上的广泛扩散,从而被大多数用户所接受,或者是竞争者之间为维持某种秩序,而共同制定并接受的协议,或者是管理部门依据某种程序直接规定和发布的结果。Vittorio Chiesa,Raffaella Manzini和Giovanni Toletti将这三种标准化(即标准的确立)情况概括为两种基本过程:事实确立的标准和法律确立的标准,从而也将技术标准分成两类:法律标准和事实标准。这两种标准一旦确立,其约束力是相似的,区别只在于约束力的来源不同。

(一)法律标准

法律标准是由某权威或协调主体公开宣布的标准,如:管理部门直接颁布的标准,或由政府部门依据一定的规则和权力而命令颁布的标准(可称为命令标准),或者是由在特定领域里具有一定协调力量的独立组织(如ISO)发布的标准(称为自愿标准)。通常情况下,这样的独立组织被看作是标准发展组织(SDOs)。法律标准的约束力主要来自于其发布主体的力量,或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力。

(二)事实标准

事实标准是技术发展过程中市场自动产生的标准。事实标准的确立大多是因为:企业的技术发展和市场应用需要有某种标准,但有关管理部门或协调机构还无可能(如全新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或无兴趣(如技术发展和应用的重要性较低)定义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发展了自己技术特征的企业就需要通过市场的竞争来确立最终的标准,最后的结果就看哪种技术或技术特征被市场所普遍接受,被市场所广泛接受的技术就成为事实上的标准。

(三)标准的竞争与协调

在现代技术发展和市场竞争过程中,很少有某一种技术能够轻而易举成为标准,往往要经过激烈的竞争。可以认为,竞争是标准确立过程的基本特征。

然而,如果在标准化竞争过程中,有关各方的力量趋于平衡,则某一企业或某一技术期望在竞争中成为单独的主导标准就困难了。这时,往往需要某一单独的力量或组织(如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或标准发展组织,SDOs)在这种平衡中寻求一个共同的标准。特别是在SDOs情况下,有关的组织通常是自发形成的,包含了市场上所有有关的主要行动者,目的是为了维持某种必要的秩序,通过调解不同市场主体的利益而确立各有关行动者都能接受的共同标准。因此可以认为,SDOs是企业之间合作的一种极端形式,由于它的组成成员的广泛性,经过它的作用而被主要行动者所共同定义的标准也往往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实际上,事实标准和法律标准可看作是处于一个过程的两个端点。事实标准处在过程的起点,即技术标准的确立首先起自于市场的竞争;法律标准处在过程的终点,即当企业的标准化竞争难以形成某种确定的结果,标准的确立就会成为某个主体的规定或协调的产物。而SDOs就处于这一过程的中间状态。由此也表明,法律标准和事实标准之间没有绝对的区分界限。

但是总的来看,在标准的确立过程中,事实标准对企业有更大的“挑战性”。这主要是由于企业在事实标准的形成过程中更具主动性,能够有更多的通过自身努力来影响标准的确立;而在法律标准的形成上,企业的作用要受到有关部门、组织或机构及其行为的制约,可能产生的作用也有很大的限制,被动性较明显。

特别在事实标准情况下,由于企业在有关技术的发展上做出了大量投资,如果在标准化竞争中失败,企业往往会丧失其技术创新的先发优势,而且还要花费大量资源以弥合企业知识和技术与成功者知识和技术之间的差距。除此之外,掌握了技术标准的企业还为失败者划定了(在技术意义上的)竞争界限,这主要是由于:一方面,标准化隐含了对市场中所有行动者都适用且必须采用的标准结构,因此这一概念本身保证了行动者在其界限内竞争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标准技术的创新者在它的技术所要求的“核心”能力上保持了明显的领导地位。由此,标准化竞争中的失败者常会在技术发展和市场竞争中受到更大的威胁,有的时候,甚至企业的生存都会感到很困难。因此,如何使企业所发展的技术抢先成为标准,是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及其管理中必须予以重视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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