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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法与特别法分类的意义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无论对于国家的立法活动还是对于法律适用均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在法律适用中,如果审查的对象是一般的民事行为,可以适用《民法通则》,认为欺诈、胁迫为无效民事行为,如果审查的是合同这种民事行为,则要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合同法》,只有查明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否则只是可撤销合同。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无论对于国家的立法活动还是对于法律适用均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从立法的实践来看,立法者应该认识到,基于国家主权原则,一个国家的法律一般应适用于国家主权管辖之下全部领域的所有的人和所有的事项,这是一般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与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但是,由于地区的差异,以及法律适用对象和条件上的特殊性,如果一概地固守一般法,而不能因时、因事、因人作出一些特殊性的规定,法律只有原则性而缺乏灵活性,那么法律同样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会起一定的负面作用。因此,立法者既要坚持以一般法为原则,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体现灵活性的特别法规定,如此才能实现对社会关系的有效调整。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为我们提供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本身就是一般法无法满足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的产物,如果一般法能够适应所有的情况,特别法就没有产生的必要。因此,特别法的产生本身就意味着,针对特别的人、地、事,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这条法律适用原则,对于法律适用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例如,我国的《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相比,《民法通则》属于一般法,《合同法》属于特别法。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但是《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构成无效合同。在法律适用中,如果审查的对象是一般的民事行为,可以适用《民法通则》,认为欺诈、胁迫为无效民事行为,如果审查的是合同这种民事行为,则要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合同法》,只有查明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否则只是可撤销合同。导读材料案例3裁判的关键就在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相冲突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特别是同时存在不同位阶法律之间以及前法与后法之间冲突时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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