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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法的分类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传统法的分类从民法对主体的分类来看,电子商务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合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自然人通过实施电子行为向商业机构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才能拥有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所有的B2B电子商务中,法人是作为普通的网络用户出现的。

二、传统法的分类

从民法对主体的分类来看,电子商务主体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合伙。传统民法将民事主体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合伙。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和自然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法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电子商务法是民事特别法,电子商务主体是民事主体的一种,自然也可以划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合伙三个基本类型。电子商务特殊主体(如ISP、ICP和网站),也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合伙。

(一)自然人

在电子商务主体中,除了法律要求必须由法人来进行的活动外(如只有法人才允许进行电信等通信设施的提供),自然人都可以进行。自然人可以设立网站,也可以成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但在电子商务中,最普遍的自然人主体是以用户的身份出现,是登录互联网,或者在电子商务中接受商品或者服务的人。

在自然人主体方面,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问题。自然人参与电子商务,可以成为买方,也可以成为卖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原理,消费者是相对于商业机构而言的买方。自然人通过实施电子行为向商业机构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才能拥有消费者的法律地位,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如果自然人通过实施电子行为向另一位的自然人购买商品,无论该商品是否为生活所需,双方都不是消费者,因为消费者是和商业机构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没有了商业机构也就没有了消费者,也就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余地。

第二,关于格式合同的效力问题。自然人作为电子商务的主体,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商务活动,在购物和接受服务的时候,往往面临网站设置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或者定型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面临格式合同的自然人用户而言,进行电子商务,只有全部接受合同条款,或者全部不接受合同条款的选择,而后者则要失去缔约机会。电子商务中,互联网上的合同大多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具有简化交易程序,提供交易效率,缩减交易费用等优势,正因如此,格式合同在电子商务中被广泛应用。但是格式合同使一方当事人失去充分表达机会、限制了合同自由,可能引发不公平交易等法律问题。但从经济发展来看,格式合同将会越来越普遍,而不是被限制和消亡,所以,我们注重的是构建科学的规则规制格式合同,而不是去简单排斥它的存在。一般而言,传统法认为在格式合同中,下列条款无效:(1)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2)免除自己主要义务的条款;(3)不公平条款。并且规定条款制定方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在格式合同的解释上,如果就同一文义发生争议,则应作出有利于非制定方,而不利于制定方的解释等。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一般而言,法人财力雄厚,拥有专业技术人员,因此可以充当任何一种电子商务的特殊主体。法人不仅可以成为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而且可以成为基础设施提供者。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所有的B2B电子商务中,法人是作为普通的网络用户出现的。法人用户不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但是它们仍然面临格式合同问题。

(三)合伙

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法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在一个合伙内部,合伙人之间互相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现阶段,由于我国对网站管理较为宽松,以合伙形式建立网站的情况比较普遍。以合伙形式建立的网站,往往在发展成熟后再通过法律途径设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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