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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分类的一般方法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课税对象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税收分为三类,即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依据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联合国国民核算系统把收入分成直接税、间接税、财产收益、手续费及相关类别。间接税是对生产者征收的在生产、销售或物品及劳务使用方面的税收。OECD和IMF的税收分类标准基本一致。OECD和IMF的税收分类方法,为国与国之间的税制比较提供了可能。

二、税收分类的一般方法

(一)以课税对象的性质为标准的分类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分类,也是最能反映现代税制结构的分类方法,在税收问题研究中被广泛采用。以课税对象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税收分为三类,即商品税、所得税和财产税。商品税是以纳税人的商品交易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这里的商品包括货物与劳务。对货物的课征,是对有形商品的征税;对劳务的课征,是对无形商品的征税。这里所说的商品税也可称流转税。主要的商品税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等。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应税所得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社会保险税等。财产税是以纳税人的财产的数量或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如房产税、土地税、遗产税、赠与税等。

(二)以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的分类

这种分类方法经常被用于研究税收负担问题,是西方国家较为普遍使用的一种分类。以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可以将税收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两个大类。直接税是指不可以转嫁税收负担的税收,其纳税人同时也是负税人。由于这类税收在政府与负税人之间没有第三者介入,实际上是政府直接对负税人的课征,故称为直接税。间接税是指可以转嫁税收负担的税收,其纳税人可能不是负税人。这类税收在政府与负税人之间介入了纳税人,实际上政府是间接对负税人课税,所以称为间接税。一般来说,所得税和财产税属于直接税类,商品税属于间接税类。

(三)以课征主体为标准的分类

以税收的课征主体为标准,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税是指税收管理权限归中央政府,收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的税收。其特点是由中央权力机构立法,由中央税务机关组织征收。地方税是指税收管理权限归地方政府,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税收。严格意义上的地方税,是由地方权力机构立法,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但是,在集权制的国家,由于几乎所有的税收都是由中央权力机构立法的,地方税有时是指由地方政府组织征收,收入归地方财政支配的各种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收入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的税收。由于没有任何一种税是由中央权力机构和地方权力机构共同立法,也没有任何一种税由中央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共同组织征收,所以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立法权限通常归中央,并由中央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至于哪些税种归中央,哪些税种归地方,各国有较大的差别。

(四)以征税对象的形态为标准的分类

根据这一标准,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凡是以课税对象的价值形态(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征收的各种税,属于从价税。目前,各国的大部分税种都是从价税。其主要特点是税额随商品价格水平的变化而变化,具有较大的弹性。从量税是以课税对象的实物量,如重量、数量、容量、长度、面积等为依据课征的税收,其特点是税额不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比较稳定。从量税通常采用定额税率,即按照单位课税对象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由于从量税便于计算,易于为征纳双方掌握,所以迄今仍为许多国家采用。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以及消费税的一部分,都属于从量税。

(五)以价税关系为标准的分类

依据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可以将税收划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价外税是以不含税价格为计税价格的税收,其特点是税额独立于价格之外,不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在实行价外税的情况下,商品交易价格一般为不含税价格。如果商品价格为含税价格,要将含税价格换算成不含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商品税税率)

价内税是以含税价格为计税价格的税收。其特点是税额是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价外附加,税额的大小制约着商品价格。我国目前的营业税、消费税都属于价内税。在实行价内税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商品的交易价格就是含税价格。如果商品价格不是含税价格,要将不含税价格换算成含税价格。

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1-商品税税率)

或:含税价格=(成本+利润)/(1-商品税税率)

(六)以税收的征收方式为标准的分类

根据税收征收的方式,可以将税收划分为对物税和对人税。对物税是指对市场交易的商品或劳务征收的税收,如增值税、关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对物税的特点是注重物,不注重人,只要发生了商品或劳务交易,就必须依法交税,而不论交易者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也不管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因此,对物税不能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区别对待,分配税负

对人税是指对法人和自然人征收的税收,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对人税的特点是注重的是人的身份,以及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如是否为本国居民,已婚或未婚,家庭中赡养的人口多少等等。因此,可以按照每个人的纳税能力,对纳税负担加以调整和区别对待,税负分配比较公平。对人税也涉及到一些物,如所得、财产等,但只是借以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

(七)联合国、OECD和IMF的税收分类

联合国国民核算系统把收入分成直接税、间接税、财产收益、手续费及相关类别。直接税,就是公共机构对私人及团体的财产收入、就业收入或其他任何收入征收的税种,它由私人或团体直接支付。间接税是对生产者征收的在生产、销售或物品及劳务使用方面的税收。

OECD(经合组织)的年度财政统计手册把成员国征收的税收划分为以下6类:

第1类:所得税,包括对所得、利润和资本利得的课税;

第2类:社会保险税,包括对雇员、雇主以及自营人员的课税;

第3类:薪金及人员税;

第4类:财产税,包括对不动产、财产值、遗产和赠予的课税;

第5类:商品与劳务税,包括产品税、销售税、增值税、消费税等,也包括对进出口课征的关税;

第6类:其他税。

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税种分类是:

第1类:所得税,包括对所得、利润和资本利得的课税;

第2类:社会保险税,包括对雇员、雇主以及自营人员的课税(按非税收入统计);

第3类:薪金及人员税;

第4类:财产税,包括对不动产、财富、遗产和赠予的课税;

第5类:商品与劳务税,包括产品税、销售税、增值税、消费税等;

第6类:进出口关税;

第7类:其他税。

OECD和IMF的税收分类标准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一是OECD把社会保险税视为税收收入,而IMF则将其认定为非税收入;二是IMF把商品与劳务税一分为二,国内部分划分为第5类,进出口贸易部分划分为第6类。OECD和IMF的税收分类方法,为国与国之间的税制比较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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