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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表示价格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项目引入:阅读以下案例,假使你是仲裁机构的裁判员,你将如何进行裁判?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贸易术语中,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与商品价格成正比例关系。这些规则与规定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从而形成了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项目引入:阅读以下案例,假使你是仲裁机构的裁判员,你将如何进行裁判? 分析提示为什么如此裁判? 带着问题开始本项目的学习。

案例:

2007年,加拿大出口商A与我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合同规定,A出售1000吨玉米给B。玉米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当时,A总共装运了3000吨散装玉米,A计议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1000吨给B。

但受载船只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使玉米发生变质,使该批货物损失1200吨,其余1800吨安全运抵目的港。但A在货到目的港时声称,出售给B公司的1000吨玉米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且认为按CFR合同,A对此项风险不负任何责任。我方B公司则要求卖方加拿大出口商A履行合同、双方争执不下,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那么,仲裁机构如何仲裁?

分析提示:

仲裁机构在经过取证后,应裁决卖方加拿大出口商A不应推卸自己交货责任,对货物在途中发生的损失不能转嫁给买方。

理由是: 按CFR合同的规定,虽然买卖双方的风险责任自货物装上船之时起就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但这一规定只适合通常情况下的CFR合同。

本案中,由于卖方出售的1000吨玉米是散装的,而且和另外2000吨玉米混装在一起。因此,在运输途中卖方虽然遇险损失了1200吨玉米,但在混装的3000吨玉米中,很难确定哪一粒玉米是卖给B的,所以,在这1000吨玉米交给B以前,卖方A就不能以损失1200吨为理由,把其中1000吨认定是卖给B的。这也就自然不能推卸交付给我方B公司1000吨玉米的责任。

从本案中,我们看到,有关货物风险的划分,虽然与合同的性质有关,但同时也要考虑风险的划分还与货物的交货状态有关。假使本案中A出售的是1000吨包装玉米,卖方在装船时,已将1000吨玉米清楚地分开了,并在包装上刷注了指定的唛头,从而确定这1000吨玉米就是出售给B的,那么,如果这1000吨玉米因风险在运输途中灭失,风险责任自然由买方承担。

可见,国际货物买卖中因货物风险转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定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国际贸易术语及其国际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

(1)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或价格术语,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如“Free On Board”)或三个字母的缩写(如“FOB”),来说明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确定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应尽义务的专门用语。

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发展同国际贸易的特点和国际运输、保险及通讯事业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分处两国,相距遥远,在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的过程中,涉及许多问题,例如:

——何时何地办理货物的交接?

——由谁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

——由谁办理货运保险?

——由谁承担货运途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由谁办理进出口清关业务?

——买方应在什么时候付款? 根据什么付款?

买卖双方在磋商交易和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予以规定,如果每笔交易都要求买卖双方对上述手续、费用和风险,逐项反复洽商,将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并影响交易的达成。为此,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各种不同的贸易术语。18世纪末19世纪初,出现了装运港船上交货的术语,即“Free On Board”(FOB)。19世纪中叶,以CIF为代表的单据买卖方式开始成为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做法。随着国际贸易和交通运输与通讯事业的发展,国际上采用的贸易术语也日渐增多,除了传统的贸易术语,陆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贸易术语。

每种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同的贸易术语意味着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不同。一般而言,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小,商品售价就低; 反之,售价就高。在贸易术语中,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与商品价格成正比例关系。

(2)贸易术语的作用

贸易术语由于明确买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交易的时间,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和订立合同; 由于贸易术语能够表明商品价格构成,买卖双方确定成交价格时,容易明确应承担的责任、费用与风险,这就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加强成本核算; 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如某些合同条款规定不够明确,致使履约当中产生争议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以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有利于双方争议的解决,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及统一解释。早在19世纪,国际贸易中就已经开始使用国际贸易术语了。但由于各国法律制度、贸易惯例和习惯做法不同,因此,国际上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与运用互有差异,从而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为了避免各国在对贸易术语解释上出现分歧和引起争议,有些国际组织和商业团体便分别就某种贸易术语作出统一的解释与规定。这些规则与规定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从而形成了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有关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1932》)

该规则于1928年在华沙由国际法协会制定,主要规定和解释了CIF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及CIF合同的特点,1932年在牛津最后一次修订,故称之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世纪中叶,CIF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但由于各国对其解释不一,从而影响到CIF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为了对CIF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华沙制定了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此后,在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上,相继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故称之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1932)。

《华沙—牛津规则》对CIF合同的性质、特点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和说明,为那些按CIF贸易术语成交的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套可在CIF合同中易于使用的统一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自1932年公布后,一直沿用至今,并成为国际贸易中颇有影响的国际贸易惯例,这是因为此项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对CIF合同的一般解释。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

1919年,美国九家商业团体共同制定了有关美国对外贸易定义的统一解释,命名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后来于1941年在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作了修订,改名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该定义规定和解释的贸易术语有:

①Ex 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②Free Along Side,在运输工具上交货,简称FAS;

③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简称FOB;

④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简称C&F;

⑤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简称CIF;

⑥Ex Dock,目的港码头交货。

值得注意的是,该定义把FOB分为六种类型。其中只有第五种,即指定的装运港船上交货(FOBVessel)才同国际贸易中一般通用的FOB的含义大体相同,而其余五种FOB的含义则完全不同。同时,为了具体说明买卖双方在各种贸易术语下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在此修订本所列各种贸易术语之后,一般附有注解,这些注释,实际上是表明贸易术语定义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为充分了解在各种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应考虑定义本身,还应明确附加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注释。

小贴士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惯例在美洲国家影响较大。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特别是对FOB、FAS的解释,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明显差异,故在与采用该惯例的国家进行贸易时,要特别注意与其他惯例的差别,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贸易术语所依据的惯例。近年来,美国有关方面也曾明确表示不再继续使用该修订本,而将尽量采用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简称《通则》(INCOTERMS),是国际商会(ICC)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文件。《通则》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最早版本始于1936年,之后于1953年进行了修改,1967、1976、1980、1990和1999年共进行了了6次补充修订。为适应国际贸易不断发展,如交易中使用电子信息的增多、运输方式的变化以及无关税区的广泛发展等,国际商会于2009年对《通则》进行第七次修订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目前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承认和广泛应用的国际惯例。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2010)是国际商会根据国际货物贸易的发展,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于2010年9月27日公布,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相对于INCOTERMS 2000, INCOTERMS 2010的主要变化为:

①术语分类的调整: INCOTERMS2000术语分为E、F、C、D四组,而INCOTERMS 2010术语分为两组,即分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水运两组。

②贸易术语的数量由原来的13种变为11种,共分以下两大类:

第一类: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CIP(Carriageand Insurance Paid) 运费、保费付至目的地

DAT(Delivered At Terminal) 目的地或目的港集散地交货

DAP(Delivered At Place) 目的地交货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第二类: 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FR(Cost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CIF(Cost,Insuranceand Freight)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③删除INCOTERMS2000中四个D组贸易术语,即DAF(Deliveredat 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 Ex 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 Ex 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 Duty Unpaid)未完税交货,只保留了INCOTERMS2000中D组的DDP (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

④新增加两个D组贸易术语,即DAT(Deliveredat Terminal)目的地或目的港集散站交货、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这实际使用DAP取代了上述DAF、DES和DDU三个术语,用DAT取代了DEQ术语,且扩展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⑤修订后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上船后的一切风险。考虑到对于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内部贸易的特点,规定INCOTERMS2010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小贴士

在以往《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FOB、CFR、CIF术语下,“船舷”一直是一个传统且非常强调的重要的概念。它是指在装运港装运货物时,以船舷作为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临界点,一旦货物越过船舷,则风险即从卖方转移到了买方。尽管这是个容易理解的风险划分方法,但实际上却把连续的装船过程分开了,而且也不能反映各国港口的惯常做法,因而在其沿用过程中也一直饱受争议。《2010年通则》终于不再设定这一概念,而是强调以货物在装运港被装上船为风险划分界限,从而真正对应了“船上交货”(Freeon Board)。

⑥电子文件取代纸质文件。新通则亦因应国际贸易市场的电子货运单据趋势,指明在货物买卖双方同意下,电子文件可取代纸质文件。

⑦术语的内外贸适用的兼容性。一直以来,《通则》中的术语一般仅在对外贸易销售合同中使用,此种交易货物交易都需要跨国运输。但现今在一些大的区域贸易集团,如欧洲单一市场而言,国与国之间的边界手续已不那么重要了,因此,《2010年通则》首次正式明确这些术语不仅适用于国际销售合同,也适用于国内销售合同。

⑧关于连环贸易的补充。大宗货物买卖中,货物常在一笔连环贸易下的运输期间被多次买卖,即“String Sales”(连环贸易)。着眼于贸易术语在这种贸易中的应用,《2010年通则》对此连环贸易模式下卖方的交付义务做了细分,在相关术语中同时规定了“设法获取已装船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义务。

尽管《2010年通则》包括上述重大变化,但应当明确的是,INCOTERMS2010实施生效之后并非INCOTERMS2000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INCOTERMS2000而规定出类似“本合同受INCOTERMS2000管辖”条款。事实上,当前国际贸易实务中INCOTERMS2000仍是贸易合同的主角,但我国的司法考试和有关国际贸易考试大纲已经规定适用INCOTERMS2010了。所以准确说,当前阶段应是INCOTERMS2000和INCOTERMS2010的并行期。

小思考:关于INCOTERMS2000和INCOTERMS2010的并行问题。

3.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意义虽然重大,但我们还须明确的是,这些惯例不是法律,没有法律的强大约束力。贸易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主采用或不采用某种国际惯例,即使采用了某种惯例,也可以对惯例做出一些变更或添加。它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的。

实践中应当明确的是:

——国际贸易惯例并非是法律,因此,对买卖双方没有约束性,可采用也可不采用。

——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表示采用某种惯例时,则被采用的惯例对买卖双方均有约束力。

——如果合同中明确采用某种惯例,但又在合同中规定与所采用的惯例相抵触的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与本国法律不矛盾,就将受到有关国家的法律承认和保护,即以合同条款为准。但实际上最好不要作出与惯例矛盾的规定。

——如果合同中既未对某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也未订明确采用某一惯例,当发生争议付诸诉讼或提交仲裁时,法庭和仲裁机构可引用惯例作为判决或裁决的依据。

总之,在进出口业务中,熟练了解掌握一些国际贸易惯例,对交易洽商、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和解决争议等是十分必要的。

二、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包括: FAS、FOB、CFR和CIF共四个,除FAS外,FOB、CIF和CFR三种在我国使用率最高,也是国际上较有代表性的常用贸易术语。

1.FAS

(1)FAS的含义

FAS是“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的缩写。它指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指定装运港买方所指派的船只的船边即完成交货义务。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若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卖方才算完成交货义务。装船的责任和费用由买方承担。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FAS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AS下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责任与义务划分情况如表10-1所示。

表10-1 FAS术语下买卖双方基本责任与义务

(3)使用FAS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①对FAS术语的不同解释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FAS的解释与《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有所不同。按照《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AS术语只适用于包括海运、内河运输在内的水上运输方式,交货地点只能是装运港。但是,按照《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解释,FAS是“Free Along Side”的缩写,是指任何运输工具旁边交货的意思,其具体交货地点也会因运输工具不同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同北美国家的交易中使用FAS时,如果买方希望在装运港(如纽约港)船边完成交货,则应在FAS后面加上Vessel字样,即“FASVessel New York”,已明确表示是在“纽约港船边交货”。

②关于船货衔接问题

FAS术语要求买方订立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因此,买方需要及时将船名、航次以及具体的货物装船时间通知卖方,以便卖方顺利交货。卖方也应将货物交至船边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办理装船和保险事宜。如果买方未能及时、准确地发出派船通知,或者买方指派的船只未按时到港接收货物,或者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均由买方承担。

③关于办理出口清关的手续和费用

《2010年通则》要求卖方负责办理有关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并负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这一点与以前版本的内容相反。

④关于查对费用和检验费用

卖方必须支付为了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以及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所发生的费用。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费用除外。

⑤关于买卖双方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问题

根据《2010年通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或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包括安全相关信息(但不包括合同项下所要求的通常单证)。应卖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买方必须及时向卖方提供或协助其取得相关货物出口和/或将货物运输到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任何单证和信息,包括安全相关信息。

⑥采用集装箱运输时交货地点的问题

当货物装在集装箱里时,卖方通常将货物在集装箱码头交给承运人,而非交到船边。这时,FAS术语不适合,而应当使用FCA术语。

2.FOB

(1)FOB的含义

FOB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的缩写,“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的意思。它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货物丢失或损坏的风险。该术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

小思考:为何在滚装运输或集装箱运输方式下,不宜采用FOB术语?

(2)FOB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下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责任与义务划分情况如表10-2所示。

表10-2 FOB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续表10-2

案例10-1 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价格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3)使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①FOB后面跟指定的装运港

FOB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船上完成交货,其后跟的是指定的装运港,也即卖方的交货地点。如FOB宁波,是指卖方应在宁波港装运货物。

小思考:从广州出口一批货物到韩国釜山,如果采用FOB术语,应如何表达?

②以货物装上船为界

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界限以货物装上船为界。即货物装船前的风险,包括货物在装船过程中落入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货物装船后的风险,包括货物不慎跌落海中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以及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均由买方承担。

小思考:如果因为买方没有及时把接运货物的船舶名称、预计到港时间等信息给卖方以充分的通知,结果造成“船等货”问题,船方不得不向港口方面支付因船舶延时停靠码头的额外费用,这笔额外费用究竟该由哪方负担?

③船货衔接问题

FOB合同中,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装船地点和时间通知卖方; 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这就涉及一个船货衔接的问题。未经卖方同意,船只提前到达,则卖方不负责支付空舱费或滞期费; 如果买方按时派船,而卖方未备妥货,则卖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空舱费或滞期费。如果买方不按期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由此而导致的卖方仓储费用的增加、空舱费以及因迟收货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等,均由买方负责。

因此在以FOB贸易术语签订合同进行贸易时,买卖双方在合同签订后,仍然要注意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防止船货脱节。

④装船费用负担问题

按FOB成交时,应明确装货费由谁负担。根据《2010年通则》,卖方的义务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装货费用主要涉及理舱费、平舱费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或卖方负担,一开始就应当在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实践中是通过在FOB后加列关于平舱理舱费用由谁负担的附加条件,以明确责任,这就导致了FOB的变形。

——FOBSTOWED,FOBS(理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该变形通常用于大宗的打包货物或以件数计量的货物。

——FOBTRIMMED,FOBT(平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负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该变形主要用于大宗的散装货物。

——FOBSTOWEDANDTRIMMED,FOBST(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和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小贴士

平舱与理舱

平舱和理舱都是在船上把货物整理好。区别在于,货物装船后,为了保持船舱承载重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对成堆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需要进行调动和平整,此项作业称为平仓; 理舱是指为了使装船货物按照舱位妥善放置、合理装载,在货物装入船舱后,进行铺垫、整理、安置的作业。

⑤租船订舱问题

在采用FOB价格术语时,卖方可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和投保。但这纯属于代办性质,运费和保险费仍由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尽到努力仍租不到船或订不到舱时,卖方概不负责,买方无权撤销合同或向卖方索赔。

案例10-2 某年我国某贸易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鹅。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为避免船货衔接不当特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

分析:我方应拒绝买方撤销合同的要求。

其一,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惯例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其二,就本案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无权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⑥美国对FOB的解释

根据《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FOB共有六种形式,仅标注FOB则是不完整的,必须在FOB后附加说明。在这六种形式中,仅有第五种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FOB相近,但却也存在着不同。所以我国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进行贸易使用FOB方式成交时,要特别注意,除在FOB后注明Vessel外,还应在合同中明确由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并且给予买方货物已交至船上的充分通知。

⑦关于查对费用和检验费用

卖方必须支付为了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以及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所发生的费用。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费用除外。

⑧关于买卖双方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问题

根据《2010年通则》,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由装运地国和/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或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包括安全相关信息(但不包括合同项下所要求的通常单证)。应卖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买方必须及时向卖方提供或协助其取得相关货物出口和/或将货物运输到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任何单证和信息,包括安全相关信息。

⑨FOB实际应用的适用问题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尽管如此,在采用集装箱运输或是滚转运输时,因为交货地点问题,一般不宜使用FOB。

考虑运费和保险费因素,为了节省运费、保费,以及为了促进本国外运事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可采用FOB术语进口; 当预期运费看涨时,可采用FOB术语出口; 当货物本身价值低,而运费占比很大时,可使用FOB术语出口。

考虑国外港口装卸条件和港口习惯。对于装卸条件差、装卸费用高和习惯上须由买方承担装船费、卖方承担卸货费的港口可采用FOBStowed或FOBTrimmed或FOBST术语进口。

有些国家为促进本国外运事业和保险业的发展,规定进口时,须由本国办理保险、由本国运输,为表示合作意向,出口可使用FOB。

表10-3 买方发给卖方的装船须知和卖方发给买方的装船通知

3. CIF

(1)CIF的含义

CIF是“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缩写,“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意思。它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装上船前的一切货物丢失或损坏的风险。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运输保险、并支付货到目的港的运费、保费。该术语仅适用于水上运输。

(2)CIF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IF下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责任与义务划分情况如表10-4所示。

表10-4 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案例10-3 某年某月,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棉纱。其中三马牌40支棉纱300包,金鱼牌20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发现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正,共计损失2932.68美元。于是买方要求卖方如数赔偿。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如何判处?

案例10-4 我方按CIF“卸到岸上”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安全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 我方应如何处理?

(3)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CIF属于装运合同

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船,风险和除正常运费外的其他费用是以装运港装上船为界,运输途中的风险及其产生的额外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因此CIF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到岸价格。

②保险性质与险别问题

CIF术语下,卖方负责订立保险合同,按双方约定的险别和金额投保货物运输险,支付保险费,提交保险单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但这种由卖方办理保险的性质本质上是以买方为保险利益人的代为办理。

如果合同中未能就保险险别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则卖方购买保险时应按有关惯例处理。按照《2010年通则》,卖方只需投保责任范围内的最低险别,最低保险金额为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的加成(即110%),同时须以合同货币投保。在买方要求下,卖方可加保战争、罢工、暴乱等险,但费用需要买方自行承担。

③租船订舱问题

依照《2010年通则》,卖方应按通常的条件及惯驶的航线,租用通常类型的可供运输合同货物之用的海轮装运货物到指定的目的港。因此,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对于买方提出的关于限制载运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船级以及指定装载某班轮公会的船只等要求,卖方均有权拒绝接受。但在外贸实践中,为发展出口业务,考虑到某些国家的规定,如买方有要求,在能办到而又不增加额外费用情况下,也可考虑接受。

④卸货费用问题

按CIF条件成交,卖方负担的费用只是在FOB基础上增加负担运费和保险费。这里的运费是指正常的运费,不包括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额外费用。在租船运输中,在装运港的装船费用一般由卖方负担,至于目的港的卸货费用究竟由谁来负担的问题,仍然存在较大分歧。按《2010年通则》,通常要求买方支付卸货费。为了明确在使用租船运输方式中卸货费用到底由谁来负担,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了CIF的几种变形:

——CIF LINERTERMS(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指卸货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来办,即买方不负担卸货费,而由卖方或船方负担。

——CIF LANDED(CIF卸至码头)

这一变形是指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至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CIF EX TACKLE(吊钩下交接)

这一变形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吊起卸到船舶吊钩所及之处(码头上或驳船上)的费用。在船舶不能靠岸的情况下,租用驳船费用和货物从驳船卸至岸上的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CIF EX SHIP’SHOLD(CIF舱底交接)

按此条件成交,货物运达目的港在船上办理交接后,自船舱底起吊直至卸到码头的卸货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⑤象征性交货问题

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是针对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而言的。前者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无须保证到货; 后者则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案例10-5 某进出口公司同法国一客户洽谈一笔核桃仁出口业务,双方同意以CIF条件成交,并就具体价格达成了一致。但在签约时,客户提出该批核桃仁是为了圣诞节前销售用的,因此要求在合同中订明“卖方需于10月份在上海装运,并保证货物于11月前到达目的港,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问: 该进出口公司能同意客户的这一要求吗?

分析:我方不能同意客户的要求。因为CIF合同属于象征性交货,签订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如果规定了到货时间,就改变了合同的性质,变成了保证到货合同,由此将增加卖方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所以在价格一定的情况下不可以接受。

在CIF条件下,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船并向买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买方则对卖方负有凭装运单据付款的义务,并非以卖方在目的港实际交货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CIF实行的是交单与付款对流的原则,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或损坏,但只要卖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单据,买方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反之,若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买卖合同规定的不符,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到达了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拒收货物。可见CIF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装运单据在CIF条件下的贸易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当然,买方凭单付款后,对抵运目的港的货物,仍保留复验权,如检验结果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仍有依合同向卖方索赔或拒收货物的权利。

⑥关于查对费用和检验费用

(参见FOB术语下对应的问题)

⑦关于买卖双方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问题

(参见FOB术语下对应的问题)

小思考:把CIF价格看做“到岸价格”确切吗? 为什么实践中又一直把CIF价格当成“到岸价格”使用?

4.CFR

(1)CFR的含义

CFR是“Cost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的简称,“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意思。它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交货,且卖方同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装船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这里所指的成本相当于FOB价,故CFR术语的基本含义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2)CFR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FR下买卖双方承担的基本责任与义务划分情况如表10-5所示。

表10-5 CFR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3)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装船通知问题

CFR条件下,根据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必须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手续,防止漏保。

案例10-6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火灾被烧毁。问: 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为什么?

分析:货物损失的责任由我方承担。根据《贸易术语解释通则》,CFR术语下,租船订舱和办理投保手续分别由卖方和买方办理,因此,卖方在装船完毕后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否则,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应由卖方承担。本案中,因为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未能将风险及时转移给保险公司,因而,风险应由我方承担。

②租船订舱问题

CFR下,卖方负责安排运输,但是按规定,卖方只要安排了通常的船只和惯常的行驶航线,就尽到了自己的责任。如果买方提出一些超越这一范围的要求,卖方有权拒绝,也可在不增加费用的前提下考虑接受,但这不是卖方所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③卸货费用负担问题

大宗商品按CFR条件成交,容易在卸货费问题上引起争议,这是因为,大宗商品通常采用租船运输,而在少数场合,船方按不负担装卸费条例出租船舶,故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订明,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纠纷,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要在CFR术语后附加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关于CFR术语为解决卸货费用负担而产生的变形,参看CIF术语的变形,其同样适用于CFR术语)。

表10-6 FOB、CFR、CIF与FCA、CPT、CIP比较

三、掌握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

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有七种。

1. EXW

(1)EXW术语的含义

EXW是“EXWORKS(named place)”的简称,即“工厂交货(指定地点)”的意思。它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EXW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2)EXW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①卖方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

——承担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之前的一切风险。

——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协助买方取得出口许可或出口相关货物所需的其他官方授权,以及提供所掌握的该项货物安检通关所需的任何信息,并必须给予买方收取货物的任何通知。

②买方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货物。

——承担受领货物后的一切风险。如由于买方决定在约定期限内的时间或在指定地点内的接收时,买方必须向卖方发出充分通知,否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期限届满时起,由买方自担风险和损失。但以该项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自负费用和风险,取得出口许可证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和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必须向卖方提供其已收取货物的相关凭证,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任何单证在双方约定或符合惯例情况下,可以是同等作用的电子记录或程序。

(3)使用FXW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关于装货问题

采用EXW术语,卖方对买方没有装货义务。若果卖方装货,则由买方承担相关风险和费用。

②有关出口通关问题

以EXW交易,买方须明白卖方只有在买方要求时,才有责任协助办理出口,即卖方无义务安排出口通关。因此,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尽量不要采用EXW术语。

③关于查对费用和检验费用问题

卖方必须支付为了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必须的检验费用,包括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费用。

④关于买卖双方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问题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及时向买方提供或协助其取得相关货物出口和/或进口、和/或将货物运输到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任何单证和信息,包括安全相关信息。买方必须及时告知卖方任何安全信息要求,必须偿付卖方向其提供或协助其取得单证和信息时发生的所有费用。

总之,FXW术语是卖方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最小的一种贸易术语。

2.FCA

(1)FCA术语的含义

FCA是“Free Carrier(named place)”的简称,“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的意思。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该术语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2)FCA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①卖方

——按时将货交给指定的承运人,并发充分通知给买方。

——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负担货交承运人前的一切风险。

——提交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②买方

——约定地点收取货物,接受交货凭证或信息凭证,支付货款。

——订立自指定地点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发承运人信息的充分通知给卖方。

——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负担货交承运人后的一切风险。

(3)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指定承运人问题

承运人指在运输合同中,承诺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的联合方式履行运输或由他人履行运输的任何人。

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CA术语一般是由买方自行订立从指定交货地点承运货物的合同,但是如果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也可以指定承运人,并订立运输合同。当然,卖方可以拒绝订立运输合同,如果拒绝,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行安排。

②交货地点问题

根据《2010年通则》,卖方必须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内,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而交货在以下情况下才算完成交货: 若指定的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 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

③货物集合化的费用负担问题

FCA术语下,卖方要承担在完成交货义务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而在其交货后所发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鉴于在采用FCA术语时货物大多作了集合化或成组化处理,如装上集装箱或装上托盘,因此卖方应考虑将货物集合化所需要的费用也计算在价格之内。

④额外费用风险承担问题

FCA实际业务中,很可能会出现买方不及时指定承运人,或者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未能及时接货等情况。为防止这种情况,双方往往在合同中规定: 如果买方不及时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或者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不及时接管货物,卖方有权在交货期截止时代买方指定承运人或其他人,并订立运输合同,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⑤关于查对费用和检验费用问题

卖方必须支付为了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以及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费用。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必须的检验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费用除外。

⑥关于买卖双方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问题

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及时向买方提供或协助其取得相关货物进口和/或将货物运输到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任何单证和信息,包括安全相关信息。买方必须及时告知卖方任何安全信息要求,必须偿付卖方向其提供或协助其取得单证和信息时发生的所有费用。

案例10-7 浙江绍兴某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公司出口玩具6000个,对外报价为每个5美元FOB宁波,装运期为8月份,集装箱装运。我方8月11日收到买方的装运通知,为及时装船,公司业务员于8月13日将货物存于宁波码头仓库,不料货物因当夜发生火灾而全部灭失,以致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该笔业务中,我方选用的贸易术语是否妥当? 为什么? 若不妥,应选用何种贸易术语?

分析:不妥,应采用FCA术语。FCA具有较FOB风险提前转移之便。

3.CPT

(1)CPT术语的含义

CPT“Carriage Paid to(namedplace)”的简称,“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意思。它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同时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而买方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该术语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2)CPT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义务

①卖方

——订立自指定地点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按期将货交给承运人,并发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给买方。

——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负担货交承运人前的一切风险。

——提交通常单据或电子信息。

②买方

——负担货交承运人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当买方有权在约定期间内的具体时间和/或指定目的地内的收取货物点时,如买方未及时给予卖方通知,则买方必须从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款。

——承担除通常运费之外货物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卸货费。

(3)使用CP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风险划分界限问题

CPT下,货物自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仅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前的风险。多式联运情况下,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转移。

②责任和费用问题

CPT下,承运人由卖方指定。卖方只需按照通常条件签订或取得运输合同,将货物交至承运人。货物自交货地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也只需经由通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送。卖方支付的运费为正常运费,且一般不负担货到目的地的卸货责任和卸货费。

③交货具体地点和到货具体地点问题

买卖双方除了约定交货地和目的地外,还要就具体的交货地点和具体的到货地点指定清楚。如果不清楚,卖方有权选择于己最为便利的具体地点。

④买卖双方相互通知问题

卖方货交承运人时,必须向买方发出已交货的及时通知。当由买方决定发货时间和指定目的地或目的地内的具体交货点时,买方必须向卖方发出充分通知。

⑤关于查对费用和检验费用问题

(参见FCA术语下对应的问题)

⑥关于买卖双方协助提供信息及相关费用问题

(参见FCA术语下对应的问题)

⑦CPT和CFR之异同问题

CPT和CFR有许多相似之处,但CPT绝不是CFR简单推广运用到适用任何运输方式的结果那么简单。二者的不同除了适用的运输方式可能不同外,在交货的具体地点、费用和风险划分的具体界限以及运用的单据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异。如风险的划分不是在船上交货之后,而是在货交第一承运人。

4.CIP

(1)CIP术语的含义

CIP是“Carriage Insurance Paidto(named place)”的简称,是“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的意思。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同时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以及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并支付保费,而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该术语适合于任何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2)CIP术语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①卖方

——订立自指定地点到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按期将货交给承运人,并发货物已交付的充分通知给买方。

——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按合同或惯例投保并支付保险费。

——负担货交承运人前的一切风险。

——提交通常单据或电子信息。

②买方

——负担货交承运人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当买方有权在约定期间内的具体时间和/或指定目的地内的收取货物点时,如买方未及时给予卖方通知,则买方必须从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办理进口结关手续。

——在目的地从承运人那里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和支付货款。

——承担除通常运费之外货物运输途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和卸货费。

(3)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①CIP与CPT相比,仅仅是多了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取得货物运输保险。其他应注意的事项与CPT相同。

②CIP与CIF有很多相似之处,但它不能简单认为就是CIF被推广运用到适用任何运输方式的结果。

5.DAT

DAT是“Deliveredat Terminal(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的简称,是“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的意思。它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卸货后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DAT所指目的地包括所有地点,如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或货运站、铁路或空运货物集散站等。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它属于卖方保证到货的到达术语。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式联运。

小思考:DAT贸易术语下的Terminal可能包括哪些地方?

6.DAP

DAT是“Deliveredat Place(namedplaceofdestination)”的简称,是“目的地交货”的意思。它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交货,并且只需做好卸货准备而无需卸货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港的一切风险和费用(除进口费用外)。它属于卖方保证到货的到达术语。本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多式联运及海运。

小思考:DAT和DAP的区别究竟在哪里?

7. DDP

DDP是“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简称,是“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的意思。它指卖方在指定的进口国目的地,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将在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即完成交货。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国进口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风险。

DDP是进口国内陆交货的贸易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如海运、公路、铁路、航空以及多式联运等。但实际业务中货物均以集装箱方式装载。由于卖方承担的责任和费用延伸到了指定的进口国目的地,所以其后可以是进口国的任何地点。

与EXW相反,DDP是卖方承担风险、责任和费用最多的贸易术语。对于卖方而言, DDP有点“送货上门、服务到家”的意味; 对于买方而言,DDP则已经相当于国内贸易了。

小思考:11个贸易术语中,哪些术语具象征性交货性质? 哪些又表示实际到货?

四、贸易术语的使用

不同的贸易术语使买卖双方承担不同的义务。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也关系到能否顺利履约,所以在洽谈交易时,双方应恰当地选择贸易术语。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较多使用象征性交货的术语,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的方式成交。我国外贸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对贸易术语的选用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有利于我国远洋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增收减支。我国在进口贸易中,大多使用FOB或FCA术语。在出口贸易中,则争取按CIF条件成交。

(2)有利于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有些国家规定进口贸易必须在本国投保,有些买方为了谋求保险费的优惠,与保险公司订有预保合同,则我方可同意按CFR方式出口。在大宗商品出口时,国外买方为谋求以较低运价租船,我方也可按FOB或FCA方式与之成交。

(3)与运输方式相适应。FOB、CFR和CIF只适合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情况下,则应采取FCA、CPT和CIP术语。但即使是海洋运输,在以集装箱方式运输时,出口商在货交承运人后即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因而作为出口方,应尽量采用FCA、CPT和CIP方式成交。此类贸易术语还有利于出口方提早转移风险,提前出具运输单据,早日收汇,加快资金周转。

(4)重视规避风险。我方进口大宗货物需以租船方式装运时,原则上应采用FOB方式,由我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卖方与船方勾结,利用租船提单,骗取货款。

贸易术语又是合同中诸多贸易条件的一个方面。它的选用必须和其他贸易条件相适应。

知识链接:

鉴于国际贸易实务中INCOTERMS 2000 仍为不少一线业务人员所广泛使用, INCOTERMS2000和INCOTERMS2010实为并行情况,学员在学习INCOTERMS2010时,还应当仔细比较INCOTERMS2010与INCOTERMS2000的区别,甚至仍要学会使用INCOTERMS2000。

表10-7 《2000年通则》中的13种贸易术语内容简表

续表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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