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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有风险,操作需谨慎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目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众筹已经成为创业、融资、投资的助推器,为不少创业者、企业解决了资金难题,助力发展。加之,众筹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更容易在众筹中出现问题。中国的众筹模式尚处于法律灰色地带,面临重大法律风险。所以,这种代持股的方式可能会直接侵害到广大众筹项目出资者的权益。

在目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众筹已经成为创业、融资、投资的助推器,为不少创业者、企业解决了资金难题,助力发展。但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由于准入门槛低、渠道广泛等特点,网络众筹的风险也正逐步显现。加之,众筹在我国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更容易在众筹中出现问题。

案例:凭证式众筹美微创投

2012年10月5日,淘宝出现了一家店铺,名为“美微会员卡在线直营店”。淘宝店店主是美微传媒的创始人朱江,原来在多家互联网公司担任高管。

消费者可通过在淘宝店拍下相应金额会员卡,但这不是简单的会员卡,购买者除了能够享有“订阅电子杂志”的权益,还可以拥有美微传媒的原始股份100股。

从10月5日到2月3日中午12:00,共有美微传媒进行了两轮募集,一共1191名会员参与了认购,总数为68万股,总金额人民币81.6万元。至此,美微传媒两次一共募集资金120.37万元。

美微传媒的众募式试水在网络上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很多人认为有非法集资嫌疑,果然还未等交易全部完成,美微的淘宝店铺就于2月5日被淘宝官方关闭,阿里对外宣称淘宝平台不准许公开募股。

而证监会也约谈了朱江,最后宣布该融资行为不合规,美微传媒不得不向所有购买凭证的投资者全额退款。按照证券法,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都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的核准才可。至此,这种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众筹”首次被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可见,美微传媒的凭证式众筹虽然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一个尝试,但受到我国目前法律政策限制,有违反《证券法》乃至《刑法》的嫌疑,法律风险很大。

中国的众筹模式尚处于法律灰色地带,面临重大法律风险。这使得众筹模式在中国遇到重大发展瓶颈。为此,下面介绍一下众筹可能存在的风险:

1.非法集资风险

众筹是面向更多的人进行数额小、数量大的筹资活动,同时众筹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这一筹资过程,旨在发挥网络平台交互性、即时性、全球性等特点,使得高效便捷、聚少成多的筹资活动成为可能。这也意味着众筹触碰非法集资法律“红线”的可能性大大地提高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非法集资应当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即(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从形式上看,众筹平台这种运营模式未获得法律上的认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推介,并确实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以回报(募捐制众筹除外)—其中股权制众筹平台以股权方式进行回报给出资者,奖励制众筹平台主要以物质回报的方式,借贷制众筹平台以资金回馈方式回报给出资者,且均公开面对社会公众。所以,单从这一条文来讲,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与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相吻合。

但是,除了要考虑众筹平台是否符合“非法集资”的形式要件,还要深入考察众筹平台是否符合对“非法集资”犯罪定性的实质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法目的中写道“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可见,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为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活动,是为了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观众筹平台,其运营目的包括鼓励支持创新、发展公益事业及盈利。良性发展的众筹平台并不会对我国市场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不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实质要件。但我们也要严防不法分子以众筹平台或者众筹项目骗取项目支持者和出资人资金的行为。

2.代持股的风险

凭证式和会籍式众筹的出资者一般都在数百人乃至数千人。部分股权式融资平台的众筹项目以融资为目的吸收公众投资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那么,众筹项目所吸收的公众股东人数不得超过五十人。如果超出,未注册成立的不能被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注册成立的,超出部分的出资者不能被工商部门记录在股东名册中享受股东权利。

目前,绝大部分对股权式众筹项目有兴趣的出资者只愿意提供少量的闲置资金来进行投资,因此股东人数被限制在五十人以内,会直接导致无法募集足够数额款项来进行公司运作。采用代持股的方式虽然在形式上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立法精神上并不鼓励这种方式。当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发生股东利益认定相关的争端时,由于显名股东是记录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因此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隐名股东的主张,一般会倾向于对显名股东的权益保护。所以,这种代持股的方式可能会直接侵害到广大众筹项目出资者的权益。

3.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风险

大多数众筹项目是创意类项目,有的项目产品已经面世,有的可能还只是半成品,经过长期的展示,由于众筹网站的公开性和对象的不特定性,众筹网站上展示的项目在筹资过程中,创意被他人窃取的可能性非常大。

另外,有的众筹项目是建立在剽窃他人创意的基础上完成的。抄袭他人创意而发起众筹后,如果被抄袭者发起知识产权诉讼,项目发起人可能会承担停止侵害和其他赔偿责任,出资人的出资也就失去获得回报的可能性。那么筹资人是否负有将所筹剩余资金按比例返还出资人的义务?众筹平台在审核项目时是否负有责任?这些尚未明确的问题都使得创意者的知识产权保护难以实现,同时也给众筹投资者带来了资金安全的风险。

4.“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

《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两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众筹平台在募集资金过程中面对的是不特定对象,且人数常常超过两百人,很容易触犯《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规定。奖励制众筹平台为了规避这一风险,采取了这样的政策:不以现金回馈的方式回报出资者,将投资行为演变为团购、预购行为,使整个众筹法律关系与《证券法》撇清。

股权制众筹平台对这一问题则是采取成立有限合伙的方式,即由众筹出资者成立有限合伙,再由合伙企业对众筹项目发起者进行投资。然而根据《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股权式众筹平台的这种方式就是一种变相公开的形式。由此可见,股权式众筹平台的发展目前在中国的法律大环境下受到诸多限制。

5.项目发起者的信用风险

项目发起者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众筹平台对项目发起者的资格审核不够全面引起的问题以及项目发起者在募集资金成功后不能兑现其承诺的问题。

首先,众筹平台应至少对其上线项目的发起者做真实性核查,以此来保证出资人的利益和其平台自身的信用。

其次,关于项目发起者在募集成功后不能兑现承诺的问题,目前通过众筹模式进行筹资的项目大多为创意类项目,一定程度上相当于预售,项目支持者看好某种创意,通过资助的形式使其有足够的资金来将创意变为实物,但出资者和项目发起者双方没有任何实际的接触,出资者仅仅是通过在众筹平台上挂出的项目介绍决定是否对其进行资金支持。对于成功募集资金的众筹项目,众筹平台通常会一次性将款项拨付到众筹项目发起者的账户,在这之后,将不再负有对众筹项目监督的义务,后期的监督缺乏会导致权力的滥用。

对于此类风险,众筹平台均声明不承担任何责任。调查显示,约75%的项目无法按期完成,这也让出资者越来越意识到,在众筹网站上的预售行为和网上购物不一样,前者可能面临无法交货的风险,进而导致出资者对众筹行业产生信任危机。因此,能否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将会直接影响草根阶层根植在众筹投资的热情。

6.资金流风险

众筹实际上是筹资人、投资人与众筹平台三方参与的过程。因此,相较于简单的双方交易,其资金的流动与管理通常存在着更大的风险。由于筹资的过程一般是一个需要在特定时间范围内予以完成的过程,因此,资金往往需要在指定的地点或场所进行汇集,达到一定数额后便进行预期的流转。与大多数P2P的资金流转相比,筹资过程中形成资金池的可能性是比较高的。同时,目前尚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用于防范众筹平台在筹资过程中对已筹集资金的不当管理与使用,这都给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

7.筹资金额风险

在众筹过程中,筹资者通常会给定一个具体的项目预期筹资额,一旦项目在实际筹资过程中达到一个额度,项目便筹资成功,即可获得相应的资金开始进行项目运作。然而也存在一些众筹平台如天使汇,允许项目实际的筹资总额高出筹资者事先的项目预期筹资额,直到筹资期限届满后再将实际的筹资总额交付给筹资人以进行项目建设。这一对目标筹资额放松的做法,一定程度上会增加投资的风险及筹资的不可预期性。一方面,可能会涉及更为广泛的投资者群体,减弱对投资者人数及投资金额的控制力,进而对市场的影响力由之前的可预期变为相对的不确定;另一方面,加大了监督管理的难度,增加了监管的成本。对目标筹资额这一上限的突破,侧重于市场机制作用,但并没有把金融市场投资者盲目跟风的心理及市场固有缺陷充分考虑在内,极容易导致筹资成为“脱缰野马”肆意横行,给资本市场造成更大的冲击,这也对众筹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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