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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中关于分配的定义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分配,是一个并不复杂的字眼。先来看资本主义分配。资本主义分配,应该包括工人取得工资、资本家获得利润、土地所有者占有地租这三个方面。它们共同构成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有机整体,形成资本主义社会的三大基本阶级:工人阶级、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其错误,与胡培兆同志把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概括为“剩余价值的分配”是相同的。

分配,是一个并不复杂的字眼。但是,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对分配的理解却千差万别。作为经济范畴的分配,它究竟是指什么?这一问题认识上的差别,是在对具体社会经济形态的分配的不同理解上显示出来的。

先来看资本主义分配。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所谓资本主义分配,就是剩余价值的分配”。[1]这种流传已久的观点,实际上并不准确。

对资本主义分配,马克思曾有过一个完整而明确的说明,他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由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分成三部分,它们采取三种不同的收入形式,这些形式表明,这个价值的一部分属于或归于劳动力的所有者,另一部分属于或归于资本的所有者,第三部分属于或归于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因此,这就是分配的关系或形式,因为它们表示出新生产的总价值在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中间进行分配的关系”。[2]我认为,这是对资本主义分配(同时也是对市场经济分配)的科学表述。这一表述告诉我们:

第一,就分配本身的含义来说,资本主义分配,就是新生产的总价值在劳动力所有者、资本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的关系。

第二,就分配的对象来说,作为资本主义分配对象的,是“每年新追加的劳动新加进的价值”,是“新生产的总价值”,即v+m,并不仅仅是剩余价值m。

第三,作为资本主义分配特殊形式的,不仅有属于资本所有者的利润,有属于土地所有者的地租,还有属于劳动力所有者的工资。

第四,就分配的参加者来说,参与资本主义分配的,有“资本的所有者”——资本家、“土地所有权的占有者”——地主、“劳动力的所有者”——工人。

资本主义分配,应该包括工人取得工资、资本家获得利润、土地所有者占有地租这三个方面。它们共同构成资本主义分配方式的有机整体,形成资本主义社会的三大基本阶级:工人阶级、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这种分配关系全面反映了新创造的总价值的分配状况。剩余价值的分配,尽管是资本主义分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但毕竟不是资本主义分配的全部。它只能反映无偿占有的剩余价值在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之间,以及资产阶级内部和地主阶级内部的分配状况,反映不出资本主义分配的剥削性质、剥削方式和剥削程度,反映不出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的全貌和总体。所以说,把资本主义分配仅仅理解为剩余价值的分配显然狭窄了。

还有一种观点,是由巫继学、朱玲提出的,他们认为,由于在资本主义社会是“生产因素分别为两个所有者,因而生产资料所有权起支配作用”,“剥削者自身行使分配权力”,从而决定了:(1)就对象说,“分配的对象只是剩余产品即剥削产品(m)”;(2)就形式说,“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作为资本(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占有者参与生产,分配采取按资分配的形式。”[3]这样来概括资本主义分配关系,与马克思的科学分析有明显的区别。其错误,与胡培兆同志把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概括为“剩余价值的分配”是相同的。

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的定义表明,在资本主义分配关系中,就对象说,分配的对象并不仅是剩余产品(m),而是“新生产的总价值”,即v+m;就形式说,参与分配的也不仅仅是资本的所有者,而是一切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是根据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决定对所创造的价值中各相应部分的索取权。所谓“按资分配”,只是在按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决定了各个所有者阶级所应得到的份额之后,即在新生产的总价值中,减去了归劳动力的所有者和归土地的所有者的部分之后,剩下来归资本所有者的那部分价值,在资本家阶级内部各个具体的资本所有者之间再分配的原则,即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原则。这只是资本主义整个分配关系中的一个很窄的侧面。把广泛而复杂得多的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概括为“按资分配”,失之偏颇。

造成这一失误的原因,在于作者没有把劳动力所有权彻底地贯彻到分配领域中来。他们虽然在分析第一级生产关系时,指出了劳动力所有权的存在,但是在分析分配关系时,却认为在它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下,是“剥削者自身行使分配权力”,从而把劳动力所有权作为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并列的一个独立方面的作用,简单地否定了。在分配关系中,只看到了生产资料所有者,忽略了劳动力所有权在分配关系中的实现。这样,实际上也就等于否认了劳动力所有权在与生产资料所有权分离的情况下,在社会生产关系体系中独立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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