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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业务创新的性质和特点

时间:2022-07-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再次,投资银行业务创新的本质是投资银行及其行为的创造性变革,即对投资银行及其行业的要素进行重新组合,是“引入新的生产函数”。

11.1 投资银行业创新的性质和特点

投资银行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媒介与组织者,自出现以来,始终在国际金融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体化的资本市场、先进的交易手段和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衍生产品,使这个市场在孕育诸多获利机会的同时又充满了风险。在这个市场上,无论是筹资还是投资都成为专门的学问,使投资银行的业务活动越来越专门化、技术化,投资银行本身也因此成为技术密集型行业,并且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无论是新产品的开发还是服务的个性化、现代化以及自我意识的更新都在进一步强化。

从不同的角度去界定创新的含义,便可以得出各种不同的结论,这些都可以归结为人们在认识和理解上的差异。下面笔者将从当代投资银行业务经营的角度研究其创新的内涵和特点。

11.1.1 投资银行业务创新的性质界定

创新意指在相关环境中最先被使用单位或部门所认定的一种新的创造、新的思想、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现代投资银行的业务创新是指现代投资银行基于对微观利益的追求,在投资银行领域内建立“新的生产函数”,对各种金融要素进行新的组合,从而对投资银行经营理念、业务品种与工具、支付清算手段、组织形式与管理方法所进行的创造性变革活动及所创造的新事物。

上述定义全面地给定了现代投资银行业务创新的主体、目的、本质及表现形式。首先,投资银行业务创新的主体是各类经营性投资银行机构,它们是所有创新活动的策划者、发动者,同时也是其创新的传播扩散者。其次,投资银行业务创新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追逐利润,是为了盈利,无论是业务上的创新,还是转嫁风险、逃避管制的创新,都离不开这个终极目的。再次,投资银行业务创新的本质是投资银行及其行为的创造性变革,即对投资银行及其行业的要素进行重新组合,是“引入新的生产函数”。最后,投资银行业务创新的表现形式主要是营销理念、业务品种与工具、服务手段与管理方法的创新,属于微观主体层次的创新范畴,这也正是我们研究的对象。

11.1.2 投资银行业务创新的特点

1.阶段性

广而言之,现代投资银行的业务创新并不仅仅指创新所引入的新的组合即“新的生产函数”,而是包括完成新组合或变革的整个过程。这个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初创、模仿、推广三个阶段。不同的阶段中影响投资银行创新的因素不同,其作用与影响也不同。同时,投资银行业务创新过程中存在的时滞和非均匀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需要说明的是,我们这里所分析的投资银行业务创新过程包括两个范围:一是世界范围,通常把一国的投资银行作为一个整体,以国家为创新主体来进行分析,如甲国进行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创新,被乙国模仿后,又推广到丙国这一过程。二是以国界为范围,对于每个国家来说,第一次创造或引进新事物都是创新,继之者是模仿,普遍采用者是推广,它们虽然都参与了创新过程,但处于不同阶段所作的贡献和发挥的作用是不一样的。

(1)初创阶段。创新过程的第一阶段是初次创新,即投资银行家通过对各种金融要素和资本要素进行的新组合或创造性变革,在世界范围或国内第一次创造或引进新事物,其鲜明的特征是具有新生性和质变性。这一阶段是投资银行业务创新的起始阶段,没有初始创新就不可能有后继的模仿与推广。初始创新不成功,也不会出现模仿和推广,所以创新阶段是最为关键的,但也是最为困难的。这一阶段的创新者不仅需要有见识,认识到创新所能带来的潜在收益和新的发展机会,而且需要有胆量,有魄力,敢于冒险,敢于首创。他们需要花费很大的成本和气力来进行创新,需要自己去探索一条全新的路径,因而他们是投资银行业创新的发动者,也是投资银行业发展的开拓者和先行者

在起始的创新阶段,有多种因素在此发挥作用,其中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和发展背景、投资银行家精神、社会金融发展阶段及金融深化的层次、金融运作的自由与管制程度、投资银行内竞争秩序(包括垄断状况)、投资银行业监管制度,等等。它们主要对进入创新阶段的顺利程度、创新阶段的活动内容和规模等发生影响。

在起始的阶段,还有一个重要作用因素,那就是投资银行及金融业的研究发明。这是指在投资银行产业发展过程中发现新的金融要素、新的活动领域、新的可利用技术。金融业的发明通常是由经济学家、金融及投资银行家、研究开发人员完成的,其途径主要是专业化的科学的理论研究。金融业的发明主要出自于他们的研究成果,这一点在金融发展和发达阶段特别是现代金融产业发展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熊彼特认为,发明与创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并由两类不同的人来完成:发明通常是由科学家或理论研究者发现新事物;创新是由银行家和投资银行家应用或引进新事物。前者往往无法进行创新;后者往往无力从事发明,而一种新的发明只有被应用于金融和投资银行活动中才能成为创新,才能形成新的金融产业能力,才有实际价值。因此,从发明与创新的关系看,发明是创新的前提,没有发明,创新难以成功;创新是发明的应用,没有创新,再好的发明也只能束之高阁而成为无用之物。这一论点的现实意义表明:在创新阶段,理论家与投资银行家亟需携手同行,二者的相互支持与密切合作可以活跃创新并提高成功率。

各国的实践也证明,凡理论研究与实际部门紧密结合的国家和时期,金融和投资银行研究开发能力强,研究成果中发明多,投资银行的发明应用率高,金融创新活跃,效果显著;反之亦然。例如,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是金融和投资银行开发能力最强和创新贡献最大的国家,也是金融和投资银行创新最活跃的国家。

(2)模仿阶段。模仿是投资银行业务创新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阶段。模仿是实施一种模仿策略,就具体经营活动方式讲,是一种行业的经营活动方式模仿另一种行业的经营活动方式,即“拿来主义”的创新。模仿阶段紧接在创新阶段之后,这一阶段的突出特点,一是模仿者本身不再进行创新,而是依照创新者行事,应用其创新成果;二是距创新出现的时间最近;三是新事物的接受度很低,表现为早期接受者只占全体潜在接受者很小的百分比,即市场上只有少数的早期接受者。

(3)推广阶段。推广是继模仿阶段之后大多数人接受并利用创新成果的时期。一般经过一定时间的模仿应用以后,新市场基本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工具逐渐成熟,当新事物的接受度缓慢上升并达到一定点以后,会突然加速,出现大批接受者,创新成果因而被广泛应用。这一阶段距创新出现的时间较晚,但接受度的增长较快,它与模仿阶段的差别只在数量上而不在性质上,因此,模仿与推广都是创新的传播过程,所不同的是推广阶段的传播速度快、接受面广、接受者多。

2.多样性

多样性是指投资银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机构多元化,在业务方面改变其以承销、经纪、自营业务为主的观点,大力发展各种新型业务。新型业务包括本书前面所介绍的除投资银行传统的三大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各种业务的具体情况请参看各章节。

多样性还表现在,投资银行业务创新过程中所出现的金融工具、组织形式或管理方式、经营行为不断地变革,它并不创造全新的金融工具或经营形式,而只是在形式上、方法上、工具上有很大改变。

3.时滞性

从采取行动到出现效果之间的时间距离通常被称做时滞。在投资银行业务创新过程中,同样存在着时滞效应,即某一创新出现以后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产生其全部的效果与反应。创新时滞的长短主要与创新过程特别是创新的传播度相关。然而,创新传播度只能延长或缩短时滞,却无法消除时滞效应。投资银行业务创新的时滞效应一方面表现为效果显现的滞后性,即出现创新和取得效果是不同步的;另一方面表现在效果显现的差异性,即创新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显现的效果往往是不一致的。

认识投资银行业务创新的时滞主要有两点意义:一是可以为判定创新效果提供理论依据。由于存在着创新效果显现的滞后性,不能指望每项创新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不能根据效果与行动是否同步来判定该项创新的优劣;同时,由于创新效果显现的差异性,不能完全按照初始阶段的效果来推断该项创新的全部效果与反应,而应充分考虑后续阶段可能出现的效果变异。二是对监管当局制定政策或实施监管有指导意义,当局一方面根据其传播度来估量效果的显现程度,在创新全过程的视野中判断某项创新的利弊,确定应采取何种政策措施及力度;另一方面,在采取行动时不要忽略判断的时间因素,考虑到其效果显现的滞后性和差异性,在政策措施上需要保持灵活的应变性,调整的主动性和及时性。

4.非均匀性

投资银行业务创新的过程还表现出非均匀性的特点,这一特点主要是相对于历史过程而言的。在投资银行业务创新的历史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非均匀性。非均匀性的第一个表现是创新出现的时间分布不均匀,有史以来的投资银行业务创新并非均匀地分布于各个年代,而是在条件成熟时集中地出现于某个年代,以至形成一个创新高潮,各次高潮的顶点也不是在同一高度上,其高度取决于创新的活跃程度和传播度;各次高潮之间存在着间隔期,而每个间隔期也是不均匀的,在时间长河中间隔期有缩短的趋势,因此,投资银行创新有不连续的特点。认识并把握这种非均匀性有益于研究投资银行业发展的波动性以及经济周期的变动。

非均匀性的第二个表现是创新能力的分布不均匀。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内不同地区、不同投资银行机构的创新能力是不均匀的,其差别与资本发育的程度、经济证券化和金融化程度、投资银行机构的规模及业务能力等因素相关。承认这种非均匀性,选择适宜的种类量力而行地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创新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创新能力薄弱的国家或投资银行机构明智的选择当以吸纳性创新为主,若盲目地追求原创性的创新往往得不偿失。

非均匀性的第三个表现是各项创新的成果大小不均匀、影响力不同。有的投资银行创新成果具有重大价值和深远意义,足以影响甚至改变投资银行乃至整个金融发展及运作的轨迹,如资产证券化、证券交易电子化和网络化等,都属于这种重大的投资银行业务创新。而有的投资银行的创新技术虽然也有一定的实用价值,但其影响力小到可以忽略不计。这一点至少对于投资银行监管当局监控引导投资银行业创新是有意义的,在不可能对全部创新活动进行严密监管时,当局应该做出“抓大放小”的选择,对于重大的创新必须予以重点监管和及时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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