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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营主导阶段

时间:2022-07-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图中可以看到,这段时期中外合作企业占主导地位,中外合资企业次之,而独资企业无论投资金额还是投资比例都较少。另外,中外合作企业在此阶段的比重较为稳定,年均达到35.96%,中外合资企业的份额逐渐由1983年的11.64%迅速增长到1985年的35.04%,接近同年中外合作企业的35.22%。

3.1.1 1978~1985年:合作经营主导阶段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经济体制主要是计划经济模式,对外开放程度较低,利用外资理论政策几乎一片空白。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确立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揭开了利用外资的序幕。这一阶段对外资政策的调整主要集中在建构外资法律的基本框架,如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2年修改《宪法》以确立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尽管我国的外资优惠政策对外资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但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市场环境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同时对外资进入的所有权问题也有较多防范。因此,外商对我国的总体投资环境评价并不高,为降低风险,外国投资商纷纷选择了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的进入方式,其中以中外合作企业为主。

图3-1显示了1978~1985年外商投资方式的变动情况。从图中可以看到,这段时期中外合作企业占主导地位,中外合资企业次之,而独资企业无论投资金额还是投资比例都较少。另外,中外合作企业在此阶段的比重较为稳定,年均达到35.96%,中外合资企业的份额逐渐由1983年的11.64%迅速增长到1985年的35.04%,接近同年中外合作企业的35.22%。而与前两种投资方式相比,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比重较低,甚至微不足道,在本阶段的平均比重仅为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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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 1979~1985年外资进入方式构成变化趋势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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