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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流动的主要形式

时间:2022-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办学校产权流动主体的不同,民办学校的产权流动主要涉及举办者产权流动和民办学校本身的产权流动。举办者转让其权利时,应当就原始出资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共同举办者或学校,其他共同举办者或学校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举办者或学校享有优先购买权。民办学校合并的基本形式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根据民办学校产权流动主体的不同,民办学校的产权流动主要涉及举办者产权流动和民办学校本身的产权流动。

(一)举办者的产权流动形式

第一,举办者原始出资权的转让。可以参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的相关规定,允许举办者对原始出资权进行转让。

其一,产权的内部转让。即有多个举办者举办的民办学校,举办者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原始出资权(有些地方称之为举办权,但我们认为举办权是个含义不确切的范畴,缺乏经济学和法学上的意义)。举办者转让其权利时,应当就原始出资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其他共同举办者或学校,其他共同举办者或学校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其二,产权的外部转让。即举办者有权向其他举办者或学校之外的人转让其原始出资权,但该转让应当经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举办者或学校享有优先购买权。并且该转让原则上不得改变原始出资权的使用用途。2010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对此做了类似的规定。[1]

第二,举办者原始出资权的继承。即举办者为自然人时,其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举办者的原始出资权。同时,考虑到自治原则,可规定:学校章程对此有另外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三,举办者原始出资权的赠予。举办者可将其原始出资权无偿赠与他人,但学校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然,为保证民办学校财产的稳定性,可以对民办学校举办者产权的流动设定一定的限制性条件:一是不得撤资的规定。规定民办学校办学未满五年,举办者不得撤回投资。二是实行备案制。即在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举办者对其原始出资权的转让或赠予须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并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三是核准制。即转让或赠予时应由中介机构进行财产清查、审计,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转让或赠予。其中,举办者对民办学校投入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的,还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后,按国有产权交易有关规定转让。

(二)民办高校产权流动的主要形式

产权流动的基本方式是产权交易,是指在不同法定主体之间进行产权体系即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置权的全部或部分的转移,以完成资本转移和生产要素的流动。从我国目前民办高校产权流动的形式看,它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产权整体转让、产权分割转让。

1.产权整体转让

民办高校产权整体转让是指民办学校所有权发生转移,生产要素整体流动,产权价格一次性付费的产权流动形式。主要包括兼并、合并、拍卖以及招标转让等。

其一,兼并。兼并指通过产权的有偿转让,把其他学校并入到本学校,使被兼并的学校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通常是一家学校以货币或其他形式购买取得其他学校的产权,使其他学校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学校决策控制权。

其二,合并。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办学校合并为一个民办学校的法律行为。民办学校合并的基本形式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其中吸收合并指一个民办学校归并于另一个民办学校中去,被吸收者民办学校法律地位丧失,吸收者民办学校继续存续的法律行为。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民办学校合并为一个新的民办学校,原来的民办学校消失。

合并与兼并的概念存在交叉,但不能简单等同。狭义兼并在实质上等同于吸收合并,而广义兼并与收购在内容上基本重合。根据各国的立法和实践,大多国家对兼并采取了狭义解释,以区别于公司合并与公司收购。如在美国,兼并是一个法定术语,仅指吸收合并。[2]

其三,拍卖。拍卖指通过公开叫价的方式将学校产权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的一种产权流动形式。学校产权拍卖既可整体转让,也可分割转让。

其四,招标转让。招标转让指转让产权存在多名受让意向者,转让的标的相对复杂,采用公开竞价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投标者成交的产权交易方式。学校产权招标转让既可整体转让,也可分割转让。

2.产权分割转让

产权分割转让是指民办学校产权分割为所有权、占有权和经营权等并分别进行转让,从而实现产权转移的一种产权流动形式。主要有托管、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等方式。

在民办学校所有权与经营权或使用权分离的前提下,很多法人和组织相较学校更具资金、管理、信息以及市场等优势,更可能提供满足教育需求多元化、保证学校资产保值升值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在保持学校资产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将学校部分资产的经营权或使用权以上述方式交由法人或组织管理不失为一种理想选择。

其一,托管。托管指学校通过订立契约的形式对法人财产权进行全部或部分让渡,以实现财产经营权和使用权的有条件转移。受托者通过管理经营受托学校的资产,使学校资产得以保值、增值。托管可分为所有权托管和经营权托管。其中经营权托管是委托方仅把学校的经营权委托给受托方,而没有转移所有权的托管形式。当前,我们建议学校的托管方式以经营权托管为宜。

其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承包或租赁经营指学校将其部分资产承包或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一定费用的一种经营方式。其特点一是学校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承租者只享有学校财产的经营权,其所有权始终归属学校。二是交易可分期。学校法人财产的经营权可以分期转让,转让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双方的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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