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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流动的信息披露

时间:2022-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大法官Brandies说过:“公开是诊治现代社会疾病的良药,犹如阳光是最好的杀虫剂。”(二)民办学校产权流动的信息披露与一般公司企业不同,民办学校产权出让方有多种法律性质和治理结构。民办学校产权流动的信息披露应该坚持以下原则。鉴于此,建议制定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披露制度,强化民办学校信息披露的社会责任。

美国大法官Brandies说过:“公开是诊治现代社会疾病的良药,犹如阳光是最好的杀虫剂。”作为一种被广泛接受的制度设计,信息披露制度在产权交易和流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将直接或间接影响到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以公开报告的形式提供给投资者,供市场理性地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股东或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可以划分为强制披露制度与自愿披露制度:强制信息披露主张以政府干预的力量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规范;而自愿信息披露,是指在强制性的规则要求之外,公司管理层自主提供的关于公司财务、发展及其他方面相关信息。[6]

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有经济学和法学方面的理论渊源。根据国内外理论界的相关探讨,对现代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主要有有效资本市场假说、非对称信息理论、随机理论、现代证券组合理论、招牌理论、信托信任学说等。其中有效资本市场假说和非对称信息理论是现代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学理论基础。[7]而在法学领域,其主要的理论基础为经济安全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8]

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而言,建立其产权流动或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功能:

其一,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通过信息披露,能够使受让方、投资者充分了解民办学校的真实情况,这既是其获取知情权的需要,也有利于避免一定的投资风险。

其二,有效约束产权出让人和相关人员的行为,建立有序的产权流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产权出让人必须如实公开自己的真实信息,不得有虚假陈述、夸大宣传、误导或遗漏等情形,要求所有参与产权流动诸环节的人员或中介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都要忠实履行自己的勤勉义务和职业操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有利于建立健康有序的产权流动市场,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其三,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的产权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场外交易中出现的程序不一、操作各异、信息封闭等带来的诸多问题,通过产权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促进企业国有产权“阳光交易”制度的建立,发挥产权市场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规范、有序、公开、监督的作用,推动建立“程序统一、操作规范、信息公开、监督有力”的产权流转制度。

(二)民办学校产权流动的信息披露

与一般公司企业不同,民办学校产权出让方有多种法律性质和治理结构。因此,不同性质的民办学校其信息公开应该具有差异性,并非涉及所有的产权流转行为都需要公开。民办学校产权流动的信息披露应该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一般规定与特殊要求相结合

在公开的原则下,我们认为民办学校产权交易信息公开通常应该包括转让标的的状态、转让标的学校的状况等内容。具体包括:(1)转让标的的物权状态和物理性状;(2)转让标的学校的基本情况;(3)转让标的学校的产权构成情况;(4)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5)转让标的学校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6)转让标的的学校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基本条件;(7)受让方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等。其中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样的,对于涉及国有资产、国有股权转让的,涉及外资的股权转让的,以及人力资本产权、技术产权交易等交易信息应该遵守一套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比如对于涉及国有资产、国有股权转让的,可以参照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文件《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9]以及技术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对民办学校相关产权交易的信息披露作出规定。

2.坚持强制信息披露与自愿信息披露相结合

当前,我国没有制定相关法规要求民办学校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学校自愿披露的主动性较差。鉴于此,建议制定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披露制度,强化民办学校信息披露的社会责任。为此,笔者建议,对于涉及国有资产、国有股权转让的,涉及外资的股权转让或者转让行为对学校及利益相关者利益影响重大等情形,应该履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信息披露的最低信息要求,要求学校必须披露相关信息,使产权流动在“阳光下运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一定要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方案必须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这些可以作为民办学校产权转让时对利益相关者信息披露的参考。

此外,对学校信息披露中的道德责任,则应采取自愿制度,鼓励社会责任意识强、社会责任好的学校做更多的自愿性披露。

3.加强营利性民办学校产权交易平台建设

为加快产权流动,减少交易成本,有效配置资源,建议尽快建立民办学校产权交易平台,促进信息共享,为各类产权寻觅更好的增值生存环境。《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10条中间两款规定:“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形成可供上网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的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应当与国资、工商等有关权证变更登记管理部门实现网络互联或者信息交换。”营利性民办学校产权交易也应该建立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或直接对接企业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提高产权流动效率。同时,考虑到网络的风险性,有必要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场所公告等方式来补充。政府相关部门或指定的特定中介服务结构要加强对信息发布平台的整合和监控。

【注释】

[1]蔡元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4(3):14—21.

[2]2013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法第137条则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其后条文大体上是对特殊主体在特定期间内转让的限制。

[3]吴斐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8,18(5):8—9.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6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前两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5]管晓峰.股份转让程序的法律问题研究[J].广东社会科学,2012,28(3):227—233.

[6]何进日,武丽.信息披露制度变迁与欺诈管制[J].会计研究,2006,26(10):18—22.

[7]“有效资本市场假说理论”认为市场有效性就是指价格已经充分反映了所有可获得的信息。在这一市场中,买卖双方之间的相互行为形成一种特定商品的价格,而这一价格能够全面反映有关该商品的所欲公开信息,而且在出现任何新的信息时,上述价格能够立即作出反应,因而无人可以因对信息的占有而获利。其“有效性”一般基于一系列严格的限制条件:(1)市场充分竞争,无垄断和操纵行为;(2)资金无阻碍的流动、交易成本较低;(3)信息成本足够小且参与者能获得同时、同质的完全信息;(4)所有参与者均为理性。“非对称信息理论”又称为信息不对称理论、不完全信息理论。该理论认为,当市场的一方行动为不完全信息时,就出现了“信息不对称”。非对称信息对证券市场的危害主要体现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两个方面。

[8]“经济安全理论”主要是经济法领域提出的理论。该理论指出经济安全是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法律的任务就是通过营造供求平衡、稳定增长的宏观环境来保障国民经济整体安全,通过公开、有序、竞争保障个体安全,通过市场监管消除过度投机、信息偏在等所致风险来保障市场安全。“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则要求市场主体在实现个体利益时应尊重社会利益,在行使个体权利时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集中表现为遵守市场秩序、维护公共利益。

[9]该通知第5条称:“为保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广泛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必须加强对转让公告内容的审核,产权交易机构也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的管理。(一)产权转让公告应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时间公开披露,对于重大的产权转让项目或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有特殊要求的,转让方可以与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委托协议另行约定公告期限,但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二)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转让方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提出取消所发布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出具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的同意或证明文件,并由产权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公告日为起算日。(三)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的受让条件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披露后,有关方面应当按照同样的受让条件选择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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