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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流动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基本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者本原的原理和准则,或者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原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即进行产权交易的市场在投资者、交易者看来是公正的,产权交易立法要合理划定市场各方的行为标准和界限,并允许市场参与者在法定范围内从事正常的投资和服务活动。

基本原则(更具实质意义的是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者本原的原理和准则,或者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原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5]作为一种规范和调整产权流动法律关系的根本法律准则,产权流动基本原则的确立对深刻理解产权流动的基本价值,指导产权流动相关立法、执法和守法起到根本性的指导作用。有学者将企业产权交易的基本原则归纳为:公开原则、公平原则、自愿与强制进场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效率与安全原则以及合法性原则。[6]我们认为,一般应该包括以下几种。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又称为信息披露公开,是现代资本市场的基础原则之一,也是产权交易其他原则的基石。保证市场公开透明、信息充分对称、主体自由选择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资本市场的根本要求,也是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秩序经济有序运作的基础。在产权交易或流动的语境下,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信息公开,即产权交易时,应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与产权交易对象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防止和避免在信息披露中出现虚假陈述、不实记载、重大误导和遗漏等事项,以实现信息的公开和对称。

(二)公正原则

“公正”一词是迄今在政治学、法学、伦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领域使用频率最高的词汇。但公正又是一个人们在经验上体验很深刻,却又很难下一个具体定义的概念,如同人们对时间的理解一样。古今中外许多知名法学家在不同的侧面对公正都做过这样或那样的阐释。[7]我们赞同有学者提出的,公正是社会的一般正义。在个体之间的交易关系中,一般不涉及“公正”问题,但当有第三只眼睛或手对个体之间的交易进行评判或者控制的时候,就涉及了公正的问题。其标准是第三只眼睛或手处于什么位置或者采取什么态度。[8]

在产权交易领域,公正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则的公正。即要为不同的产权交易主体创设平等公正的法律规则和管理规则,保证他们享有平等的机会和待遇,同时建立一套合理分配利益的程序规范。二是市场公正。即进行产权交易的市场在投资者、交易者看来是公正的,产权交易立法要合理划定市场各方的行为标准和界限,并允许市场参与者在法定范围内从事正常的投资和服务活动。三是管理公正。即强调在法律适用上产权监督管理机构要公正对待每一个投资者,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在法制的框架下公正执行法律,妥善解决交易各方的利益冲突,而不允许有任何偏私的行为。

(三)自愿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自愿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充分表达真实意志,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与此伴生的是:一方面,违背民事主体真实意志的虚伪表示、重大误解或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作出意思表示都是无效的或可变更、可撤销的行为。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经济、平等经济,它要求产权交易应该是一种主要以市场主体自愿、平等协商建立的关系,政府不应该过多给予干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自愿原则所赋予当事人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相对的、有限制的自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事的市场活动,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产权交易行为作为一种市场行为,特别是我国产权交易的重要动机是为国有资产的改制服务的,因此为了保障正常的交易秩序,确保资产安全流转、保值增值,产权交易必须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

(四)效率与安全兼顾的原则

效率是指资源的有效配置,是通过市场竞争而实现的资源有效配置。安全是法律所追求的正义、效益、自由和秩序等价值的前提。所谓交易安全,是指交易行为本身之安全,它一方面是指交易主体对交易行为有确定性期待,即其行为不会因为当事人的任性而处于长期效力不稳定的状态;另一方面是指交易中交易主体对其交易行为有合法性信赖,即其行为不会因受到法律的否定而归于无效。[9]效率与安全作为产权交易中的现象不是孤立的,而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不能把效率和安全完全对立起来,为了提高效率而放弃安全;也不能为了安全,严重影响产权交易的交易效率。

(五)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一直被认为是民商法的“帝王条款”,它来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即不管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如何,当事人一方有恶意时,他方可以因此而抗辩。一般来讲,学者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看法大致分为三个层面:一是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和道德准则,但是并不具有强制性,而且比较抽象,所以不好适用。二是作为一项强制性法律规则,即对当事人双方利益及其与社会利益平衡的法律确认。此时诚信原则上升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三是作为司法者的一项自由裁量权。

就产权交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产权交易所应该同等对待各中介服务机构,以平等观念向各中介机构提供信息和交易机会。二是,各中介服务机构应该以公平竞争方式参与产权交易,不得以非正常手段获取交易机会,进行不正当竞争。三是,产权交易参与者应该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须合法履行交易程序,不得违法违规操作。在充斥着各种风险的产权交易市场,只有参与者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主观风险,以消除不完全信息和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交易风险,保证交易安全。

【注释】

[1]张利国,严翔.论民办高校的产权流动[J].高校教育管理,2014,35(3):38—43.

[2]龙卫球.什么才是“产权流动”[J].中国市场,1995,1(43):43.

[3]李明良,吴弘.产权交易市场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9—30.

[4]马克思.致路·库格曼[C]∥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368.

[5]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74.

[6]李明良,吴弘.产权交易市场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9—30.

[7]比较典型的,一是法律即公正。古今中外的著名法学家大多把公正直接定义为法律或法律的具体化,如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特点之一是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罗马法学家赛尔苏斯认为“法律是善良的公正之术”。二是一种社会机构或体制。美国哲学家罗尔斯和庞德所提出的社会正义即社会基本结构(社会体制)的正义具有决定意义,可以说是正义之正义。著名法理学家张文显教授认为,正义内含公正之意,它不是指个人的德行,它意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对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以使人们生活得更好,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或者实现各种主张的手段,使大家尽可能在最少的障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得到满足。

[8]顾耕耘.证券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54.

[9]孙鹏.交易安全及其民商法保护略论[J].法律科学,1999,16(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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