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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情况如何

时间:2022-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保护农民利益,我国从2004年开始实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必要时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最低收购价政策目前并不在全国范围实施,只是针对粮食主产省。其他粮食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为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稳定粮食市场,保护农民利益,我国从2004年开始实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必要时由国务院决定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格。这项政策本质上区别于以前实行的保护价政策:一是最低收购价建立在放开收购价格、收购主体多样化、收购市场充分竞争的市场基础上;二是最低收购价不一定都敞开收购,在收购一定数量、市场价格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之上时则停止收购。此项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在扭曲市场作用最小和财政负担最小的前提下,将粮食价格控制在一定水平之上。

从总体上看,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得比较好,有效促进了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了农民利益,确保了市场供应和稳定。政策执行方案主要包括:

1.价格水平与发布时间。目前主要是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发布,发布时间一般是粮食收获季节之前,以便让农民了解当年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水平。具体品种及最低收购价水平每年都有一些差异,2015年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是:三等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麦最低收购价均为每斤1.18元,三等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分别为每斤1.35元、1.38元、1.55元。

2.政策执行区域范围与时间。最低收购价政策目前并不在全国范围实施,只是针对粮食主产省。最初施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只有4个省,实施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的只有8个省,2008年扩大了执行区域,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区域增加了广西,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区域增加了江苏、河南两省,粳稻增加了辽宁省。以2015年为例,小麦最低收购价的执行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6省;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执行区域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5省(区);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的执行区域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11省(区)。其他粮食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一般而言,小麦收购时间是5月底至9月底,早籼稻收购时间为7月中旬至9月底,中晚籼稻收购时间为9月中旬至12月底,粳稻收购时间则从当年11月至次年3月。

3.执行主体。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主体为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中粮集团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和各省省级地方储备粮公司,由于储备粮公司的数量有限,因此储备公司可以委托地方粮食企业作为“指定库点”。以《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为例,执行最低收购价的企业为:(1)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的中粮集团、中纺集团所属企业;(2)上述省份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3)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海南7个主销区省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4.运作流程。每年粮食集中收购之前,国家发改委就会出台政策执行预案,一旦当年市场收购价格低于所规定的最低收购价,中储粮公司及其指定库点就会执行预案、开展收购。粮食入库后,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要对委托收购库点收购的粮食品种、数量、等级等进行审核验收,验收合格后财政部将向中储粮下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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